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立大学“院—系”学科建制考

2017-05-06 11:12斯日古楞
高教探索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立大学民国时期

收稿日期:2016-12-12

作者简介:斯日古楞,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呼和浩特/010022)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蒙古族教育史(1912—1947)”(14BMZ088)、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近代蒙古族高等院校学科建制研究”(2015B107)研究成果。

摘要:萌芽于国立广东大学的“院—系”建制,经历了国立中央大学“院—系、科”建制的改造,最后在《大学组织法》中以制度形式确立,学科建制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1929年后国立大学普遍采用“院—系”建制,沿用至1952年的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期。民国时期国立大学多学科“院—系”建制呈现出基础学科院系设置普遍而全面、应用学科院系设置不均衡的总体特征。

关键词:民国时期;国立大学;学科建制

作为大学组织细胞的学科是相对独立系统化的科学知识体系,按学科编制编成的大学学术组织就是学科建制。中国近代大学学科建制从“科-门”、“科—系”建制最终演变成为“院—系”建制,充分反映了西方大学模式的影响。

一、大学章程中“院—系”建制的规定

国民政府教育部1929年7月26日颁布《大学组织法》,规范了大学的“院—系”建制,学科建制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学院正式成为大学的学科组织机构,下设学系,简称学院制。“学院制就是在大学之下设立学院,学院之下再设系,学院在大学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是一个分权的组织结构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多科性大学。”[1]从世界范围看,学院产生于中世纪大学,最早的“学院”不是作为教学机构,而只是为贫困学生提供的住宿场所,后来住宿式学院逐渐成为属于同一学科的师生共同生活和学习的教学机构。在美国,“学院制的实行主要是源于研究型大学的兴起”[2]。1876年建立的霍普金斯大学开创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先河,它的成功,促进了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等传统大学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并纷纷开始采用学院制。现代大学的学院发展成为以学科为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学术组织。

《大学组织法》规定,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合管理院务,各系设主任一人,主要办理本系教务工作,院长由校长聘任,系主任由院长商情校长聘任。各学院由院长、系主任、事务主任组成院务会议,计划本院学术事宜,并审议全院一切事宜。同样各系设系教务会议,由全系教员组成,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宜。学院在学校组织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因为院一级组织在当时没有多少实权,它只是介乎校长与系主任之间的一个转承与协商的机构。学系真正意义上成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直接处理教学、科研等具体事务。这一点可以从1931年国立大学院系统计资料中得到证实,当时绝大多数国立大学院长,兼任该院某系主任一职,掌握教学实权的不是院长一级,而是系主任一级。1929年8月14日颁布的《大学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大学“院—系”建制如下:

“大学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分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及其他各学系。

大学理学院或独立学院理科,分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并得附设药科。

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

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文学院或文科而不设法学院或法科,及设法学院或法科而专设法律学系者,得设政治、经济二学系于文学院或文科。

大学教育学院或独立学院教育科,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学系,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文学院或文科而不设教育学院或教育科者,得设教育学系于文学院或文科。

大学农学院或独立学院农科,分农学、林学、兽医、畜牧、蚕桑、园艺及其他各学系。

大学工学院或独立学院工科,分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热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学、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各学系。

大学商学院或独立学院商科分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学系。

大学医学院或独立学院医科不分系。”[3]

·教育史研究·民国时期国立大学“院—系”学科建制考

二、国立大学“院—系”建制的萌芽

“早在1923年,蒋梦麟在代表杭州大学董事会拟就的《杭州大学章程》中,就曾设计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校、院、系组织体系。该章程较多地借鉴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模式,是近代中国较早对‘校-院-系建制进行建构的尝试。”[4]1924年成立的国立广东大学却最先采用“院—系”建制,成为中国近代国立大学“院—系”建制的萌芽。

(一)国立广东大学“院—系”建制的初创

国立广东大学开办之初拟设文、理、法、农、工五科,但工科在广东大学时期因经费所限未办成,“1925年7月以后增加了医科”[5]。医科是在接收公立医科大学基础上建立的,至此国立广东大学设立文、理、法、农、医五科学院。

国立广东大学本想沿用广东高等师范学校旧制,分总务、教务和舍务三处。经筹备委员会议商议,“教务处则改为各学院学长室,内部组织略与前同,又特设预科学长室一,专理预科事宜”[6]。各学院设教授会,由各科教授组成,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各系也设教授会,由各系教授组成,负责处理本系学术事宜。改变原来全校统一的教务管理,学院作为单位独立负责教务工作,教学管理权力下放到各学院中,从而形成教学的学院—学系二级管理模式,既不同于京师大学堂时期科一级管理,也不同于国立北京大学时期学校—学系二级管理,更不同于国立东南大学时期学校—科—系三级教学管理模式,形成独特的学科建制。

国立广东大学设立“各学院学长室”,下设各系主任,各科采用了“学院—学系”建制。从采用“文科学院”“理科學院”“法科学院”“农科学院”“医科学院”的称呼来看,同样证明各科采用了学院制。据《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国立中山大学各学院沿革略表,“国立广东大学文科学院”“国立广东大学理科学院”“国立广东大学农科学院”创设时间是民国十三年(1924)夏,民国十五年(1926)秋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文科”“国立中山大学理科”和“国立中山大学农科”;“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创设时间是民国十三年夏,民国十五年四月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学院”,民国十五年秋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国立广东大学医科学院”创设时间是民国十五年春,民国十五年秋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医科”。这一点可以证明国立广东大学时期实行过学院制。改办国立中山大学后没有沿用“院—系”建制,采用了“科—系”建制。各科设主任一人,但“各系不再设系主任,只在系教授会议由教授互选一人为主席,主持教授会议。科仍是系的上一级单位”[7]。

(二)国立中央大学“院—系、科”建制的尝试

国立中央大学学科建制是学院下设系和科,划分出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界限。“凡同性质之课目,在學术上能构成系统者为系;合适之课目,在应用上能构成课程者为科。”[8]按此规定,国立中央大学最先在学院中明确划分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科建制采用“院—系、科”建制。

据1928年11月15日《中央大学本部组织大纲》规定,国立中央大学学科建制如下:

“理学院设算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地学系、生物学系、心理学系;

文学院设中国文学系、外国语文系、哲学系、史地学系、社会学系;

法学院设政治学系、法律学系、经济学系;

教育学院设教育学系、师资科、艺术专修科、体育专修科;

医学院设基本系(内分解剖科、生理化学科、生理科、药理科、病理科、细菌及寄生虫学科、卫生科)、临床系(内分内科、外科、小儿科、妇科及产科);

农学院设植物农艺科、动物农艺科、农产制造科;

工学院设机械工程科、电机工程科、土木工程科、化学工程科、建筑工程科、矿冶科、染织科;

商学院设银行科、会计科、工商管理科、国际贸易科。”[9]

从上述系、科编制看,文、理学院只设系,不设科,属于学理层面的基础学科,农、工、商、医学院只设科,不设系,属于应用学科范畴。而法学院和教育学院不仅设科,还设系,说明它们在学科属性上,不仅涉及学术性,也涉及应用性。1929年7月国民政府停止大学区制后,原来的教育行政权归于地方教育厅,大学继续办学,学科建制维持原来的“院—系、科”建制。随着1932年商、医两学院独立为国立上海商学院及国立上海医学院,国立中央大学八学院变成六院,学科建制也有变动,尤其是院下设科全部改为系,变成全国统一的“院—系”建制。

三、国立大学“院—系”建制的特点

《大学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大学学科建制普遍采用“院—系”建制。这一时期国立大学多学科“院—系”建制呈现出基础学科院系设置普遍而全面、应用学科院系设置不均衡的总体特征。

(一)多学科性

本科教育层面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机构有大学和独立学院,大学学科建制与独立学院比较,最显著的特点是多学科性,见表1。

如表1所示,除了国立同济大学只设置两学院之外,其余国立大学学院设置均符合《大学组织法》的规定,至少有三学院,最多的达到八学院。1931年国立独立学院包括国立北洋工学院、中法国立工学院和广东法科学院。国立北洋工学院设3系:土木工程系、采矿冶金系和机械工程系,属于工科学院。中法国立工学院大学部只有土木铁道学系和电气机械学系。广东法科学院设1系。从学科门类上看,此时的国立独立学院均属于典型的单科院校。

(二)基础学科设置普遍而全面

13所国立大学中9所大学独立设置了文学院与理学院,国立浙江大学和国立北平师范大学设置了综合的文理学院,国立同济大学未设文、理学院,国立交通大学未设文学院。

独立设置文学院的国立大学中国立中山大学学系设置最全面,国立青岛大学由于刚刚成立,文学院学系设置最少,只有中国文学和外国文学系。其余国立大学文学院下设学系基本符合《大学规程》规定的文学院分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等学系的规定。惟独国立清华大学设置了社会学及人类学系,人类学在1913年《大学规程》中属于哲学和历史学门类下设具体科目之一,全称“人种与人类学”,此时从一门课程提升为一级学科,虽然与社会学合在一起,也能看到其学科地位的提升与发展。

独立设置理学院的国立大学中同样国立中山大学和国立中央大学学系设置最全,达到《大学规程》规定的大学理学院分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的基本要求。国立中山大学在1931年秋增设土木工程和化学工程两系,理学院改称理工学院。国立中央大学延续了国立东南大学时期把生物学系分化为植物学和动物学两系的做法。国立清华大学理学院在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心理学之外,增设工科的土木工程系。国立交通大学1930年“增设科学学院,下设数学、物理、化学三系”[10]。实际上各系设置时间上先设置了物理、化学两系。据1930年9月4日《申报》刊载:“今年先行成立物理化学两系,以后再陆续办数学系地质系,以完成理学院。惟该校以理学院名称太通俗,改称自然科学院。”[11]

(三)应用学科院系设置不均衡

教育、法、农、工、商、医学等应用学科门类中设立法学院的国立大学最多,达到8所,只有国立同济大学、国立交通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浙江大学和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未设置法学院。国立清华大学法学院却未设法律学系,与《大学规程》规定的大学法学院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的要求不符。国立中山大学、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在法律、政治和经济学系之外,多设置商学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多设置了俄文法政系。

设置工学院的国立大学占国立大学总数的一半。国立中山大学1931年秋增设土木工程和化学工程两系,与理学院合设为理工学院。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同济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浙江大学和国立北平大学独立设置了工学院。国立交通大学更是以工科为特色,独立设立了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和电机工程学院。国立大学工学院下设学系中设置最多的是土木工程学系,依次为化学工程学系、电机工程学系、机械工程学系和建筑工程学系。对比1929年的《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工学院,分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热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学、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各学系的要求,没有一所国立大学工学院设置造船学和采矿冶金学系,说明这些研究领域的发展还很不成熟。

大学学科体系中增加教育科是《大学组织法》与《国立大学校条例》在学科设置上的明显区别,也是国立大学院系设置上的一大亮点。独立设置教育学院的国立大学有5所,其中国立青岛大学教育学院是从文学院中独立出来的教育学系升格为教育学院。1930年时教育学系归属在文学院中,“二十年二月,校务会议决议,自下年期,将教育学系扩充为教育学院。五月,校务会议议决教育学院先成立教育行政系及乡村教育系”[12]。在国立大学学科建制中教育学院系的设置相对要比文、理、法、工、农、商等学科门类晚,从而导致国立大学教育学院下设系五花八门。《大学规程》规定,大学教育学院,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学系。国立大学教育学院中最常见的是教育学系、教育行政系和教育心理系,除此之外有乡村教育系、教育社会系和心理学系等。心理学系按照《大学规程》规定,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应归属在理学院中,如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和国立清华大学理学院均设有心理学系,国立暨南大学却把心理学系设置在教育学院中。除了独立设置教育学院之外,国立中山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和国立浙江大学也有教育学系,归属在文学院中。由此可见,教育学学科地位极不稳定,从国立大学中的学科建制看,教育学有时提升到学科门类的高度,有时处于一级学科的地位,甚至有时成为具体课程之一,某种意义上说明其学科发展的不成熟性。

国立大学的农、商、医学院设置较薄弱。设置农学院的国立大学只有国立中央大学、國立北平大学、国立中山大学和国立浙江大学4所。设置医学院的有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同济大学和国立中山大学4所。其中国立中央大学和国立北平大学通过大学区制大学时期合并众多单科大学,形成了农、商、医学在内的多学科综合性特征。相较于农学院和医学院,设置商学院的国立大学是最少的。国立北平大学商学院原本是俄文法政学院,“北平大学之俄文法政学院,应自本年起逐年结束,不再招新生”[13]。1931年虽改称商学院,其学系设置与大学规程并不符合,反而与法学院建制比较接近。国立交通大学设有管理学院,主要是铁道管理专业,学科门类上归属于商科。独立设置商学院的国立大学其实只有国立暨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和国立交通大学3所。

中国近代大学“院—系”建制沿用至1952年的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期。20世纪50年代,我国通过新一轮大学院系调整,满足国家重工业发展需求,建立了大量单科院校,大学分为文理大学、单科性大学和单科学院。中国近代大学采用的“院—系”建制被“系—教研室”建制取代,系变成按学科门类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教学组织,教研室是直接承担、计划和组织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改革开放后多学科综合性大学重新恢复学院制,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学院制出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研究型大学的学科建制,按照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学系),按照二级学科设置学系或者研究所等基层学术组织的做法十分常见。比较而言,民国时期国立大学“院—系”建制与当今大学学院制的显著差别在于当时学院是建立在学科门类基础上,学系建立在一级学科基础上,相对比较简单统一。按照实践经验,“院—系”建制的学科层级越高,越容易拓宽人才培养口径,有助于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发展以及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天祥.高等教育管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11-212.

[2]曹贵权,吴建秀.模式与道路——关于学院制的历史、运行机制和我国大学的学院制改革[J].中国高教研究,1997(2:):80.

[3]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1929年8月14日[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174-175.

[4]周川.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发展分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3):90.

[5]梁山,李坚,张克谟.中山大学校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3:6.

[6]广东大学最新消息[N].申报,1924-09-29(2).

[7]胡晶君.国立中山大学学校管理探析(1924-1931)[D].广州: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4.

[8]最近中央大学概况[N].申报,1929-01-01(6).

[9]南京大学校庆校史资料编辑组,学报编辑部编辑.南京大学校史资料选辑[Z].南京大学印刷厂(内部发行),1982:229-230.

[10]学府纪闻·国立交通大学[M].台北: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1:40.

[11]交大自然科学院成立[N].申报,1930-09-04(增刊).

[12]辛树帜.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册丙编教育概况上(民国二十三年)[G].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349.

[13]教部令整顿平大师大[N].申报,1931-02-12(4).

(责任编辑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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