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宇飞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带来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由此导致利润表无法反映来自金融创新的、非传统的利润来源。各国准则机构陆续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与此同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允许一些未实现损益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中反映,使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归集了大量与资产价值变动及未来现金流密切相关的会计信息,从而损害了收益报告的一贯基础,降低了利润表的信息内涵。因此,迫切需要以综合收益概念为基础,系统组织这些绕过利润表直接在权益中列示的项目,全面反映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交易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二、文献评述
(一)关于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的定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SFAC 3)正式提出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但美国并未直接给出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而是通过定义综合收益分类,间接指出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国内的研究开始的较晚,初次提及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是在2009年的准则解释中,由于解释第3号和16号文只对“其他综合收益”做出原则性规定,对其具体项目的界定标准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一些学者结合国际准则,直接给出了自己理解的定义。
谢获宝等(2010)、毛志宏等(2011)探讨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本质,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就是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它们在内涵、外延及经济实质上是对等的。并且他们认为,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都是可以在未来转回(或者重分类)到损益中。
刘万椿(2011)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是除当期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外,其他影响企业综合收益的金额。他指出,其他综合收益由非权益性交易产生,它发生时直接计入的会计要素是“所有者权益”,属于资本公积,但资本公积并不全是其他综合收益。在未来符合一定条件时,其他综合收益会从所有者权益转入到损益中。
最终在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CAS30首次在准则中定义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概念,并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需要按照是否能重分类进“损益”两类来列报。我国还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具体定义,其和美国在理解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我国为了避免歧义,直接给出了定义。
(二)其他综合收益实证研究——关于价值相关性
国内由于自2009年才提出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概念,因此实证数据并不充足。针对其他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开始于2013年。对于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国内大多是从综合收益或公允价值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徐经长和曾雪云(2013)基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考察了综合收益披露方式对公允价值有用性的影响,发现在利润表中列报后有用性得到了提升。
王鑫(2013)以2009至2011年沪深两市的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数据样本,研究发现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与股价波动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相比于净利润,综合收益对股价波动的解释能力更强,但是综合收益相比于净利润预测未来信息变动的能力则更弱。
柳木华、高德翠(2013)选取2007至2012年上市公司数据,采用组合报酬率法、Vuong检验方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其他综合收益相比净利润不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但市场对个别组成部分给予了定价。且在利润表中列示综合收益后,财务报告质量得到了提高。
张戈、王巍(2010)从信息透明度的角度研究了其他综合收益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发现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能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从而能够降低盈余管理程度。
欧阳爱平、郑超(2014)从信贷决策有用性的角度检验了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对增量信贷决策的有用性。石岩、卢相君(2014)也从债权人的角度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研究。他们利用报酬模型对其他综合收益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回归。
賀宏(2014)、张云、赵艳(2015)研究了其他综合收益和非经常损益的价值相关性。使用了Fehham和Ohlson价格模型,针对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利润表附注中披露两个披露区间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在利润表附注中披露是具有显著更高的相关性,他们建议将其他综合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都单独列报。
曹越(2014)样本采取了面板数据,选用了水平报酬模型进行了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增量价值相关性研究。结果显示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但不具有预测未来企业业绩的能力,而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不但具有增量价值信息含量,还能用于预测企业未来业绩。
谢获宝、石佳(2015)在2014年1月针对新准则提出了意见,他认为准则的定义较为简略,不能全面反映其他综合收益的经济实质。报表名称也该改为综合收益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另外其他准则中配套的核算方法还未修改,容易引起阅读者的困惑。
谢获宝、郭方醇(2015)梳理了国内上市公司披露其他综合收益以来,针对其他综合收益所采取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管控措施。
三、总结论述
通过对过去文献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经历了概念定义、列报项目界定和实证价值相关性检验的研究历程。早期研究有利于帮助实务界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深入的接受和理解全面收益观的财务报告理念。但大部分研究都基于与国际准则的对比基础上进行的,缺乏针对我国实际企业状况的建议。
另一方面,早期的实证文章由于数据量有限,大多选取的截面数据或短时间段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容易受短期经济情况影响,而且其他综合收益刚引入国内时,报表使用者对它的认识还不足,市场反应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2014年之后,出现了一批其他综合收益与其他指标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不过大部分都基于报酬模型和价格模型进行的回归检验。缺乏新颖的研究思路,也缺乏其他实证研究方法的使用。
本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出现不仅仅是对损益表的一次改变,它是全面收益观下,对原来“藏”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次披露,完善了损益表的组成,提高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更重要的是,本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设立可以对于盈余管理监督、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方面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