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2017-05-04 07:40张甜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公平正义民法

摘 要 在2015年召开的十八大之中,着重阐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而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与其关系最为紧密的还是民法,正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关系正是社会运行中最为重要的两种社会关系。 因此在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过程中,促进民法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仅要求公民在法律适用中实现平等,在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之时,就应该把相关的公平原则融入法条之中,同时司法机关坚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根据法律条文进行法律判决,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通过以上诸多方面内容的并行实施来实现民法最终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民法 公平原则 公平正义 价值观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张甜怡,河北经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50

一、民法公平原则概述

在我国民法之中有六大基本原则,这六大基本原则分别可以概括为: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这些原则作为民法价值的体现,以及民法价值导向的体现,贯穿在民法的始终。在这些原则的统率与指导之下建立了更为细致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由于民法是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民法中的具体内容,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是对于权利义务主体的调整,公平原则就是对于权利义务主体,即民法主体进行的调整。民法作为司法,尤其是与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关联,因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行为大多数都是经济行为。

公平原则与现代汉语中所言的“公平”、“平等”等词汇有较为接近且相通的内涵。从社会公平的立场出发,在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与是非观之下,来对人们在市场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判,以此来确定相关主体应该承受的义务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正是在这个确定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平衡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达到中国人“道义”上以及“道德”上公平。

在法律之中,由于各种学说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观点以及不同的认知,最常见的是对一个概念形成狭义与广义,形式与实质上的两种观点。 在民法的公平原则中,对于“公平”概念的认定,不出意外的也分为广义与狭义、实质与形式两种观点。

狭义上的“公平”在法律适用中表现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不仅仅地位平等,而且受到法律约束与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原被告在面对法律时,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必须同等案件相同对待,而不能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对案件审理产生偏向。广义上的“公平”范围更为广泛,不仅仅是说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时是平等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之外也是出于平等之中,正是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才能够参与到民事法律诉讼中。

而实质上的公平与形式上的公平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公平的含义进行区分。形式上的公平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所适用的法律相同,需要经历的法律程序也是相同的。而实质上的公平突破了“公平”中民事主体对于法律较为机械的适用,意味着民事主体不仅仅是在法律使用法律程序上是公平的,并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结合情与理,让公平所反映出的民法的价值取向更加符合大众的价值取向,更加体现出民法立法的宗旨与本意。

由此可以看出,实质公平相较于形式公平而言,要求更高,所包含的内涵更为丰富,同时也更加的适合我国的文化与国情。

二、民法中的伦理性概述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有着其独特的伦理基础。公平不仅仅是民法的追求,更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法律体系的核心追求。

公平原则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追求,不仅仅表现出来了自然法上所追求的公平价值观,也表现出来了社会法在其最终目的中所追求的价值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曾经对“公平正义”进行了自己的阐述。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社会大众在对事物认知的过程中有一定的灰色地带,在存在不足的认知之下,想要让社会大众接受公平思想,其实也就是指平等与自由的思想,必须先建立起社会大众对于善恶的分辨以及对于法律的尊重和执行。

与此同时,在生存需要之下,大众对于正义和平等的追求也需要得到满足。

在诸多的中国古代文献中都阐述了许多有关公平与正义的思想及观点,体现的正是在当时社会情况下,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而由于在人类社会群体之中,人们在生活环境,政策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体现出主体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与人之间的需求差异也比较大,造成社会需求层次多、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样主体与需求的差异化与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平性则体现了其较高的伦理性关怀意义。也正是在这种伦理性关怀之下,体现出社会制度与社会资源应该满足大众的根本利益与根本需要。

在社会经济逐步稳健上升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更加多元化,由此也造成了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复杂化,如何稳定社会经济,避免矛盾与冲突的出现,为国家法律体系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要解决这个问题,这自然是离不开公平原则。

民法既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又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而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两大关系,这就决定了民法适用主体的广泛性,民法不是针对特殊领域或是特殊公民的法律,而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 在这样的特点之下,民法对全体社会公民提供了保障,因此使得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也拥有了极强的伦理批判性。

由上述所言,我们不难感受到,公平原则的伦理性发源更加的抽象,更加的与社会需要相关联,在这样的特点之下,民法规范在具体适用时,有着更大的弹性空间,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过程中,需要对案件进行判断,而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是社会共有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念,同时也有法官自身的善恶观与正义观,因此法官对于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拥有相对而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不同的原因,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法官在较小的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判决。同时在民法规范的弹性影响之下,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方面依靠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社会的公正、善恶观念,同时还要依靠自己的审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参考以前的相关判决。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实际案件判決中可以参照以往的案例进行分析与判决,但是判决的依据最终还是要溯源到法律规定之中。这些都是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伦理性,而在这样的伦理性之下,社会大众对于公平与正义的呼声更高,需求更盛,而法律作为一套完整规范体系,在目的上是为了对公民的日常工作进行规范与约束,但是就民法的伦理性而言,其目的更深层次上是为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观进行统一,对个别与社会需求不符的公平正义观念进行修正与调整。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法公平原则诠释

在2015年召开的十八大,全面的推进了我国以法治国的进程,宪法、民法、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中最为基础的三大法,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范围最广,与人民生活几乎是息息相关的民法,推进民法公平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民法的公平原则与社会公民息息相关,但是推进民法公平原则贯彻实施,是离不开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在社会生活之中,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一些组织都会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虽然在民法理论上,这些部门以及组织与公民是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由于政府部门以及一些组织有着地位与资金的优势,因而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之中,它们与一般公民的民法主体身份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一般公民容易落入不利地位。

而政府机关作为权力主体,更加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现象,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建立起相关的健全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就成为了推进民法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

要想形成真正发挥作用的制约监督机制,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各个权利主体的分工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保障分工的合理性,在合理性分工的基础之上来实现各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避免腐败的滋生与权力的滥用。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分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党内监督即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建立起完善的以人大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机制。而党外监督则分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两种,让人民参与到减速过程中,同时也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使得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能够展现在阳光之下,展露在人民的视野之中。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平原则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公平观念层次,一个是公平运作层次。公平观念的体现首先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过程是立法者对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过程,也是社会价值观念与法律条文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立法者需要对社会整体的公平观念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社会公认的“公平”内涵,并将其充分的在立法过程与立法结果中体现出来。

其次,公平观念也体现在民法相关的法律适用以及司法过程之中,在法律的适用過程中,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公平原则为根本,并且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充分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平等,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而公平运作层次较为抽象化,难以被大家理解,以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公平运作层面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与规定,严禁滥用职权为他人谋私或是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这只是公平运作的一方面,同时也是最为浅显,好理解的一方面。公平运作的另一方面含义是民事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公平。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首要层次就是立法者进行立法时融入到法律条文中的公平观念,并对其进行肯定与提倡,而在公平观念的影响与约束之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民事个体在进行行为时也要抉择出合乎法律的行为模式。

注释:

易军.民法公平原则新诠.法学家.2012(4).54-73+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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