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农作物品种及其配套栽培技术,通过种植获取丰产丰收。农作物种子是农作物品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种子经营者信息和农作物品种及其配套栽培技术信息的载体,对种子使用者实现丰产丰收具有重要作用。农作物品种及其配套栽培技术,都是由科研活动形成的知识产品。农作物种子及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即农作物商品种子,是由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物质产品。《產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无论是作为知识产品的农作物品种及其配套栽培技术,还是作为物质产品的农作物商品种子,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使用性能。种子生产经营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及其栽培技术、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都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案例简介
河北省的JT种业公司和内蒙古的种子销售商RZG协商一致,由种子销售商RZG将自JT种业公司购买的由品种名称YYY改为XXX的向日葵种子销售给内蒙古的农民种植。农民种植品种名称为XXX的向日葵种子减产,种子销售商RZG赔偿农民损失后,向JT种业公司追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JT种业公司赔偿种子销售商RZG损失7 938 696元 。因民事判决执行困难,种子销售商RZG又以销售假种子为由将JT种业公司刑事控告到司法机关。法院以种子销售商RZG和JT种业公司推广的向日葵品种应经审定未经审定通过,销售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为由,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JT种业公司的总经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4万元;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种子销售商RZG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这是一起因推广的品种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商品种子销售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品种选育、品种鉴定和品种试种3个阶段,必须具备人工栽培、农业应用、当地推广的使用性能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应是经过人工选育的栽培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使用性能
《种子法》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实质要件。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品种,必须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栽培品种,而不应是《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种等种质资源。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应是可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经过品种试验的农业品种,应当具备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的使用性能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虽然《种子法》没有规定向日葵品种必须通过审定或登记,但是,作为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仍然必须具备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提交用以证明向日葵经过品种试验的品种认定、登记证书的,就不能证明该品种具备了应当具备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的使用性能,就不能证明该品种可在农业生产中推广、经营。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应是经过试种成功可在当地推广应用的品种,应当具备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使用性能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品种试种和技术指导,将向日葵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交推广的向日葵品种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试种报告,就不能证明所推广的向日葵品种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种植成功,具备应当具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使用性能。
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栽培技术,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栽培技术,是《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实用技术,属于农业技术。种子生产经营者将栽培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是农业技术推广。种子生产经营者推广的栽培技术,必须在农业劳动者所在地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若未在农业劳动者所在地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的,就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必须具备种植性能和指示性能
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必须具备种植或者繁殖性能
《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作为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种子,必须具备种植或者繁殖的使用性能。判定种子是否具备种植性能或者繁殖性能的依据,是商品种子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例如,向日葵商品种子质量指标的检测值,不得低于《GB 4407.2-2008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的规定值和种子标签标注的标注值。
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种子,必须具备指示性能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律要求。《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以及使用说明的内容和要求。判定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是否具备指示性能的依据,是商品种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