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灵芝
摘要:大股东的控制权和股权激励在企业治理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以G公司于2002和2010年实施的股权激励为研究对象,研究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结果显示,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大股东的控制权越大,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作用越显著,股权激励计划更有成效。因此,笔者提出了制定合理的政策或者独立的监管机构、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系统应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有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控制权 股权激励
一、研究意义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为了促进经营业绩、激励管理者的一种手段,也可以有效解决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但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以往的实证研究指出在大股东的控制权实现过程中,与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施行有着两种作用关系:监督和冲突。那么股权激励产生的效果为什么不同?在企业中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多少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选取了G乳业公司的股权激励作为样本,分析公司控制权变化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有何作用关系,以求回答以上问题。
二、案例介绍与分析
(一)两次股权激励计划概况以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2002年G公司上市之后,公司的大股东就在同年颁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借此来建立起公司的管理者与公司长期利益的关系,并且使用了股权激励的方式。2010年G公司再次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两次方案的内容如表所示。
由上一年报数据可知,从2002年到2010年,G乳业集团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了15.388%。加上公司整体管理团队及市场举措、目标消费人群并未发生大的变动,所以大股东持股比例份额的增加直接使得公司的控制权更加集中。
(二)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效果对比分析
G集团在2002年年报中发布的激励方案,遵循了有关制度的同时,加上对管理层的奖励力度也非常适合,所以得到了有效实施。在2003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9.81亿元,相对于上年同期上涨19%,净利润达到2.82亿元,与上年相比上涨25%。同时,根据G公司的2011年报及Wind数据库,总体业绩指标反映:营业收入从2010年的117.8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37.7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从7.76%增加到9.7%。比较两次的激励效果可以看到,第二次股权激励后公司的业绩、价值、整体情况等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且第二次授予的员工更多、领域也更宽,表现了公司各管理层对公司前景的积极乐观心态。相比第一次股权激励来说,效果更为显著。第一次股权激励偏向于福利型,而第二次的激励属于激励型。在第二次过程中,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不断地监督起到了引导性的重要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大股东的股权份额越大,即控制权越集中,所有者对管理层施行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作用越显著,激励的結果也就越好。所以在股权激励计划施行过程中,为了有效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或者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监督激励计划的施行。第二,由两次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及实施效果对比可以看出,如果想要更好地激励大股东、中小股东和管理层,就需要在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制订上惠及更多的人,使得大家都能齐心协力去提升公司价值和经营效益。第三,在大股东的控制权较低时,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较短,各种考核指标较低,对于管理层的激励作用不足;在大股东的控制权提高时,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较贴合实际,考核期限和业绩指标也都合理有效,所有者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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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