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萃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具有“短平快”的特点,以简便、高效、快捷的信贷方式满足了农民的短期资金需求。但是,资金互助业务开展时间短、经营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以及受“三农”自身条件的制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风险。文章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找出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旨在提高其风险认识、防范和化解能力,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金互助 风险防范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组织与服务体系不断发展与完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的特点,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精准化”“便捷化”“农民自己说了算”的农村金融组织还明显滞后,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难题,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应运而生。通过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難、贷款贵的问题,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欢迎。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资金来源是广大社员缴纳的股本金,通过为社员提供小额、短期资金支持,满足其急需的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业务,由于开展时间短、经营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以及受“三农”自身条件的制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着资金流转速度慢、资金需求季节性强、内部管理没有法制化等问题,对资金互助的稳健运行构成了一定威胁。通过深入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找出资金互助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有利于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提高风险意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存在的风险
(一)互助资金规模有限。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社会公信力还不够强,许多农民抱有迟疑、观望的态度。加之最近几年,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给农民带来的心理影响,导致农户更倾向于把钱存入到农村信用社和五大银行这样的“国字号”金融机构中,造成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户数少、资金少的局面。其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向社员发放贷款时仅收取较低的使用费,靠盈利所得的分红十分有限,影响了社员追加入股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资金规模的扩大。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对社员的资金存放款有最高限制,单个社员的资金存放额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资金大户设置了门槛,也影响了资金规模的扩大。
(二)农民贷款季节性强,存在淡季资金富余,旺季集中用款资金紧缺的现象。由于农户借款多与农业的生产周期联系在一起,在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紧急、集中,贷款资金规模小与农民需求多的矛盾突出,资金的发放速度快于回收速度,加之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有限,导致资金运转困难,存在贷款难现象。
(三)熟人借贷现象普遍存在,容易形成“亲友团”式的贷款圈。目前,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有详细的章程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贷款办理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夹杂许多的人为因素。由于农村是典型的家族式社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多为本村的村民,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在办理贷款时更倾向于贷给熟悉的“亲人圈”“朋友圈”,并且人为地放宽了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担保人的数量等,规范的管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
(四)信用风险高。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产生的风险。首先,部分借款农户缺乏信用意识,诚信意识淡薄,把贷款当成“公家钱”,存在能赖就赖的思想。其次,农业是典型的不确定风险型产业,对自然条件依赖较强,如果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农民的收入就会受损,进而影响到互助资金的回收。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质性,一旦市场出现供求失衡,导致农产品大幅降价,就会殃及所有成员,由此造成大范围的贷款拖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防范措施
(一)外部政策方面
1.加强政府监督。(1)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准入审批制度。对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资金互助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要向其说明政策,对其进行精心辅导,为将来开展资金互助打好基础。(2)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资金互助制定合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重点监控资金互助的资金来源、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方面,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3)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上级出台的资金互助试点方案,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资金互助的开展有章可循、有规可依。(4)加大惩罚力度。对于以开展资金互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不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运营管理的合作社,对其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措施。
2.加强政府扶持。(1)加强对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的资金扶持。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都是实力较为薄弱的农民和小生产者,抗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政府对资金互助应采取积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政府可以以入股的方式加强对合作社的财力扶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入股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仅享有入股资金分红权,不能干涉资金互助的具体工作。政府入股的好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扩大了资金互助的融资渠道,提高了互助资金的规模,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升了合作社的信誉和形象。(2)搭建政、银、社平台,发挥纽带作用。政府牵头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信用担保基金,以担保基金做担保,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给合作社,再通过资金互助贷款给农户,形成政府、银行、社员“三合一”信贷模式,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将资金放大,满足社员资金需求。
(二)内部管理方面。
1.建立科学的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及信用违约惩罚机制。为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制定统一标准,根据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时间、生产经营情况、社会道德状况评定信用等级,对不同信用等级享有的贷款政策要严格划分,信用评级状况要定期张榜公布。在以后的资金互助中,将成员的信用等级与相应贷款额度挂钩,对于每次都按时还款者在累积了高信用等级后,在以后可享受贷款额度增加等优惠条件。同时建立惩罚机制,对恶意拖欠者采取降低信用等级、降低贷款额度乃至取消贷款资格等措施。
2.实行担保人与借款人“信用一体”机制,实现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常态监督。由于担保人一般与借款人有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关系,更清楚借款人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人和借款人捆绑成信用单位,利用担保人的这种信息优势,实现对担保人的常态监督,一方面使合作社能够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的实时情况,当发现资金用途与借款事由不相符时进行纠正或者及时收回贷款,从而降低资金互助面临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借助农村社会舆论机制,担保人与借款人“信用一体”能够增强借款人的自我约束力,促进借款人履行合约,按时归还贷款。
3.构建农业产业链金融,探索抵贷新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统购统销与规模经营农户间形成紧密的产业链,为产業链各节点提供资金、农资、技术培训和服务支持,形成“生产+销售+信用”的合作共同体,构建农业产业链金融。实行以借款人预产出品抵押的抵偿制度,社员以储存在合作社中的产品或者即将收获的产品作为抵押,等到产品销售,合作社享有在同等价格下的优先收购权,产品收入优先抵偿发放的互助金,剩余款项发放给农户或与农户协商存放在资金互助部,获取收益。
4.逐步扩大互助资金的融通和服务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资金融通和服务仅限于合作社内部,导致互助资金规模小,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尤其是联合社的“生产+销售+信用”的综合服务模式难以实现。拓展互助资金融通和服务范围,将合作社资金互助拓展到乡镇联合社,有利于促进资金互助的长远发展。针对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强、资金闲置和需求集中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坚持互惠共赢,引导合作社与托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托管银行统筹调剂使用,实现资金共享,利用不同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时间差”解决资金使用不均衡的问题,提高各合作社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24小时贷款服务机制,合作社预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便于对急需借款者进行放款。
5.建立贷款联审机制,严格遵循信贷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对业务流程规范操作,降低人为因素,避免“人情款”的出现。加强贷款审批管理,聘请银行、事务所专业人员组成贷款评审小组,全面落实贷前审查制度。贷前要科学、深入地评估贷款对象,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贷款,贷后要及时跟踪检查,反馈动态信息,将贷款风险发生概率降到最小。监事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和成员大会授权,对资金互助进行全面监督。充分尊重资金互助成员的知情权,实施贷款信息公开化制度,发挥社员的监督作用。
6.建立贷款保险制度。在贷款金额较大、贷款期限较长或贷款存在较高风险时,由农户和合作社按照公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双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同购买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保险,在农户无法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用以保障信贷的偿还,通过合作社、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互助资金贷款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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