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艳
摘要: 文章以重庆建工集团为例,以“营改增”前的数据为基础对企业“营改增”后的数据进行测算,分别探讨“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和财务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营改增”会导致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同时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文章最后提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as an example, and makes a calculation of the data after the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 based on the data before the reform. The impact of the tax reform on the tax burden and fin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discussed. The study found that: due to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 the tax burden of som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creases instead of dropping down, and it also has different effects on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operating results. Finally,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the reform are proposed.
關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税负;财务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construction enterprises;tax burden;finance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25-03
0 引言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最初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国务院将邮政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此,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会增加,“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因此,本文以重庆建工集团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和财务产生的影响,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对策建议。
1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和可行性
在“营改增”改革前,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营业税是全额征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是这两个税种最大的不同之处。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可以避免重复纳税、实现公平税负。同时,增值税的监管力度比较强,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偷漏税,也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结合我国国情、税收体制以及建筑企业的整体发展,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改革具有一定可行性。建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会随着供、产、销不断循环,而且建筑企业的资金形态分为储备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等多种形态,无论如何变化,最后落脚点还是货币资金形态,因此,建筑企业具备“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企业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而形成在产品,构成工程实体,再到形成产成品,最终收回工程价款,存在一个增值的过程,建筑企业具备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基本条件。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本次取消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从制度上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得以实现,从而使得企业的总体税负不变或略有下降,促进经济结构性调整和相关企业的更好发展。但建筑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于其他企业比较少,因此建筑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
实际上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比较多,加之发票管理的难度较大,使得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增加,而且有些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建筑企业劳务费也会增加企业实际税负,劳务费一般占工程造价较高,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劳务收入按11%征收增值税,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增加的比率较高,且有些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建筑企业实施联营的方式,而且施工的资金状况较紧,企业无力添加设备以及周转材料致使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低,也使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
“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339248.83万元,而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计为115629.14万元。相比较,“营改增”之后比之前多缴税223619.69万元,说明对营业收入全部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会使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并不会降低其税负。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3.1 “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不再包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价值将比缴纳营业税时有所减少,致使建筑企业的资产产生缩水。相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也会随之减少。
重庆建工集团2014年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假设这些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累计折旧变化情况如表2所示。
“营改增”之后,重庆建工集团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比“营改增”之前少了1283.76万元,每年的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减少了128.3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降低了0.01%。
3.2 “营改增”对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目前是供大于求,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卖方处于劣势,买方处于优势,因此,“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合同价格不会發生太大的变动。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其进行剔除,则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相比征收营业税时将减少,这对企业的融资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计入总成本中,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有所下降。
综上,“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征收增值税下的营业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将征收营业税下的营业收入除以(1+11%),营业收入将减少10%左右,虽然“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含营业税将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化较小暂不考虑),但建筑企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还有很多项目无法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购进的货物价款必须全额计入成本,则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的比例将远小于收入的减少,这样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利润下降。
重庆建工集团2014年营业收入为4331916.21万元。“营改增”前后利润表部分数据如表3所示。
“营改增”之后重庆建工集团虽然营业收入因为不含销项税额而减少,但其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分别因不含进项税额和不含营业税而减少,2014年重庆建工集团在理论上由于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得多,使营业利润增加,净利润增加。但实际上重庆建工集团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则其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比营业收入减少得少,从而使营业利润、净利润比“营改增”之前低,甚至于为负数。
4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4.1 降低税负方面的应对对策
①建筑企业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劳动力附加值比较低,利润空间较小,假如企业不根据“营改增”要求进行调整其经营模式,将会阻碍自身的发展。建筑企业可以进行多元化发展,比如:可以考虑发展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咨询等劳动力附加值比较高的产业,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劳动力。
②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的体制和管理制度大部分都是在征收营业税的税制下制定的,“营改增”后其管理将比营业税更加复杂,企业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来适应征收增值税这个新形势的需要。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税务机关监管严格,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来落实各自的责任。责任管理体系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增值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增值税业务管理责任人,各相关部门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认证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增值税管理工作,且一人一职,并通过梳理增值税业务管理的流程,加强对增值税核算的管理。集中管理各工程项目增值税的事务,在保证税收合法的基础上,有效降低税负。
③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来自于原材料等的供应商以及分包商。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需要选择一些会计核算制度比较规范、健全的,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合作,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由于企业的工程分包金额一般比较大,“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会更多的关注企业分包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并将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备案,来保证能够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4.2 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的应对对策
①企业应根据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和自身的特点,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发票管理等相关知识和相关规定的宣传与培训,让财务人员在实施营改增后尽早适应、熟悉增值税各项规定和核算方式。同时,建筑企业要时刻关注“营改增”改革的动态,以便及时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解决企业涉税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强化企业的涉税管理。
②“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更高、更新,建筑企业要选拔、聘用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财税法规的财务人员。重点培养专业人员负责“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的纳税,以保证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经营活动,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③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制订出相关的适合企业自身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增值税发票要做到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有效地防止发票管理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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