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馨
编者按: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媒体得到广泛应用,新媒体在对传统的传播格局重构的过程中,也对传媒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时代,传播主体多元化、媒介素养参差不齐、网络监管滞后等因素,导致网络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下,传媒教育更应重视媒介素养的培育及传媒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坚持思想伦理教育与业务素质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在传媒教育领域硕果累累。本刊栏目组有幸采访到南京大学新闻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陈堂发教授。陈教授从事教学育人工作二十余载,在媒介伦理、政治传播领域建树颇丰。在移动互联网发达的大数据时代,开展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对规范媒介传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期让我们一起聆听这位优秀教育者的前沿理论和先进经验。
陈堂发,男,法学(政治学)博士,新闻传播学博士后。现任南京大学新闻与政治研究所所长、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大众传播法、媒介伦理、政治传播。近十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2015-2020)并担任该项目首席专家,同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2-201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2010),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4项。参与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项目及教育部、省级社科基金项目十多项。出版个人学术专著4部,分别为《新闻媒体与微观政治》《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治》《论当代中国媒介权限》《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媒介话语权解析》《执政党与大众传媒》《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研究》等6部。多部学术著作先后获江苏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江苏省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江苏省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江苏省高校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教育部第六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二)及中国大学出版协会第二届优秀学术著作奖二等奖。论文《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入选由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组织评选的“第三届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近二十年来,先后在新闻传播学类及综合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一半以上为CSSCI来源期刊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闻与传播》及其他学术文摘类刊物全文转载或摘录近30篇。
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者”):陈教授,您好!非常荣幸采访您。近年来,传媒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与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发展很快,随着多网融合、多屏融合理念的提出,融媒时代对高等教育也提出更高要求,您认为高校的传媒教育应如何应对当前传媒业这个大环境呢?
陈堂发:您好,很高兴接受贵刊的采访。我个人认为,如果说本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运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传媒院系教育所面临的困惑主要体现在中观、微观层面。宏观层面的知识体系所型塑的以诸多共享价值为目标内容的核心专业理念仍然是适应的,不会有多少变迁。而在中观、微观层面的专业知识传授与运用上确实呈现如何调适的强烈危机感。由于绝大多数新闻院系的学科专业设置仍然没有脱离媒介物质形态的传统划分,但已经占主导地位的新媒介运用使得媒介物质形态本身已经不再重要,高度数字化的不同媒介之间在传播特质上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中观、微观层面知识的条块分割、划地为牢显然难以适应实际运用的需要。这不仅是单纯技术的培训,更涉及如何适应技术的内容呈现的思维活动的跳转能力。
鑒于此,专业设置应代之以内容生产的流程环节与协作环节的设置,特别注重新的专业方向培育,如数据素养与数据新闻、版权素养与新闻聚合、作品形态转换技术能力与协调、项目推广等。为增强知识传授的针对性,业务实践应先于部分专业知识的传授。此外,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政策本身限制因素如采访权门槛,也应该有所调整。
记者:新闻学是一个非常讲求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而我国当前的高校传媒教育还存在理论和实践脱节及实践性不足等问题,针对此问题,贵院是如何改进和创新的?
陈堂发:近年来,由于部校共建学院的推动,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这方面工作有一些改观,如多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实务型人才的师资引进方面,学校提供“绿色通道”,并提供专项资金解决人才待遇。引进的业务型师资所开出的课程与当前的新业态无缝衔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脱节的问题。利用共建平台,中央和省级媒体的业务骨干高频次走进本科生课堂,作专题讲座。此外,由于共建所提供的优势媒体资源,部分年轻教师到新闻单位业务部门挂职轮训。这些举措相对拉近了理论和实践脱节或缓和了实践性不足的问题。
在学生媒体实践方面,学院也采取了课堂教学与媒体实操同步的诸项教学改革,多名业务课程老师随时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先进实验室设备与特有渠道获得的网络资源,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题策划做深度内容加工。这些学媒作品获得了高校同行不错的口碑,作品也为业界媒体高频次地转载或采用。
记者:您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已许多年,在传媒研究领域硕果累累,孜孜不倦的教诲也使得一批批学子打下坚实基础,能否谈谈您多年工作的心得体会?
陈堂发:一转眼功夫,教学工作已经二十多年了,由于面对的是常变常新的新闻活动,知识储备不像某些专业可以一劳永逸,更新知识的紧迫感尤为突出,知识的再学习永远在路上。特别是本人所承担的课程主要是媒介伦理与法规,新闻传播实践的乱象丛生一方面使得新的反面案例不间断地产生,另一方面适应监管需要的新的法律与政策调整,尤其是新媒体有序调控的政策法规频繁出台这些最新的材料都必须及时体现在课堂教学中,需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收集、消化。虽然这样的“追赶”状态二十年一直如此,但在给学生带来新鲜感的同时,自己也是最大的收益者。由于有新鲜的一手材料,对科研意识的培育与研究问题的及时发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学、科研互为促动实际上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记者:当前新科技和全球化的发展对传统教育产生很大冲击,其未来的发展和变化并不能被完全洞察,面对挑战,您在日常教学中是如何应对的?教学方式又有哪些变化呢?
陈堂发:就本人所承担的主要课程的教学而言,应对方式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面对学生要将涉及法律问题的本质真正讲透,只有讲透了,遇到类型的现象才能主动识别它。比如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害现象日益加剧,特别是新闻聚合行为中侵权,涉及技术因素,新技术运用形式,必须将这些技术本身的运行机理弄懂,解释清楚其中的原理,只有如此,才能令学生信服地接受侵权的本质所在,而不是停留在问题似是而非的表面。另一方面,限于立法与规制措施的不可避免滞后性,有些问题目前不能作出明确判断或予以解决的,可以向学生交代清楚问题所在。比如大数据的广泛使用使得作为“合成型隐私”的新的隐私侵权形式大量出现,又如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空间存在大量使用谐音字词对他人人格进行辱骂的现象,该如何进行违法性的判定与承担责任,由于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缺失,都成为比较棘手的问题。
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之产生的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您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首席专家,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请您简要谈几点应对建议。
陈堂发:在这样高度媒介化的社会,每个人既是权利方,又都是义务方。我们强烈地诉求于表达自由,但又疏于注意与相应程度自由匹配的行使自由的必需能力的培养。就避免最常见的网络传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而言,作为自媒体使用者,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待问题:一是实际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二是被歪曲对待的侵权问题。
前者而言,媒介素养不是目前一些学者所倡导的空洞概念,媒介使用的法定注意义务应该成为媒介素养的核心内容。对每个网民而言,法定的注意义务包含诸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对自己不喜欢或比较讨厌的任何人或任何事,在发表意见或评价时,应当控制情绪,不要动辄使用明显的辱骂性的言辞,侮辱性言辞本身就可以构成名誉侵害;无论作为局内人还是局外人,对丑恶行为或损害权益的事件加以批评扩散时,应当实事求是,有一說一,不要夸大分寸,不要说没有根据的“事实”。对于不确实的情况,不要以过于肯定的语言下定论。对于不了解的情况,不要轻易发表谁是谁非的评断。特别应该杜绝出于报复等意图,恶意编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对他人隐私的尊重问题更为突出,曾经的朋友、恋人、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的亲密关系之间,即使反目成仇,也不得有意或无意披露对方不想告人的私事。对于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采取舆论手段维权时,也应尽量注意涉及对方隐私公开的分寸,除非迫不得已。
就后者而言,主要是网民针对地方政府官员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批评,无论是否为事实,经常遭受被批评对象“诽谤”的指控,轻则处理行政拘留,重则面临牢役之灾,公民正当的宪法性权利被地方权力“以言治罪”的倾向性思维抵消。这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已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依赖于顶层的设计。
记者:您的研究领域包括媒介伦理,请问您近期在此方面做什么研究?可否谈谈您最新的学术见解?
陈堂发:因为近几年的主要精力需要放在本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推进与完成阶段性成果上,难以有时间去集中思考媒介伦理方面的话题。但出于教学工作的需要,仍然需要关注。本人关注的媒介伦理问题还是侧重多重价值冲突中的价值优先的考量。某一采访与报道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种价值(诸如法律价值、人格价值、道德价值、政治价值、新闻价值、社会价值),需要有理性的价值取舍,以获取公众舆论的赞赏或避免舆论质疑谴责。而新媒体传播技术的运用、传播理念与环境改变加剧了伦理失范行为。比如采访报道不仅仅考量值不值得报道(新闻价值问题),更涉及多元价值的冲突与选择。即采访或报道所追求的目标价值与放弃或忽略的另一种价值取向都有其相对合理性,但如果忽略或放弃了更值得优先考虑的某种价值,或者出现明显的价值失衡,就会引发社会舆论的苛求与质疑。记者或公民记者面临在多个效忠对象之间(媒体与政府、媒体与公众、媒体与社会、媒体与报道或采访对象、媒体与新闻源之间)进行选择的困境,但一旦对效忠于某一方作出选择,就应当符合大多数人的标准。此外,大多数情况下讲述真相意味着新闻采访与报道工作的全部内容,但有些情况下讲述真相的价值应该让位于更高的价值追求,机械地追求事件真相会损害更重要或更大的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关注并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