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怀安
[提要] 个人所得税的本质目的是“罗宾汉式”劫富济贫,对居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实际应用当中却不能完全体现出“罗宾汉”精神,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工薪阶层的税负压力,反而削弱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兩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稅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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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承刚.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论,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