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犯哪些错可以免责
在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周国辉(右)认为,容错免责机制让广大干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提振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自去年以来,全国已有十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撑腰”。那么,领导干部究竟犯哪些错可以免责呢?
据河北省廊坊市纪委消息:近日,廊坊市委制定出台了《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明确了14种符合试错容错的具体情形。
部分可试错容错的情形: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等等。
对此,《河北经济日报》报道称,要把容错纠错坚持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和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
要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要科学研判可容错的具体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偷梁换柱,蒙混过关。对于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人,明确了要予以澄清保护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今年3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该《意见》从建立容错机制、构建纠错机制、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和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工作机制。
部分可容错的情形: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可以容错;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等情形。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该《意见》从加强事前防错、强化及时纠错、督促整改落实构建了纠错工作机制。干部的工作行为经认定可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
湖南:免责需同时符合四种情况
2016年8月18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鼓励、规范改革试点和探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系统设计了为试点和探索进行激励和风险兜底的容错纠错机制。
部分免责范围:对试点和探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者同时符合四种情况的,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免责需同时符合四种情况分别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对于符合免责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提拔使用。对确需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处分。
试点和探索实施单位或个人受到追责时并在免责范围的,可以申请免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对于符合免责情形的,书面提出免责申请后一般在两个月内给出免责意见。
除了近期河北廊坊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之外,自去年以来,全国已经有包括内蒙古、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甘肃、湖北、安徽、云南等在内的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
既然提到了“容错纠错机制”,那就不得不再提到今年的全国“两会”。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有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也正因此,如何提供制度保障、营造“敢闯敢试”的改革氛围随即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对于免责情形和范围都给予了明确列举。具体来说,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
山西晋中、湖南、深圳和石家庄的规定都明确了“三个区分”,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此外,为了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河北廊坊规定了“对于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人,明确了要予以澄清保护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等”。
那领导干部“出错”后,谁来认定该不该免责呢?毋庸置疑,这一环节在容错机制中格外重要。有媒体梳理发现,各地规定均明确了免责申请的主要流程,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是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像内蒙古规定,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湖南也作出规定:试点和探索实施单位或个人受到追责时并在免责范围的,可以申请免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对于符合免责情形的,书面提出免责申请后一般在两个月内给出免责意见。
另外,济南和杭州规定的免责认定流程基本一致,即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不过,也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湖南和杭州的规定中就明确注明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这也就是说,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地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
(《新华每日电讯》2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