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简政放权调研评估报告

2017-04-29 09:13关媛媛孟庆莲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简政放权事项园区

关媛媛 孟庆莲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逐步实现长沙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强化政府自我革命,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更深层次突破,做到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环境最好”目标要求,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由市审改办牵头,委托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对全市简政放权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评估(侧重经济建设领域)。此次调研评估分别组织召开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园区代表、企业代表座谈会4次,由国家统计局长沙城调队根据园区提供的企业联络员名单,组织发放《长沙市简政放权调研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89份。这次调研评估,总结评价了近年来长沙市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成效,查找梳理出当前简政放权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并探索提出了新一轮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的思路建议。

一、工作成效

201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长沙大范围、深层次、强有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立了“行政审批项目再减量50%”和“行政审批效率再提速50%”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长沙打出了简政放权的“组合拳”:迅速建立审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编制权责清单,搭建政府“权责网”,大力精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等。自长沙启动简政放权工作以来,市政府先后分4批向区县(市)下放227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见图1)。从本次调研评估反馈情况来看,具体成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审批事项大幅精简。2014年,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重复审批的审批事项一律归并或取消。随后,长沙大力精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对应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38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428项精简为179项,精简58%,并全部纳入《长沙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规范管理。与此同时,全市共清理出70余家市直部门其他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12类)共9221项,通过精简后仅保留3393项,精简率达61.7%,所有保留的行政职权全部纳入《长沙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应建立动态调整等配套机制,既实现了“行政审批项目再减量50%”的目标,又做到了“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

2.审批效率较快提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长沙制定出台了《长沙市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项目流程清单》,从审批程序、申请材料、承诺期限等17个方面,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进行规范,并逐个建立流程图。300个审批事项(含子项)的总办理时限从法定的5583个总工作日减少到1930个总工作日,缩减65.4%。实现了“行政审批效率再提速50%”的目标,行政审批效率得到明显提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长沙市简政放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非常明显和比较明显的分别占比35%和47%。

3.公共服务日趋优化。目前,长沙已全面建成1个市级政务服务中心、9个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184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3050个村(社区)便民代办点,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构建了功能完整、服务规范的政务服务体系(见图2)。通过“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初步实现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28家市直单位设立了“行政审批处”,各单位共派出179名工作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全面开启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政府决定、限时办结、规范中介、全程监督”等工作机制。同时,各园区积极创新审批服务,基本实现了“两集中、两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到位、行政审批权限到位,实现批管分离、审管分离,形成“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新机制。

4.改革红利逐步释放。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红利正在逐步释放,有效助推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园区放权力度比较大,其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极大激发,发展新动能加快成长。据统计,2016年1-12月,全市各园区完成规模工业总产值8367.75亿元,同比增长11.2%,比全市平均增速高2.7个百分点,园区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全市规模工业总产值的72.4%;园区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988.35亿元,同比增长11.9%,比全市平均增速高4个百分点,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的61.1%。在调研座谈中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说道:“现在我们办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由多变少,审批环节由繁化简,审批时限由长变短,项目建设由难变易,服务水平和能力由弱变强,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办事更加省时省力”。如宁乡高新区,在省、市、县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将25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简化为供地许可、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四个环节,在法定审批17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优化至15个工作日,目前已顺利为园区50余个项目提供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认为上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至基层,方便了办事创业的占比达90%;对长沙目前企业投资环境的评价中,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和基本满意各占比34%、48%和17%;对长沙注册企业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中,成效明显和成效良好各占38%和53%。

5.发展态势不断向好。2014年以来,长沙把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为重要专项改革,发布行政审批制度相关文件28份,逐步建立健全了改革制度体系,以“自我开刀”的改革决心,“自我革命”的改革锐气,通过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基层放权,率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流程清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行“一门式”、“一网式”的政务服务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实行“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政府决定、限时办结、规范中介、全程监督”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有关职能转变问题,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创新创业活力,形成了简政放权的“长沙经验”,并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国办内参》等平台宣传推介,打造了简政放权的“长沙品牌”。

二、存在问题

简政放权作为一项攻坚改革,作为一场自我革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仍然面临着许多来自体制机制、法律政策、部门利益、行为习惯、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

1.审批提速增效成效不够明显。

一是权限下放不够彻底。一方面,明放暗不放。部分审批事项通过委托方式下放,基层只承担审批资料初审和受理转报职能,最终批准和签章仍在上级部门。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审批”和“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许可审批”采取委托下放的形式,由区文体新局收资料进行场所勘测等初审环节,再由市局进行审批发证,使得申办单位还是要“两头跑”。另一方面,暗中搞权力截留。少数事项审批权限虽已下放,但其办理的前置条件并未下放。如“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已下放,但办理该项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并未下放,行政相对人要办理取水许可时,还是要在市里先将论证报告书审批后才能到县里办理取水许可。部分下放权限只下放审批事项的某个环节或是设定审批范围分批进行下放,容易造成管理脱节、监管不到位。如市级下放了“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校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两类权限,但《母婴保健许可服务证》仍由市级审批,相关数据也未与区级卫生计生系统共享。这给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检查、进行实时监管和整改落实带来不便。

二是权限下放不够精准。部分下放的审批权限原本在基层就已存在并实施,但仍作为市级权限下放。如在长沙县,“除湘江干流外的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城市养犬审批”等权限在下放之前相关工作已经由县里承担,或者本来就是长沙县权力清单内的权限。部分下放事项业务办理量很少,个别项目甚至零办理量。以雨花区为例,自承接之日起至2017年1月底,承接的135项管理权限中有55项办件量为零,比例为37.78%;低于10件办件量的事项有39项,比例为28.89%。承接的71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办件量为零的许可事项有30项,占42.3%;低于10件办件量的许可事项有16项,比例为22.54%。部分下放权限缺乏操作性。如一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权限下放以后,基层实际咨询和报考人数很少,达不到组织培训的开班条件,报考人最终还是要到市一级报名参训。

三是关键领域突破不够。虽然简政放权在各领域都取得了不少突破,但在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企业和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见图3)。“并联审批”没有落实到位。调研中发现,发改、住建、国土、规划4个部门仍然存在单独审批现象。并且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擅自增加审批环节,要求重复提供资料,一次性告知不到位,审批内容体外循环,信息数据不愿共享等问题。审批程序繁琐。在项目报建过程中,消防、人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监测周期长、防护标准高、操作方式死。例如,同一项目同一片区的文物保护监测要再分区域逐一开展,影响报建进度。项目建成到投产的事中事后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例如,建成项目联合验收名不副实,验收后还是要逐一到各部门去签章落实。

四是企业运营成本仍然过高。多数企业反映办理自来水、燃气、电信(通信)和质监、安监注册备案手续比较繁琐,程序比较复杂,办理时间较长,特别是在硬件购置、使用管理等方面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和风险。消防、人防、文物保护等监测成本过高,水、电、气、通讯等垄断行业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见图4)。

2.监管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参差不齐。纵向不统一,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目录有出入,同一事项表述不同或者划分在不同类别。如: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在县一级是列入行政审批事项还是列入其他事项没有统一标准。横向不统一。各区(县)之间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和内容都有差异。如:长沙县有200多项,而宁乡市、浏阳市和望城区只有100多项。内容不统一。下放的审批事项母项与子项不明晰。如:长政办函〔2016〕147号下放的涉及环保的35项验收,均为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的子项。分类不统一。下放权限范围划分不明确、前后矛盾。如环保系统于2015年明确“一级医院、民营专科医院的环评审批”由区级审批,包括报告书(表)的审批,而在2016年又明确将“医院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为报告表的审批。前后两次放权涉及的审批范围存在矛盾。

二是行政审批数据难以共享。基层政务服务平台和各业务审批系统数据不能共享,除了有区级综合性事项网络的行政审批系统,还有各领域自上而下建立的专网专线的审批系统(如卫计、公安、财政、文体新、人社等部门)。由于系统内业务专网数据不向区本级网上审批系统开放,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各业务部门的系统与基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端口不能对接、不能兼容,无法实现数据共享,由此存在一个审批事项需录入几个在线审批系统的情况,造成重复录入、先审后录,直接加大了审批部门的工作量,浪费行政资源。比如要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审批人员需进入三个系统(省施工图备案系统、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区行政审批网上办事系统)进行重复工作。

三是相关管理措施有所缺失。人财物没有同步下放。随着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基层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工作压力日益增大,由于基层工作力量原本就比较薄弱,承接能力有限,加之上级部门放权后人员编制、业务培训、硬件设施等配套未能及时落实和提升,既影响已下放权限的运行效率,又制约了待下放权限的顺利承接。简政放权效果评估不及时。目前,长沙对简政放权效果的评估主要是每年由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和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效能监察,而要真正做到“边改边整、及时优化”,还需加强对下放权力的追踪评估,特别是及时获取权力承接主体和放权受益对象的评价反馈。政策法规的制约日益凸显。随着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有些法律法规原是从部门自身利益出发设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由于上位法没有及时修订,使放权受到限制。“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待深入。虽然部分市直单位成立了行政审批处,但仍有部分单位不愿意按照“撤一建一”的方式成立行政审批处,已经成立行政审批处的单位,其业务处室或所属事業单位仍然保留审批职能;部分单位以保密、拥有独立办公场所等理由,不愿到政务中心集中办公。

3.赋权强园存在瓶颈制约。

一是园区承权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长沙市共有13个产业园区,总数较多,其中5个国家级园区,8个省级园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许多审批、核准、处罚权限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对于园区的职权下放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部分审批权限园区也难以承接到位。因此,园区往往成为项目审批的“受理窗口”、“办事机构”,最终审批还是要跑地方政府部门,导致办事效率不高,协调难度较大,难以达成“园区事园区办”的改革目标。

二是园区缺乏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于园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些园区迫切需要,但执法主体明确在市、区(县)一级行政部门的职权,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仍无法进行下放。如园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需要依托市直对口部门或反委托区(县)进行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问题。同时,由于行政主体地位的缺失,加之园区在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行政管理权限、职能分工等方面与市、区(县)存在交叉或不明晰,使得园区管理中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多头领导等问题日益突出,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缺位、错位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园区的发展和简政放权的推进。

三是园区改革差异化明显。当前,尽管市、区两级均公布了权力、责任、流程、公共服务流程和中介服务流程“五张清单”。但从城区横向对比来看,普遍存在着区与区之间的权力事项数量不统一、法律依据不统一、审批流程不统一、服务平台不统一等现象,这使得同城园区难以享受同等待遇。例如,企业项目建设招投标环节在有的园区已取消,可由企业自主议标确定合作对象,但有的园区仍要求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影响了项目建设速度。又如环评审批在有的区(县)采取一事一议及时审批,而在有的区(县)则需分批核准,审批效率较低。

三、对策建议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处理好政府與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因此,我们必须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症下药、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长沙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1.以需求为导向,着力加大取消下放力度。

一是聚焦“瘦身”,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首先就是要“放”到位。要认真对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五个再砍掉一批”要求,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根据调研情况来看,下阶段,重点要抓好投资建设项目领域的简政放权,该领域要再下放一些审批事项,再清理一些审批中介事项,再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费,努力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通过权力“瘦身”,实现发展“强身”,从而促进长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协同放权,加大放权的“含金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继续加强总体设计,打破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体制机制瓶颈,重点对各层级政府部门的职能职权进行科学划分、准确定位,切实增强简政放权的整体性和平衡性。市政府职能部门要对自身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以基层政府、园区、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对基层需求迫切,部门放权条件成熟的权限,在不影响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前提下,优先取消或下放普惠性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将法律规定明确可由基层政府承担的事项作为一个整体打包下放,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

三是动态调控,精准调整已下放权限。对少数已经下放,但实际办理量少、操作性差的权限考虑适时收回。对部分由于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上级要求收回市一级的权限,建议由市审改办下文明确收回。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必要的“合纵联横”。“合纵”,就是实施市区一体化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审批的项目,可扩大受理范围至区县和园区,加强上下对口部门审批联动性和协同性。“联横”,就是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加强部门之间审批的协同和管理,尽可能地进行流程整合、信息共享、并联审批。“合纵联横”模式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并固化到“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当中。

2.以机制为抓手,着力提升审批效率和质量。

一是建立放权配套机制,提升基层承接权限能力。市级层面要对市县两级权力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各自审批权力边界,形成全市权力清单一盘棋局面。市级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要求市直部门相应将审批标准、审批流程等内容一并下发,便于基层顺畅承接、高效落实。事权下放与要素配置权要同步配套,帮助区(县)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检验检测设备配套和软硬件建设方面跟进,以提高审批效率。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人员编制适当向基层倾斜,以利于基层更好承接上级下放的管理职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简政不懒政,既能放得下、又能接得住。同时要按照中央精神,扎实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在控制内设机构总量的基础上,单独设立行政审批处,调整内设机构职责,将业务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处,其他业务处室不再负责审批,只承担监督指导、技术审查等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审批或服务的单位,原则上都应到政务中心办公,接收集中统一管理。

二是建立放权“回头看”机制,彻底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对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申报资料进行重点清理,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申办条件。梳理每一个审批事项的申报资料,对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作出许可决定没有本质影响的申报材料予以取消。不需要现场勘察的审批,实行即时办结制度;需要现场勘察的审批,遵守承诺时限,实行超时默许。精简审批环节,对不必要的科室审查、领导签字等环节予以清理。优化流程,也是各类企业认为应该最应优先做好的工作(见图5)。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一方面,强力推进市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孤岛式”的电子业务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功能强大的电子审批系统。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纵向贯通、横向联办的政务服务网,并积极与国家、省相关系统共享互通,所有审批材料均通过电子平台提交、流转、互认和归档,实现资源共享、数据集成、后台审批自动流转,做到线上线下互补、前台后台互通,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尽早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网上办理”为“网上办结”。另一方面,整合使用社会信用体系数据。探索将市场(工商、质监)、税务、编办等部门登记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法人数据整合为法人库;将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水务、安监、交通、消防、文物等部门审批事项数据整合为建设项目审批库;将民政、公安等部门人员数据整合为自然人库,并与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库比对。彻底打破部门利益的藩篱,让四个机构资源库的信息互相监督配合。法人在自然人库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在银行信用体系中没有失信行为,在项目审批中可以探索实行技术先行审查,只要核心要素齐全,一些辅证材料可以边审批边补充。或者企业在履行合约中,严格按合约时间落地,开工、投产达效,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系统在企业融资方面也可以给予更大的支持。

四是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提升改革效能检测能力。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组,聘请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企业管理等专业的专家学者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课题研究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市级与区(县)每年评估反馈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追踪权力下放效果,及时优化各级权力清单。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倒逼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要加大评估结果应用,将审批时效、审批质量、企业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纳入部门考核,并加大行政审批效能在职能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3.以园区为重心,着力优化行政服务效能。

一是加大向园区放权力度。深入贯彻落实《长沙市深化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长发[2016]6号)精神,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以项目建设和涉企审批事项为重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相关审批事项外,由市审改办牵头,对工业项目的各类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应以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等形式一律由市直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向园区下放。对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等国家级园区,要做到彻底放权,全面赋予市级审批权限;其他园区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到应放尽放,积极赋予县级审批权限。完成新一輪向园区简政放权之后,凡是园区能够承接的审批权限都应集中到园区政务大厅办理,尤其是水、电、气、通讯、质监、安监、人防等部门要在园区政务大厅开设配套窗口,争取做到“项目审批不出园”。同时,对于暂时不能或者无法下放,但又与园区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合并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重点要将规划依据图、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等环节合并审批;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合并;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规划报建图审查环节合并;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合并;将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质监注册、安监注册等环节合并。

二是努力破解园区体制障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通过厘清隶属关系、明晰管理权限、干部交叉任职和提高部分园区管理机构规格等方式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为园区发展破解体制障碍。积极向上级反馈相关意见建议,大力争取立法机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园区的执法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可以学习借鉴苏州工业园区经验,积极争取省里支持,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园区成立行政审批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试点;也可以在现有机构限额内,申请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成立集中统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努力实现“一枚公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现实情况下,短时间内不可能将所有权限下放至园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为园区行政审批提供保障和支持。对依法难以授予或委托园区行使的涉企行政职权,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及企业需求,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明确专人对接;对园区无力承接、市级涉企行政职权只能下放区(县)政府实施、或在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更便捷的,应将涉企行政职权向区(县)集中,并在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园区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是推进园区审批标准化建设。目前,中央和省市已统一部署“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由于长沙市行政审批的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加之园区自身经济规模、功能定位、隶属关系、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不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也有所不同。就此次调研评估来看,国家级园区的改革效果更为明显,园区、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更高;省级园区的改革成效和群众满意度因所属区(县)不同,略有差异;管理体制越复杂的园区简政放权的“获得感”越低。长沙应借上级部署行政标准化建设的契机,由市级层面统筹发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敢于打破条条框框,对行政审批项目充分授权,消除同城园区的“差别待遇”。整体推进五区四县(市)及各园区审批事项标准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审批事项的“一站、一门、一号、一窗、一网”办理夯实基础,逐步实现长沙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标准化“通办”。

四是创新园区服务模式。创新园区服务模式应注重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推行模拟审批制度。对土地指标相对明确、规划调整正在报批中的项目,在投资主体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先进行技术审查,尽快让项目进入到下一环节审批,待项目符合正式审批法定条件后,申请人按正式审批要求补充完善资料,相关部门按法定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推行园区捆绑审批制度。园区出让土地前的审批事项由政府统一做好捆绑审批,企业不再办理单个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批阶段。探索“零地”模式。对于园区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土地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制定相应的监管及承诺验收办法。探索实行全程代办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园区,要全面实施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无偿代理机制,为企业提供“保姆式”动态服务,真正为企业减负。规范中介服务监管。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确保市场充分竞争。同一中介事项在园区引进3家以上中介组织供企业比较选择,将审批中的中介服务纳入诚信体系,并对中介机构实行清单管理。优化评估方式。对入园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评估事宜,由园区管委员牵头整合为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避免多头评估、多头审查,加快项目落地。严格技术审查时限。园区内所有技术审查事项,严格实行首次进窗登记制度,严禁在进窗登记前预受理审查,各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完善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要高位协调国有垄断部门适度降低企业成本,对水、电、气、通讯等重点服务行业制定工作要求,引导这些垄断行业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让企业拥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作者简介:关媛媛(1981—)女。河南郑州人。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讲师。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领导科学。孟庆莲(1987—)女。山东潍坊人。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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