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伟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中法律监管的遗传型问题与变异型问题探析
□时伟
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中法律监管的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源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一脉相承,早已产生;有些问题则是由于新媒体的独特属性而产生。为便于形象地阐述问题,本文借用生物学中“遗传”与“变异”两个概念,结合新闻传播中具体出现的新旧问题,阐释法律监管遇到的挑战。
新闻传播;新媒体;法律监管;遗传型问题;变异型问题
我国政府对新闻传播的法律监管一直是常抓不懈,然而当今新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新闻传播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导致法律监管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有的问题早在传统媒体中存在,至今仍旧无法根除,我们称这类问题为遗传型问题;有的却是因为新媒体自身的独特属性而带来新的法律监管问题,我们称这类问题为变异型问题。遗传型问题与变异型问题都大大影响了法律在新闻传播中的监管效力,甚至从长远来看,更是会严重导致我国新闻传播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本文对新媒体时代下我国新闻传播中的遗传型问题与变异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是信息传播的载体;并且传统媒体的经验为新媒体进行新闻传播奠定了基础。这一共同点和新旧媒体的传承性,导致了不管媒介形态如何变化,传播方式如何发展,总有一些遗传型的问题是法律监管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最根本的属性,它要求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论媒介形态如何变化,这一底线永远不能逾越。然而无论是在何种媒体时代,即使面对法律监管的“围堵”,新闻的真实性仍然不断地遭受着各种挑战。
传统媒体时代,如2001年的“家庭连环悲剧猪吃娃”新闻;新媒体时代,如2016年网上曝出的“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等假新闻,不仅误导大众舆论,而且对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了困扰。
此外,新媒体时代,媒体不仅会拜倒在金钱和权利之下,还会臣服于大众的低俗文化,为吸引大众注意力而夸大其词、制造噱头的现象屡见不鲜,尤以娱乐新闻为多,过度炒作严重损害了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真实性,加重了治理难度。
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媒体上出镜,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回报;或是政府官员为了掩盖丑行而贿赂新闻人员,以做出歪曲事实的报道。
有偿新闻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新闻失实,更牵扯到新闻职业道德缺失以及新闻伦理失范的问题。新闻传播作为一项公共性活动,要负责向公众传达事实信息,这就要求从业者不能存有私心,要心怀公众。
然而,在报纸、广播电视时代,因监管不健全,极易因为利益而出现有偿新闻;到了网络时代,新闻媒体业鱼龙混杂的状态下,有偿新闻更是层出不穷。1988年轰动全国的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10亿元非法集资案卷进几位记者的事件和2016年的“罗一笑”事件,说明无论何种时代,有偿新闻的问题从未消失,而且在当代社会多样新闻的冲击下,有偿新闻被披上了外衣,隐藏在其他各式各样的新闻之中,给法律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
传统媒体时代,对新闻自由造成侵犯的媒体主要是一些绯闻小报,它们用耸人听闻的消息博取大众眼球,市场并不大,因其隐蔽性,使得法律监管难以到位;新媒体时代,媒体对新闻自由的侵犯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主要体现在网络的不当言论中。因其分散、数量庞大而且处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导致监管困难。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媒体或公众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时候容易出现“越界”行为,比如对隐私权的侵犯以及网络谣言等。这些行为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新闻出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没有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二是新闻媒体本身具有行业特殊性,很容易存在灰色地带,现存法律并没有对其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现有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其中法律形式几乎没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也较少,大都以规定、通知等形式出现,法制建设的水平有待提高。
新媒体有着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独特性:全民参与、信息双向互动、资源共享、信息数量巨大等特点,这就使得在监管中有着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变异型问题,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促进了自媒体的出现和成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新闻业的准入门槛几乎消失。在这“全民皆记者”的时代,隐藏在新闻业表面繁荣背后的,是法律对从业人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从业人员从选拔、培养到工作有着一套完整的体系流程,这样按部就班培养起来的人员有着过硬的业务能力。然而,新媒体时代非专业出身的自媒体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而且我国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自媒体人培养与管理办法,法律在这方面也是鞭长莫及,从而导致新闻传播者素质良莠不齐。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舆论形成速度加快,自然也为谣言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环境。以“秦火火、立二拆四造谣事件为例”,12天3000多条谣言微博,号称“谣翻中国”。还有微信朋友圈中的各色谣言,被一遍又一遍地转发。仅为一己私利产生的这些谣言,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国针对谣言现象也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比如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谣言屡禁不止的现象,也在提醒着政府,引导网络舆论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每时每刻几乎都有新问题出现。然而出于严谨考虑,法律制度或相关规定的形成则需要经过问题产生、实际调研、形成草案、颁布实施、调查反馈等一系列流程。问题总是先于办法出现,这就使我国新闻法律监管陷入了被动,“因事成制”成为新闻法制建设的常态。长此以往,将会使新闻传播违法者有漏洞可钻,逍遥法外。因此,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应当以“预防”为主,增强新闻传播中法律监管的敏感性,防患于未然。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7)》指出:“互联网治理‘常态化’与‘长期化’结合,网络安全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重点。”遗传型问题由来已久,顽固性强,而且经过这么多年的积累,对现有的监管办法产生了一定的“抗性”,难以彻底根除;变异型问题则“异军突起”,就我国目前监管来说仍然缺乏经验,着手处理难度较大。面对这样的境地,新媒体时代下,国家政府应当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建设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制体系,从而使新闻传播得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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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