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萍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也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和家庭直接相关,并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分类征收、税率过高、扣除额不合理及征管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扣除额;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改革也一直在持续,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提高工资薪金免征额。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改革效果开始呈现,减税效果明显,但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近年来,改革动向开始转向税制结构、课税要素等更为基础和宏观的层面,2016年财政部单独设立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的改制势在必行。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征收,不利于税制改革的公平性
来源不同的等额收入承担着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类别所得,适用税率相差很大,不公平且无法合理解释。不同的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税收优惠,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产生纵向不公平,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此外,税率复杂、税负不公,重征勤劳所得,对资本所得却影响不大,诱导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改变收入名称或改变经济活动方式,分类课税容易产生避税空间。目前我国是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家庭收入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纳税能力差异,有失公平。
1.2税率机制不合理,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率级次过多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税率机制设置上本想“劫富济贫”,但实际上中国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却有限,并没有缴纳与之个人收入相匹配的税收。边际税率过高,最高达到45%,过高的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收益动机,造成税收收入流失,还对劳动供给产生抑制效应。拉弗曲线也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累进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过窄,目前是7级累进税率,但是多数人的应税收入位于前三个级次,他们主要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超额累进的意义也不大,还增加了税制的復杂性及带来征管上的困难。
1.3税基过窄,纳税意识不强
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美国占比达到50%,而中国只占到7%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所以习惯上还把个人所得税叫作工薪税。在征收管理上代扣代缴征收的往往是低收入者或中等收入者,这部分可以实现源泉扣税,但高收入者比如投资、利息等收入却往往没有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贴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分收入隐性化,也没有能够很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现行个税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过多过滥直接导致个税税基过窄。少数人纳税,个人及家庭取得的收入中部分征税,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还没有培养起来。国际上一般情况是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培养了良好的纳税意识。
2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年内分项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下,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为主,以增加税收收入为辅,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2.1合并部分税目,综合征收,综合扣除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能力,一下子做到综合与分类完美结合,还不现实。可以考虑先小综合再大综合。对于周期性所得,以家庭为单位按年综合计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借鉴法国做法,收入和费用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计算,净收入按成年家庭成员中的就业人口平均划分,以每份数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还要适当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调整税率级距,因为很多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也不得不单独减轻对流动性强的资本收益的课税,以减少避税资本外逃动机。要推进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改革,还要继续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成为真正的普税制,像发达国家一样只有极少数贫穷人口不缴税外,其余的都要成为个税的纳税人。当然,缴税是一回事,返还是另外一回事。
2.2优化税率结构,调低最高边际税率
通过个税改革调节财产收益的再分配,让税制更加公平。高收入者税负可能会适当增加,中等收入者会持平,低收入者税负很可能会降低。优化税率结构,首先要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月入万元以下个税税率要调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也要调低。其次,我国的税率制度是超额累进税率加分类扣缴的单一比例税率。累进税率,量能负担,能够发挥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但要规划好累进程度和累进速度;单一比例税率则是等比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最后,可以考虑设置年综合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选择家庭为申报单位。愿意申报或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必须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以家庭为单位;对多数中低收入纳税人可以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分类征收,并且在税率的设置上也要与按年综合税率有机衔接。
2.3完善税前扣除,增加专项抵扣并试点商业保险扣除政策
完善税前扣除从目前来看,主要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着手,要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必要的开支,如基本生活费、医疗保险费、教育支出、首套房贷款利息等。首先要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为此,我们要合理设计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长期来看,赡养老人、抚养二孩、家庭债务额等支出也要逐步纳入抵扣。比如在现行3500+三险一金抵扣额的基础上,可试点尝试商业保险扣除政策。其次,所有的费用扣除,要建立与当年的CPI指数挂钩机制,按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与物价联动从而保持税负水平的一致性。最后,个人所得税法在修订时,要为未来新增扣除项目预留空间,在费用扣除具体项目调整程序与调整权限方面,还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空间。
2.4加强征管,建立完善的个税征收支撑体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收入者要自行申报纳税。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偷税漏税;还要奖励诚信纳税并加大税收处罚措施的力度。同时,对高收入者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率,还要使个人隐性收入显性化;要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并逐步实现同财政、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信息联网,提高共享度,从而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全方面监控。完善税收征管还可以考虑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卡,就像美国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一样,一人一卡,一人一号。此外,还要加快建设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实物收入的管理,推动现金交易的管理,还要规范个税的优惠减免,以防由于征管不力而导致政府的寻租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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