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清白打掉腹中胎儿,到底谁侵犯了谁的生育权?

2017-04-21 11:44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7年1期
关键词:生育权亲子鉴定海波

田野+丛林

丈夫拒绝承认胎儿与其存在血缘关系

现年30岁的刘静怡,是安徽省无为县的一位农家女。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经人介绍,她与小伙子方海波相识并谈起了恋爱。经过大半年的相处,两人对彼此都感到满意,加上年龄都不小了,经父母催促,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他们于同年10月5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由于两人性格上的差异,矛盾不断,逐渐由小吵变为大吵,加之缺少必要的沟通,不出半个月,刘静怡于同年10月17日离开了方海波家,后一直未归。

2014年10月20日,刘静怡前脚刚回娘家,方海波后脚便来到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将刘静怡及其父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刘静怡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庭上,方海波说:“刘静怡以种种借口拒绝和我同居生活,返回娘家后至今不归,双方现已无共同生活可能。我为刘静怡花费各种彩礼金额共计98180元,且名誉和精神受损,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刘静怡及其父母返还彩礼98180元,并给付名誉损失费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刘静怡及其父母辩称:方海波给刘静怡购买的黄金首饰是事实,但刘静怡离开方家时并没有带走这些首饰。方海波要求给付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刘静怡还有陪嫁物品在方海波家,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刘静怡的父母还提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刘静怡为官司奔波时,常常感到恶心想吐,刚开始她以为是劳累所致,也就没有当回事。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应起来越大,经检查,她怀孕了。

对于腹中的胎儿,刘静怡认为自己虽然与方海波有矛盾,但孩子是无辜的,在得到父母的支持后,她决定生下孩子。为此,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刘静怡提出因自己怀孕了,希望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一并考虑子女抚养费。

听说刘静怡怀孕了,方海波淡定地说了一句让在场的人都感到惊愕的话:“刘静怡一直拒绝与我同居,我们从未发生过性关系,孩子根本就不是我的。”

“你……”刘静怡一时间不知道要说什么好,看到旁听席上的亲朋好友交头接耳窃窃私语,她感到莫大的耻辱。用手拭去脸上的泪水后,她指着方海波说道:“我会证明给你看的,你要为你今天说的话负责!”

为证清白,打掉胎儿讨要生育权

方海波拒认刘静怡腹中胎儿的行为,让刘静怡又气又恨。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她以方海波为被告,向无为法院提起一般人格权诉讼,并申请对胎儿做亲子鉴定,以证明方海波与胎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申请鉴定之后,鉴定机构法医明确告知刘静怡:“如果现在做亲子鉴定,胎儿就保不住,只能等到孩子生下来后再做亲子鉴定。”法医一席话让刘静怡陷入了两难境地。

方海波索要彩礼的官司还在进行中,更主要的是,他矢口否认胎儿是他的孩子,官司一旦输了,自己的名誉就彻底地毁了,虽然可以等孩子生下来再做亲子鉴定,可到那时谣言不知道会传成什么样!

两难之下,刘静怡多次找到方海波,表达了不愿做人流、希望生下孩子的意愿,并希望两個人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每每此时,方海波面对刘静怡总是沉默不语,不予回应。见方海波不置可否,刘静怡又请亲戚朋友做方海波的工作,仍然得不到方海波的回复。然而,方海波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保留胎儿,另一方面仍表示孩子与他无关,刘静怡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也不会承担鉴定费。方海波到底是怎么想的,谁也搞不清楚。

在多次交涉仍得不到方海波的回应后,刘静怡向方海波下了最后通牒:“我只等你24小时,如果24小时后你不给出明确的答复,我就到医院打掉胎儿!”

24小时过去了,刘静怡还是没有等到方海波的答复。刘静怡又等了4天,方海波仍无回复,这下她彻底死心了,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法医通过取胚胎样本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刘静怡怀孕胚胎样本与方海波、刘静怡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刘静怡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3821.59元、鉴定费3000元。

“打掉腹中胎儿,虽然证明了我的清白,但这不是我的本意,我真的很想留下这个孩子。方海波故意歪曲事实,致我名誉受损。”法庭上,刘静怡说到这里,难抑悲戚,不禁抽泣起来。顿了顿,她拭去眼泪,继续说道:“造成现在这种局面,都是方海波逼的,他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生育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我要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方海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3万元,且共同承担我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

对于刘静怡的控诉,方海波说:“孩子是你打掉的,怎么能说我侵犯了你的生育权呢?我已向法院申请要保住孩子的,可你却自行打掉了孩子,要说侵犯生育权,也是你侵犯了我的生育权,我不会赔偿你的。”

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无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海波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刘静怡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刘静怡的生育权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方海波的主观过错、客观侵害行为与刘静怡的人格利益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刘静怡要求方海波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相关医疗、鉴定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刘静怡要求与方海波共同承担,法院支持平均分担。由于是方海波的主、客观过错导致鉴定事实的发生,刘静怡要求方海波承担的鉴定费予以支持。刘静怡要求方海波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考虑方海波的过错程度、刘静怡的精神痛苦程度、方海波的经济担负能力、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付精神抚慰金7000元。

2015年10月20日,无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海波一次性赔偿刘静怡医疗费3675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并判决鉴定费3000元由方海波负担。

一审判决后,方海波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6年7月13日,芜湖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方海波提起的彩礼纠纷案件,无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海波和刘静怡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此后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成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明确。方海波以与刘静怡结婚为目的,所购买的价值5945元的黄金首饰及举办婚礼时所给付的礼金30000元,应认定为婚约期间按习俗给付彩礼行为。方海波、刘静怡虽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已无共同生活可能,为此,方海波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地习俗因素,刘静怡以陪嫁财物折抵部分应返还的彩礼后,另行返还方海波人民币10000元为宜。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双方当事人,故方海波诉请刘静怡的父母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无为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刘静怡给付方海波人民币10000元,刘静怡陪嫁财物海尔洗衣机和格力空调归方海波所有。(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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