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15年5月经招聘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3800元。2016年8月,我被诊断怀孕1个月。由于在技术部工作量大,经常要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我申请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没想到调整到该岗位后,我的月薪也被调整为2800元(此系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我找公司理论,公司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答: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一方面,怀孕女职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減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岗位,怀孕女职工本人也有权提出调整到自己适应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你的月薪降为2800元,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岗位应得的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