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法学领域逐渐兴起一股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的热潮,这种现象在民族地区尤为普遍。本文主要以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为例,通过田野调查和相关理论研究相结合,使该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一种更加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展现出来,以期更加丰富和完善该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以理论指导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促进昌都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 纠纷解决机制 现状 特点
察雅县,作为西部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9.8%,其地处横断山脉,是距离昌都市区最近的一个县城。本文主要以昌都市察雅县的调查案例为研究基础,对其13个乡镇中4个具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了访问和问卷调查。其中,印发调查问卷140份,收回调查问卷140份,调查问卷有效率为100%。关于访问人数和调查问卷的选择方面,笔者主要以昌都市察雅县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状况、经济文化水平、地理條件以及法制化程度等方面为研究对象。访问的主体有各乡镇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人民法庭相关工作人员、各村寨村委会主任、村民以及宗教界人士等;调查问卷依据各村寨的发展状况,共设置了20个问题,问题大多涉及到各牧区的纠纷种类和解决方式、群众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程度以及满意度等。
一、昌都市察雅县纠纷解决种类的特点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纠纷也呈现出种类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的局面,尤其以社会利益纠纷最为典型,这些现象在我国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也同样存在。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围绕如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已成为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昌都市察雅县的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该特点,其纠纷种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之间的纠纷。20世纪70年代,在比较封闭的察雅县,由于受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很多藏族家庭几个同胞兄弟共同娶一个妻子,因此离婚率相对较低。然而,时隔四十年之后,这儿的离婚率却每年都在攀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在该地的不断实施,一些老百姓腰包鼓起来了,就开始“包小三”、“养情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长期虐待和遗弃,最终导致离婚;三是一方吸毒、赌博,屡教不改,置家庭、妻儿于不顾导致离婚;四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因没有夫妻感情而提出离婚等。在离婚的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在察雅县人民法院中调研发现,该地一户藏族人家中有三个儿子,老大罗某2002年与次某结婚后,老二罗二某、老三罗小某也相继与次某结了婚。婚后由于次某的公公也想与其发生关系,次某不从,便遭到罗家人的殴打与虐待,其打算与罗家三兄弟离婚,罗家三兄弟不答应,遂产生纠纷,情急之下罗某将次某杀害,最终罗某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追究。
(二)村民之间因争夺牧场、山林、水利、虫草等所引起的纠纷。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察雅县人民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重视基层矛盾、事前重点预防、事后及时处理”的方针。在察雅县各乡镇公示的纠纷解决案例中,其中烟多镇与扩达乡在2012年处理的30多起纠纷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山林、水利、婚姻等各类民族案件就达20件左右,这些纠纷涉及面广,纠纷种类繁多,但大多都属于利益型纠纷,针对以上纠纷类型情况在调查问卷中也有所反映。在对纠纷种类的调查问卷中,笔者设置了“哪一种纠纷是你最想及时解决的?”的问题,下面是问题所涉及的答案:1.别人偷了你家的牦牛;2.别人侵占了你家的牧区;3.和家人之间的争吵;4.夫妻之间的离婚;5.和邻村争夺虫草引发的争端;6.你家符合低保条件而乡政府却没有给予。
通过笔者的调查分析发现,大多数乡镇的村民在选择最想及时解决的纠纷问题上,选择最多的是“1别人偷了你家的牦牛”和“2别人侵占了你家的牧区”以及“6和邻村争夺虫草引发的争端”。这说明察雅县的民众当前更加关注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方面,而在与家人之间的争吵等方面,这种趋势呈下降态势。
(三)因烧杀抢夺而引发的各种纠纷。虽然察雅县最近几年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社会治安方面也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但是由于西藏特殊的地理区位条件,与印度、尼泊尔等多国接壤,这也就造就了该地贩毒的盛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察雅县法院审理的贩毒案件就高达几十起,这无疑在全国的法院系统中都是名列前茅的。同时打架斗殴案件、偷盗、抢夺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也给察雅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加之民族地区一些敌视分子由于仇视等多方面的心理,偶尔制造一些暴力事件,也增加了该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增加纠纷的种类和数量等,不利于昌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昌都市察雅县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随着国家现代法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当前察雅县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从国家公权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私力纠纷解决方式两个方面来展现。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察雅县各乡镇的少数民族,由于受藏传佛教的影响较大,现在该地区的藏族同胞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仅使用了本民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方法——“赔命(血)价”(村规民约),还利用了该地区佛教的相关教义进行解决。
(一)实行内部族长解决制,又为部落头人解决制。部落头人是从本民族中经过一系列活动民主推选出来,以为解决本民族、本族与外族间事物纠纷而产生的,推选出来的部落头人必须全身心为本族事物兢兢业业,维护本民族利益。元明时期,部落头人由大家选出后,就成为该部落的酋长,掌管着本族人相应的权力,如与外族签订协议,决定本族的内部事物等,部落酋长的话具有很高的权威性,部落群体都必须听从。建国初期部落酋长的权力逐渐下降,由最初的本族成员供养到自己独立更生,但也是本族人从有权威的人中选出,他们平常在家放牧种农活,遇到哪家有纠纷需要调解的时候,他们便前往纠纷发生地帮助协调处理,社会地位较以前发生巨大变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渐渐的融合于目前的国家法律调解之中,但它在历史上为解决藏族的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直到今天仍然对察雅县很多群众的日常生活发挥着重要影响。
(二)纠纷解决机制人员素质与地位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众所周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个基层法院都引进了一批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以及博士,加强了法制建设过程中所要求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基层纠纷解决机制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解纷能力不断增强。[2]同时,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邀请喇嘛、活佛或部落头人等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在充分尊重藏族习惯法的基础上,运用藏族佛教教义、习惯法规范、历史常识等与国家法相结合进行纠纷的和解与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正如埃里克森所说的那样“法律制度者如果对于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洞察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因此,只有将国家正式的法律规范与民间的非正式社会规范统一起来,才能为博弈双方产出最高的总和收益。
(三)傳统纠纷解决机制体现多元化,并且不断融入现代法治中,为现代法治所吸收。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大多都是调解完成的。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察雅县几乎所有村寨村民在处理纠纷时,首先请村寨中德高望众的“喇嘛”进行调解,“喇嘛”的话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双方都要听,这就使得宗教界人士的话语权具有了比法律适用的优先性。而只有少数村寨,当纠纷出现时,有的表现为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调解,有的请求驻村工作队进行调解。调查中为了更加具体的了解村民发生纠纷时,一般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笔者给出了4个选项,它们分别是:A.找“喇嘛”进行协商解决,B.找村委会或村民小组,C.找派出所,D.找法院。下面是笔者在调查中得出的结论。
调研中发现,察雅县各个乡镇的村民在发生纠纷时,如果是事实清楚、相对比较容易解决的纠纷案件,他们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找部落头人或村委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纠纷案件相对复杂,他们便邀请活佛或“喇嘛”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矛盾纠纷经过以上程序都不能很好的解决,村民最后才诉诸国家的公权力。由于该地区受宗教影响比较浓厚,至今为止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德高望重的宗教界人士影响力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的村民自治组织所起的作用仍相对较弱。
三、昌都市察雅县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上的重复与繁杂。察雅县由于地处边疆地区,受国家政治上的干预比较严重。不同的部门在本部门内部设置了自己的纠纷解决机构,有的纠纷解决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问题时不收费,而有的要收费,这就导致了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都一股脑儿往不收费的机构拥挤,导致了整个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缓慢。同时,在一个组织内部往往设置了多个机构,如察雅县司法局内部就设有人民调解室、法律咨询室等,县交通局内部又设置了交通事故临时处理中心、治安调解室等。机构设置的繁杂与重复,不仅增加了各个机构之间的司法成本,还会出现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和不愿做事的局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政府内部设置了很多纠纷调解机构,但大多数群众都不知道是在哪里,到底是干什么的,导致机构设置的紊乱性和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身份的多样性必然会导致功能上解决的混乱,最终也会降低调解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威信力。
(二)政治的投机主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目前,虽然国家层面一直在倡导司法独立解决案件,建立起了以派出所、司法所为核心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然而很多地方政府根本不重视此项工作,把纠纷解决当作是抓经济发展的副业,因为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上级考核的是本地区经济数量的增长,而不是纠纷解决的情况,如果纠纷解决数量越多,不仅不能加薪提职,反而被认为是“庸政”、“怠政”行为,上级会认为连一个小县城的社会秩序都处理不好,还要指望加薪提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乡镇派出所的主要人员(一般就2~3个)平时的任务都是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或进行政府相关的工作,如深入各个村寨宣传法规政策、指导村民进行大棚蔬菜的种植或者生禽的养殖等,而解决纠纷则成为了辅助性职务。
(三)过度强调纠纷解决机制人员素质、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的提高,导致调解技能的缺乏。在当前社会,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一文中指出,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在传统的民间社会发挥得并不理想,很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已经影响到乡间社会中原有礼制及其习惯的正常运转,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以强制力进行管制。一个国家如果单靠制定若干法律和法规就能很好地建设这个国家,那么这种制度注定是失败的。
(四)受封建因素影响较深,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在察雅县,很多村寨仍还保留着传统的封建迷信,大多数藏族同胞至今还保留着“赔命价”、“赔血价”和“夸富宴”等封建习俗。正如贺雪峰先生所说的那样,他把社区记忆分为四种类型,其中强社区记忆的现代型村庄精英是人们最喜爱的村庄,在这里经济发展迅速,而且还较好的保留了传统的村庄原貌和历史传统等;而在弱社区的传统村庄中,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同时受封建因素影响较深,群众民主法律意识普遍不高。[7]故我国西部地区的大多数乡村都属于此种类型,由于受历史、纠纷种类、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群众维权意识普遍不高,仍然沿用以前的解纷机制进行解决,这势必会导致解纷效率的低下甚至不能解决纠纷。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地方采取比较极端的恐怖暴力案件进行抗诉的原因,从而导致了本地区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结语
通过对察雅县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该地区部落头人和宗教界人士在处理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仍相对较弱。本文主要以该少数民族地区为代表,虽然调查研究范围相对较小,但其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能够代表该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与运行的整体状况,对完善和发展本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学术界对该地区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美]H.W.伯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01).
(作者简介:魏忠敬,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