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思考

2017-05-10 01:16□王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顶岗职业院校校企

□王 瑛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思考

□王 瑛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笔者通过对校企合作政策、法律的梳理,通过对各地方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比较分析,从立法体例、名称、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有所裨益。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思考

1 校企合作政策、法律梳理

1.1 校企合作政策梳理

2011年3月30日,中国职业教育与开发区创新发展对话暨第二届中国国家级开发区职业教育年会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开幕。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促进“教育界和产业界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新时期职业教育新任务”。企业需在专业布局调整与规划、人才需求分析、教学实训、教材开发、校企多元评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合力探索“厂中校、校中厂”“订单培养” “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学徒制”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形式。本次年会的召开首次为校企深度合作指明了路径、方向和目标。至此,国家和各省市对如何深化校企合作,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展开研究探索。

2012年1月,《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探索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模式。”2012年6月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提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概念。

2013年2月,《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指出: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围绕区域特色、支柱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进行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的共建。推动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岗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有效对接。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强化企业参与度。制定促进校企双主体办学的法规和激励政策。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指明其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企业为学生实习和教师企业实践设立一定比例的岗位,企业与学院合作进行教育教学的情况需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2014年6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明确提出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完善促进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对校企合作各项制度的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提出更多、更具体的建议。

2015年6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集团化办学模式进行了系统论述。

2015年7月《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做了专门论述。

从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近五年不断出台的职业教育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职业教育日益重视,对校企合作的研究、探索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对校企合作的意义、内容、方法、保障机制、特色等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使校企合作更具可操作性。

1.2 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演进

再完善的政策文件,如果没有法律强制力,没有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不会对校企双方产生根本制约,校企合作无法深入有效开展。

目前,涉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四部。虽然这四部法律级别较高,但对校企合作的规定简单、笼统。即使是2015年12月27日刚刚通过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对校企合作内容亦未做修改;同时,随着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与校企合作联系更为直接的《职业教育法》已经远远不能规范和调整目前的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仍在进行中。

与校企合作基本法相对滞后相比,地方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探索较为积极。2009年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对校企合作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细化。

之后,北京、唐山、宁波、河南、广西等地相继出台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至今,我国除去香港、澳门、台湾的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有11个省市出台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这些办法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企业、行业、政府、职业院校、学生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在校企合作的制度、资金、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学生实习人身安全,校企合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障。(见表1)

表1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2 地方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比较分析

笔者对十一个省市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2.1 从体例上看

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办法从章节体例上分为三大类型,一种为单一法条型,即没有章节,直接由若干法条组成。成都、沈阳、北京、宁波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皆为此种类型;第二种为具有文件色彩的章节条款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由总则、职责与机制、统筹与管理、扶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但“职责与机制”“统筹与管理”“扶持与保障”用语不具有法律专业性,更类似政策文件用语;第三种为具有法律术语表征的章节条款型。如河南、唐山、山西均为此类。

2.2 从内容上看

不论各省市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有何体例上的差异,但从内容上看,基本涵盖了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界定、适用范围、政府、企业、院校等校企合作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部分。其中山西和唐山对校企合作的论述更为详细。

3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的立法建议

3.1 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并重

国家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参照和铺垫,其制定和修改刻不容缓。因此,应加快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步伐,同时尽快出台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门法,规范和调整校企合作中的原则性、整体性及根本性的问题。

由于地域观念、经济水平、教育经费投入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程度和效果均有差别。因此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应当并重,各个省市自治区有必要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和特点出台地方性立法,更有效地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推动政行校企良性互动、校企合作更为深入,实现“现代学校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体化运行。

3.2 名称建议

虽然大多数省市是以“办法”命名关于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但笔者认为条例较办法更适合。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由此不难看出,条例更具有法律表征,因此笔者认为将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命名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更为妥当。

3.3 体例建议

笔者认为,一般法律应由章、节、条、款、项、目等部分组成。其中章、节是对法条内容的归类。因此笔者建议,作为涉及多方主体的校企合作法,应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立法体例,由总则、政府、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组成。

3.4 内容建议

3.4.1 明确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职责

首先,明确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做好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加强办学体制机制、机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为校企深度融合、有效合作搭桥铺路,使校企合作的宏观环境更加优化。

其次,明确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作为同类企业的自治组织,最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产业结构调整动向、企业岗位需求变化,可以为学校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确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同时为校企在教育教学、培训就业、研讨交流等方面发挥媒介作用,是校企长期有效合作的有力推动者。

再次,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企业责任包括:(1)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2)建立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制度;(3)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最后,明确学校及师生的责任。具体包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师生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保密义务;实习学生责任保险;优先安排合作企业职工来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义务。

3.4.2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

(1)建立财政支出中的专项资金。中央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院校划拨用于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在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员工培训等方面专款专用。

(2)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职业院校的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班、企业吸纳顶岗实习学生并对部分优秀的顶岗实习学生安排就业等情形,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优惠。

(3)信贷政策。为更好地激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的积极性,对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实验室和生产车间的中小型企业,银行可以为其提供信贷业务。此外,2012年国家已经委托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险,为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提供有力保障。

[1]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Z].2015-07-27.

[2] 教育部等六部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Z].2014-06-16.

[3] 杨红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 杨诗雨,应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5(2).

[5] 科胙捃.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5(3).

[责任编辑:郝晓梅]

2017-01-11

2015年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GH-15071)

王 瑛(1980-),女,山西太原人,硕士,现工作于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政教育,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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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01(2017)01-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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