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速裁程序的制约问题及对策

2017-05-04 19:31朱良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速裁

摘 要 速裁程序因“快审快结、简易灵活”的特点,已经成为我国法院推行的新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其在“提效率、减诉累”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速裁程序”逐渐显现出各种制约问题,抑制了其活力进一步的释放,如送达难、加速流水线带来突增审判压力、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诉累失衡以及矛盾激化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速裁”程序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关键词 速裁 送达 诉累平衡 矛盾激化

作者简介:朱良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诉讼程序中的实务问题、法学方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95

近年来,“速裁”程序作为我国法院推行的新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推广开来。速裁,即快速审理和裁判,主要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程序上体现在“快速审理”,即速裁法官开一个庭一般45分钟,庭审时间较短;“快速裁判”,即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庭宣判并且出具裁判文书;“快速结案”,大多数案件立案后在25至30天审结,最短的甚至几小时内就可结案。这样的审判程序称为“民事速裁程序”。

速裁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其产生是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保证当事人诉权、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但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了某些问题。

一、“速裁”减速——诉讼文书送达困境分析

(一)法院专递“送达难”的普遍现状分析

法院每天都要寄出大量的邮件。据重庆市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5年邮寄送达占案件送达总数比重分别为81.26%、84.35%、89.14%、92.21%、94.62%,可看出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把诉讼文书寄给当事人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在河南一基层法院做的测试统计中,法院专递送达的356份法律文书,约20%被退回来,其中原因多样。“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各地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妨碍审判效率,对诉讼程序也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由于每天接收处理的简易或者小额的案件数量比其他庭室更为庞大,速裁庭在寄发邮件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和严重。尤其是要求“速裁”的前提下,因为送达问题,速度以及效率便受到严重制约。

(二)主要问题

1.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准确:

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客观不能”,二是“主观大意”。

“客观不能”原因的占大多数。在大多数案件中,由原告提供自己及被告的地址,有时他们提供的地址并不详细,这在原告提供被告方地址时尤为明显。因为种种原因,很多原告都无法确切的知道被告的地址,只能去相关机构调取其户籍地址或者在网络上查找法人注册登记地等,而这些地址变动的几率也很大,以致很多寄出去的邮件都是“查无此人”或者“查无此公司”。此时如果原告方仍然无法提供新的地址,可能要走公告程序,这样一来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

“主观大意”则是当事人对于起诉程序抱着随意的状态,他们在起诉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也不愿“费力”找寻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通常写一个模糊甚至编造的地址,寄希望于法院去通过职权查找,这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拖长了诉讼的流程,抑制了“速裁”的进程。

2.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变动后不能及时通知法院:

一些退回的邮件常常显示“人已他往”,就是说当事人已经迁移到别处,但是他并没有及时通知法院。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情况要分类处理,若是原告迁移到别处,另寄相对容易邮件,因为原告大多想尽快结案解决纠纷,但仍会浪费一定的时间、邮寄费用、人力及其他司法资源;若被告迁移别处,甚至故意逃避诉讼,那么此时即使责令原告提供新的地址,原告也无法提供,更为尴尬的境地是,这时不能走公告程序,必须证明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联系到被告,才可公告送达。当这样的情况成为常态,无疑将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3.他人代收法院传票等诉讼文書:

按照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法院的诉讼文书一般要求是本人、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并且如果是非本人签收,那么签收人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本人。而在实践中,其中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第一,签收人的范围限制较大。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替代签收,但是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的人员很多,同住成年家属也一同外出,这样便没人代收。第二,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不够明确。这在实践中好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邮件的签收人过于随意。第三,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既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委托关系的人代为签收之后,应该怎样处理,或者出现问题后,怎样承担责任。

4.当事人拒收法院诉讼文书:

送达过程中诸多当事人恶意规避送达,如拒接电话、借口出差,被告拒收传票、败诉方拒收裁判文书甚至在法院直接送达时拒不承认是本人,而送达人员没有法律赋予的明确权利来验证是否为当事人本人,甚至没有对此类阻碍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使送达陷入困境。而这样的情形不符合公告条件,无法公告送达,只能上门送达甚至留置送达。这样一来,耗费更多人力物力。

(三)个人建议

总的来说,送达中存在问题很多,有些是难以避免的,比如当事人可能会拒收这样的情况,但有些却是可以规避的,比如严格说明并且要求当事人及时更新送达地址或者说明代收人关系。法院在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的情况下,还要因为这些问题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占用很多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我认为是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或者解决的。

1.义务具化到个人:

法院应在给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清楚地注明“如果地址变动请及时联系法院告知”等,并且把告知义务具体到个人。比如当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师,那么就要求律师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那么就把要求当事人自己履行告知义务,防止这项义务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落空”。

2.通过补充和修改法律规定来规范邮件拒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当事人不承认身份拒不接收邮件时,送达人没有法定权利对于被送达人的身份进行查验,那么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为送达人员设置适当的权利,以保障送达的效果;对于总是不愿配合法院工作的当事人,苛以一定的法律责任达到警慑作用;对于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在合理的程度内,规定一定的见证义务,并且适当放宽留置送达的场所,不要限制于送达人住所等等。这样的话在一定范文内可以减轻送达的阻力。

3.对他人代收邮件制度进行规范化: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看似有点和缓的规定,在实践中却存在实施难点,因为“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不够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并不是所有人都熟记法律规定,往往只要是有点亲属关系的人,就代收邮件了,这样的话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建议把“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更加明确化,并且要求家属代收的话注明关系,方便操作,也便于当事人正确签收邮件。

4.邮寄体系规范化:

快递工作人员要规范投递,面对无法投递的状况,多尝试一下其他方法或者增加投递次数,来增加送达的概率,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量减少因为不规范的投递送达不到的问题。

二、“速裁”增压——案件流水线带来的工作压力渐增

(一)速裁庭工作人员的状态

速裁庭接受案件的范围决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必然很大。因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有将近一半都是比较简单或者小额的,而速裁庭则分担了这类案件。

以深圳宝安法院为例,速裁庭办公室6位法官,12位法官助理,法官每天要开庭的案子都排的非常紧张,6-7个庭都很正常,而相比之下法官助理甚至更忙碌——寄发诉讼文书、接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确定诉讼事项、为法官做开庭的排期表、整理卷宗、做书记员、和其他部门工作的联系交接、写除了判决之外的各种文书、打印文书、盖章校对等等,他们要处理几乎除了审判之外的所有工作。

相比于很多其他庭室的工作人员,速裁庭的法官和助理似乎更加忙碌。

(二)“速裁”如何平衡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诉累”

速裁的目的之一,是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权利。但是与此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的“诉累”却很少有人提及。

如上所述,仅仅是是法院“案多人少”现状的缩影。现在司法改革之后,员额限制更加严格,案件压力却逐日增加,只能通过增加更多的司法辅助人员来解决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吸引更多的辅助人员,又是一个难题。

所以说,不仅仅是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们应该也是应当受惠于“诉累减轻”的。法官诉累的减轻应该并可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来实现,就像“立案登记制”,我认为不能仅仅通过盲目的降低案件受理的标准来达到司法大众化,应该有配套的措施使得法官在合理的案件压力范围内去处理所受理的案件,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三、“速裁”激化矛盾——案件审理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矛盾更加突出

通常说速度和质量成反比,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速裁,决定了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审结某些案件。对于法院来说,案件成千上万,难免有些细节之处无法兼顾或者面面俱到,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一个细节就是关乎整个案件的成敗,所以一定会无比的重视和执着。也正因为如此,在有限的时间内,“速裁”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矛盾会更加明显。

据速裁实践来看,法官、法官助理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实突出。这应该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所以才会引发诸多法官遭受袭击的“悲剧”。因为法院这种严肃的气氛,案多人少忙碌,以及的结案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助理,对于很多案子、当事人的耐心度都不是很大,尤其是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的匮乏和自身的偏执,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官也没有足够的尊重甚至侮辱。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这样的矛盾切身所感。只是不知道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去完善,因为现实的体系下似乎没有太多的空间。从法院这方面来看,案多人少,压力有多大,恐怕不是仅靠想像可以感受的。任务重、时间紧,只能加快再加快结案效率,不可能在一个当事人身上花费太多的时间,耐下性子和他们一一解释困惑,自然而然的,有时当事人对于这样的处理似乎并不能很满意,甚至在法庭上喧嚣并且对法官进行侮辱,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折射的也是他们对于法官的不信任,对于法律的不信任。

四、结语

速裁程序是近年来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保证当事人诉权的重大创举,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不鲜,希望当下实施的司法改革可以对于这样的问题起到良好的改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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