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3D打印技术对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思考

2017-04-26 22:11徐伊丽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7年8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权文档

徐伊丽

摘 要:在智能化时代背景下,3D打印技术逐渐普及到家庭,大量的个人制造严重威胁到专利权人的利益。由于使用者的直接侵权行为难以认定,CAD文档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也难以成立,专利权人无法得到救济,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为了避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失衡,我国有必要对专利制度进行调整,提高制度的实用性、适用性,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社会需要,与时代接轨,使专利技术发挥最大效用。

关键词:3D打印技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对策

3D打印技术是一种快速成型技术,它根据计算机辅助设计图(CAD),利用3D打印机制造三维真实物体[1],改变了传统的制造模式,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被广泛使用。但大规模的家庭个人使用3D打印技术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使专利权人对产品制造和使用的控制变得极为困难,其从产品销售中获得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在3D打印技术普及的今天,实现对专利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是我国专利制度应达到的目标之一。

1 3D打印侵权认定的困境

本文研究的“侵权”是指家庭个人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运用3D打印技术打印专利产品时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CAD文档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1.1 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构成专利侵权的要素之一就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据此,利用3D打印机制造专利产品仅为个人使用的行为并不侵犯专利权。

然而我们应看到,在智能时代,简便高效低成本的3D打印技术使产品制造门槛降低,个人使用正成为该技术的发展趋势。大规模的个人使用对专利权人影响的叠加,势必会造成实质损害,其后果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类似行为无异。

1.2 间接侵权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侵权提供了可能。在个人运用3D打印技术制造专利产品的过程中,相关产品的CAD文档是必需。那么此时,CAD文档的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见,间接侵权是建立在直接侵权的基础之上的。但根据上述對个人使用3D打印技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分析,已将其排除在了直接侵权范围之内,所以CAD文档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也难以成立。

但CAD文档提供者以获得利益为目的,通过网络销售专利产品的CAD文档,供购买者使用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建立在专利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基础之上的。若不判定为侵权,则会有更多的人受利益驱使在网上提供CAD文档,致使专利保护成为口号,专利权人无法得到救济,这与我国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促进创新的设计初衷相悖。且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无法得知购买者的真实身份及购买目的,使CAD文档提供者的此种行为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一旦被生产厂商利用必将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利于解决起诉直接侵权人成本过高,专利权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困境[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损害后果。

2 完善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

面对3D打印侵权认定的困境,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保证我国专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进行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对“生产经营”的合理扩充

以个人目的实施专利权的行为利于社会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促进技术的传播和持续进步,基于此正面价值,我们不能贸然将《专利法》第11条中的“生产经营目的”删去。但当个人实施3D打印行为实质性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利益时,我们又不宜以非营利目的完全排除其构成侵权责任的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得到救济。因此,《专利法》应对“生产经营”进行合理地扩充,即对个人非营利性使用的程度、范围、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确限定,防止个人过于宽泛的自由损及专利权人利益[3]。我国法律禁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权的行为,那么对于以个人目的实施的行为,只要其结果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造成的后果相似,即可认定为侵权。简言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专利权的行为若对专利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则不论其主观目的如何,都应认定为侵权。

2.2 建立专利法特有的间接侵权制度

我国民法上的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但对于3D打印技术普及的当下,个人利用CAD文档使用3D打印机制造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此规则已显然不适用。因此,在专利法上,将间接侵权独立于直接侵权,即承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专利侵权行为而仅有行为人的诱导、教唆或提供侵权条件的情况为侵权,是十分有必要的。

借鉴刑法上关于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的完成形态的划分,侵权违法行为也可有准备、未遂与既遂之分。按此区分,单独存在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侵权违法行为的准备阶段[4]。为了更有力地保护专利权、避免惩罚众多直接侵权人而带来的高额诉讼成本及执法困难,我们应将此种准备行为纳入间接侵权之中,从根本上降低潜在的侵权风险。

2.3 设立数字时代下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的发展将人们带入了大数据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针对数字时代的特点进行专门立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其中,对专利的保护更是不可缺少的。

就3D打印问题来说,3D打印网络运营商的行为对专利保护的冲击与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是类似的,因此在立法中,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数字时代下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如美国在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相关条款[5]。但也应注意到专利权的特性,如专利的排他性强于著作权、专利权并不自动获得等,因此我们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做出适当改变。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正需要大量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因此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发挥其社会性特征。如建立网络专利共享机制,使3D打印技术让“设计制造业民主化”和“社会化设计制造”成为可能,实现从“生产者主动”到“以用户为中心”转变的创新模式,[6]使专利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取得权利人、使用者和国家的多赢。

3 结束语

数字时代下,3D打印技术的普及在给我们带来便利、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遭受侵权的风险。完善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打击侵权者、不法获利者,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制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是我们势在必行的一步。

参考文献

[1]刘强.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问题研究[J].武陵学刊,2014(1):55-60.

[2]张今,卢亮.版权保护、数字权利管理与商业模式创新[J].学术交流,2009(8):52-55.

[3]巩姗姗.3D打印技术对专利合理使用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5(9):51-56.

[4]杨萌,郑志柱.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J].知识产权,2011(4):55-58.

[5]刘鑫,余翔.3D打印技术对专利实施的潜在挑战与对策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5, 32(10):101-106.

[6]郑友德,王活涛.论规制3D打印的法政策框架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4(5):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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