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爽
摘 要: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场有关音乐的公开演出,这些公开演出中大多数都存在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本文采用典型案例分析和图表数据统计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重大典型维权数据分析,以现场表演类侵权案中最具典型性的2010年王菲演唱会《传奇》侵权案为个例及中日、中美对于音乐著作权侵权惩罚的力度不同透析我国公开表演类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现场表演类侵权案;音著
1 音乐著作权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人对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是依法受到严格保护的,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音乐作品的一些财产权力(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也包括精神权利保护(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音乐著作权的主体较多,具有特殊性。比如一首被制作成CD的歌曲,它所涉及的主体有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录制者、播出者、出版者等。音乐著作权主体构成具有非单一性,要求我们在关注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被传播使用是音乐著作权客体存在的基础。这一点与文学、美术等作品有所不同。音乐是声音的艺术,而不是纸面上的艺术。作曲家在纸面上的作品,必须要依赖演唱者或演奏者的传播,即“二度创作”,只有经过传播后的音乐作品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一首完整的作品。所以,音乐需要传播从而得以完整。
2 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诉讼周期长、惩罚力度小
我国很多艺人及其演艺公司在国外进行公开演出时都对于音乐著作权问题极其谨慎,而进行国内公开演出时未经许可、未付酬进行演出的案例比比皆是,相比之下,我国国内音乐著作权保护的环境令人堪忧。我国每年有成千上万场公开表演,其中也涉及诸多歌曲的著作权,目前不付版权费的现象很普遍,诉讼周期长、惩罚力度小,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此问题亟待解决。
相比之下,日本和美国对于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就非常重。2006年东京都练马区一名72岁的餐厅老板因自己的餐厅公开演唱披头士的几首歌曲遭到逮捕。因为这几首歌曲在日本的著作权由日本应约著作权协会(JASRAC)管理,但该餐厅老板是在没有得到JASRCA许可的行狂下演唱这几首歌的。日本被公认世界上版权意识最强的国家之一,日本人强烈的版权意识从何而来?很多人认为这种版权意识正是源于严格的法律规定。美国一名波士顿大学的学生承认非法下载和共享了30首歌曲,被判向4家唱片公司赔偿675,000美元。虽然本文不对网络侵权做详细论述,但由此例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之重。
2.2 司法认定难、落实难度大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当著作权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到自身权利时,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制止行为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著作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当演唱会组织者不及时交纳使用费用时,音著协可以申请法院对其发布临时禁令。
但在司法实践中,临时禁令的申请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演唱会设计的侵权歌曲并不是全部,即使音著协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也只能要求法院停止主办方对设计侵权歌曲的演唱,无权叫停整个演唱会;其次,法院采取诉前禁令停办演唱会,会使数万购票群众骚乱,从社会治安来说,法院基本不会采取这一可能导致重大社会问题的措施。再次,音著协申请临时禁令的行为基本不成功。2002年音著协向北京二中院申请《2008-北京期待你》演唱会的诉迁禁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出台有关诉前禁令制度的司法解释后,北京市第一期正式申请禁令的案件。音著协本想通过申请诉前禁令的尚方宝剑,以停办演唱会的压力迫使主办方缴费,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伺候,音著协在全国各地仍有申请诉前禁令,但从公开资料看,法院并没有因演出组织者未获著作权授权而颁布禁令。
2.3 缺乏有效的监察机制
音乐演出市场侵权态势迅猛,侵权状况多有发生,以至音著协忙于处理一幢幢现场演唱会的侵权诉讼,而我国每年成千上万场现场演出中有诸多侵权案件,仅是音著协一方去处理侵权案件略显薄弱,而音著协存在霸王条款,原创作者权利难以保障、所定赔偿标准是否公平我们不得而知,围绕以上这两点我们急需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
面对混乱的文化艺术局面,我国在近些年不断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了蓬勃发展的音乐市场,保证了音乐创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代表监督能力的提升,现有发生的许多侵權案件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仍然发生的原因就是监督手段和强度没有跟上,因此很少出现违法侵权行为的查处,这与现实情况时严重不符的。近年来很多公开演出都不注重及时付版权费,市场亟待整治,而如今建立这样一个专门针对营利性商业演出的监察机制迫在眉睫。
2.4 社会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淡薄
2000年10月3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东方歌舞团,事由被告组织举办的《神舟风采》《东方之花》《东方歌舞世纪行》等演出未经许可、未付著作权使用费。2005年11月16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杭州坤和有限公司、杭州顶峰广告有限公司等三方提起诉讼,事由被告在杭州黄龙体育中心体育场举办了《Beyond杭州惊世绝唱演唱会》,未经许可、未付著作权使用费。
由于音乐走进普通大众的步伐非常迅速,造成人们认为音乐可以被免费消费的意识,对公共场合的音乐传播等方式也是毫不在意,即使对于专业音乐人来说,是否存在音乐抄袭行为也是模棱两可的,这些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明我国对音乐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性。就如王菲经纪人陈家瑛对媒体所说,王菲个唱巡演演唱歌曲《传奇》,又没出CD、又没出唱片,不存在侵权问题。也有些演唱会组织者著作权法律意识跟不上,经常出现逃避躲闪的情况。尽管音著协多番交涉,但其还是经常拒不缴费,诉讼维权的司法判赔力度也跟不上,维权难度大。也正是因为大多音乐人和公开表演组织者有着这样的想法,才使得音乐人进行公开表演的时候忽略了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从而产生侵权行为。
3 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提高维权效率、加重赔偿力度
我国的《著作权法》的颁布,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已经有了巨大发展,著作权法的立法也应该随之需要完善。国家应完善著作权法条例,加重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惩罚力度,只有加重惩罚力度,音乐人、演艺公司乃至公众才能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同时要根据侵权案例的分析,将著作权法的法律条例细化,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能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缩短维权时间,提高维权效率,使音乐著作权保护有法可依,也使音乐作品在现场演出中的使用更加规范。
3.2 严格依法执行、加强落实力度
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音乐人的实际权力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只有通过这种保护途径,才能切实保证相关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造良好的音乐市场,同时规范了音乐人的权利范围,打击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
在相关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禁唱令”的要求和范围界定,对演唱会上演唱“禁唱令”范围内歌曲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和制止。同时,也要加强演唱会的提前报唱工作,避免突然的禁唱制止行为造成对演唱会的完整性破坏,这就要求两者之间必须及时沟通、协商。考虑到停办整场演唱会会扰乱社会治安,法院可以禁令主办方和演唱者停止演唱侵权的某一首或某几首歌曲,并对主办方进行严肃的行政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标准,还有待开拓。
3.3 完善监督和审查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音乐著作权的监督机构,而音乐人、演出团体的版权意识非常薄弱,无法对现场公开演出涉及的曲目进行良好的监督,唯有完善监督和审查机制,音著协应该向国外相关组织学习,加强责任感和威慑力,对音乐的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和审查工作。音著协可以跟当地部分,如文化局、演出部门、宣传部等联合起来,监督商演涉及曲目。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強对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审查,营造好的演出关注版权的氛围。促进内地音乐版权市场的有序进行。
3.4 提高公众版权意识
版权保护社会意识必须需要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高低。所以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对开展版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于现场演出中存在诸多侵权案的现状而言,提高音乐人和演艺团体的版权意识尤为重要。作为唯一维权组织的音著协,可以定时向演出主办方和音乐人普及版权保护知识,提高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也要向他们说明侵权的严重性。
第二,全面开展版权教育活动。政府的相关版权部门应该深入国家基层,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国民公众版权意识。特别是对于使用最广泛也最复杂的音乐版权,要从版权的重要性教育提升到国家文化娱乐保护的层面上,让国民认识到版权维护的重要性。因此,可以适当举办音乐版权法的专题讲座。在中国的三线城市以及乡镇,尤其需要开展这样的活动。通过讲解现实发生过的版权侵权案例,唤醒或提升人们尤其是音乐人和演出团体尊重音乐著作权的意识,同时形成版权维护相互监督的良性竞争局面。
第三,要看到传媒在音乐版权维护中充当的巨大影响力,利用传媒的传播广泛性和易于接受性开展版权维护知识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明星的个人引导能力,在一切公众使用的传媒平台上,长期密集的向公众传递版权保护信息。
加强和完善对音乐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从根本上保证了所有的音乐创作人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中共同发展,提高了音乐创作人之间的竞争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发展道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音乐著作权人正当权益保护实施的进程,加之国内还没有全面形成对音乐创作保护的意识,导致国内日益高涨的音乐创作热情还无法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需要国家不断地总结先进经验和以往教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做到对音乐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实现音乐市场的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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