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龙形神兽是中国古代装饰图案中的常见内容,被广泛应用于官方和民间的服饰、器物、建筑等场合的装饰纹样中,在明代时也是代表官员和其他具有官方身份人物的等级图案,具有荣誉性质,是补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龙形神兽的图案设计和装饰表现,既是工艺美术的问题、也是古代社会中的政治问题,笔者以历史背景知识和对补服图案的了解,认为龙形神兽在明代补服图案中的装饰表现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装饰技法十分讲究、同时与龙补服在图案和政治两方面都有角力。
关键词:龙形神兽;明代;补服;图案;装饰表现
龙形神兽是中国古代装饰图案中的常见内容,历史上被广泛应用于官方和民间的服饰、器物、建筑等装饰纹样中,在明代时也是代表官员和其他具有官方身份人物的等级图案,具有荣誉性质,是补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补服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文武官员的常服前胸后背上缝缀一方形图案,用以区分身份等级。龙形神兽补服作为文武官员补服常规等级图案的荣誉性补充,主要用于赏赐功勋卓著的高级官员;麒麟是一品官的荣誉补服图案、飞鱼补服则赏赐二品官、斗牛补服赏赐三品官;一二三品文官的常规补服图案是仙鹤、锦鸡、孔雀,武官一二品是狮子、三品是虎图案。获得荣誉性神兽补服的官员其等级不变,但身着有别于同级别同僚且与龙、与代表皇室的龙有亲缘关系的神兽图案,在延绵两千年的君主专制的大环境下,其荣誉性自是不言自明的。龙形神兽的图案设计和装饰表现,既是工艺美术的问题、在古代社会也是政治问题。笔者以历史背景知识和对补服图案的了解,认为龙形神兽在明代补服图案的装饰表现中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其装饰技法十分讲究、同时与龙补服在图案和政治两方面都有角力,笔者撰文试述之。
一、龙形神兽的的图案造型设计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龙和与龙有关的龙形神兽,因为只是传说中的动物,无人亲眼见过,故设计其图案造型和装饰表现,在各地各时期的工匠藝人手中都有其自由发挥的空间。作为主体形象,龙形神兽的基本形态仍须按照古籍记载和官方规定来精确表现,如麒麟造型是龙首鹿身鹿蹄身披龙鳞的动物、飞鱼为龙首龙身鱼尾且背上有翅膀的造型,而斗牛则为头上有醒目而突出的弯曲牛角造型的龙形神兽。另外,为了让公众明辨龙形神兽,明代官方对龙形神兽爪子上的趾头个数有明确规定:皇室乘员图案为龙造型,但皇帝服饰上的龙爪有五趾、称为龙;其他皇室乘员服饰上的龙爪只有四趾、称为蟒,飞鱼斗牛等赏赐臣僚的龙形神兽图案,其爪子仅有三趾,麒麟为鹿蹄、无爪。图案的造型要求须遵照官方指示进行,不可造次,但上述龙形神兽的具体姿态、脸面朝向、主体形象尺幅、四周装饰图案内容及构图方式等却由工匠艺人自由布局,故今天所能看到的各个补服图案都不重复、个性鲜明。
二、龙形神兽在明代补服中的装饰技法十分讲究
因为是赏赐高官的荣誉性补服,有些资料中也称之为“赐服”、即皇帝特别赐予的补服,故龙形神兽补服在明代官方织造机构中的制作时其工艺和装饰技法十分讲究。从各种明代纺织品图例和图案资料中看来,或者观摩博物馆中的文物或当代复制品,都能看出明代麒麟、飞鱼、斗牛等荣誉性补服具有高超的制作工艺和装饰技法,色彩精致绚丽,刺绣、织锦、缂丝等工艺手法都有应用,制作中几乎不计成本,而且神兽图案栩栩如生,很多鳞片、须、角等部位细节丰富,为今天的研究者和爱好者提供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实物和范本。
三、龙形神兽补服与龙补服在图案和政治两方面的角力
在“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的等级森严的时代,任何人如果身穿了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服饰都将是严重的政治问题。尤其在官场和官方活动中,官员等级服饰和服饰标志饰物的装饰和使用,都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例如前文所述的飞鱼斗牛爪上的趾之数量即有严格规定,不可弄错。而且龙形神兽补服与皇室的龙补服在主体造型尺幅上也有着严格规定,但笔者却曾见过一块明代方形龙补服的实物图片,显然不是皇室所用之物,图形主体为龙首特写、龙爪为四趾,此即皇室乘员补服中的蟒形;按说各级官员是不可能使用这样的补服图案的,但仔细观察发现这方补服的年代是明嘉靖年间,联想到嘉靖时期朝中奸臣严嵩、严世蕃父子的嚣张跋扈,而皇帝迷恋修道、疏于朝政的状况时便可理解了,原来龙形神兽补服的图案造型及其细节,与龙补服在图案和政治两方面都有角力。
四、结语
明代龙形神兽补服图案的创作、设计表现工作虽然在补服体系中仅占有很小的一部分,但其工艺之精良和设计制作手法之精致,以及其在使用中所带给人的荣誉意识,皆有超出补服图案设计本身。龙形神兽在明代补服图案中的装饰表现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装饰技法十分讲究、同时与龙补服在图案和政治两方面都有角力,这是笔者对明代龙形神兽补服图案装饰表现的基本看法,行文有不周之处,笔者将在今后加以改进提高。
参考文献:
[1]张丽,纵论明代补服图案的装饰特色[J],当代青年,2017年第1期下.
[2]王可,“补服图案”与民间美术——从明清补服图案及制作工艺看民间美术与上层美术的相互影响[J],艺术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