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据中组部负责人公开答问时透露,新修订的《规定》共21条,33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一方面,更加突出“关键少数”,即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同党政机关一致。
另一方面,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8项家事: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機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6项家产: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规定》中还增加抽查核实的规定。《规定》中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同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也首次发布(下称《办法》)。
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
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
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
《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组部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