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开创法治广西新局面

2017-04-21 23:57王旭
魅力中国 2016年41期
关键词: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国

王旭

摘要:基层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基层法治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贯彻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重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广西而言,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大局关键环节的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开创广西法治建设新局面、建成法治广西的重中之重,是广西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新历程的助推剂,能够为广西推进深化改革、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两个建成”早日实现创造一个法治、安定、和谐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依法治国;基层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吹响,并从系统、科学的观点出发将依法治国纳入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成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对于广西来说,“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不仅是推进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和民主法制建设、建成法治中国大局的关键环节,更是开创广西法治建设新局面、建成法治广西的重中之重,是广西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新历程的助推剂,能够为广西推进深化改革、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两个建成”早日实现创造一个法治、安定、和谐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广西“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对一个地区来说,法治是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区域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就越需要法治,尤其是作为区域发展关键的基层治理领域,其治理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本地区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和治理能力的强弱。改革开放以来,广西积极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为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先后下发,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随着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关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建立。因此可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广西的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但从发展现状来看,广西基层治理法治化整体水平不高,存在诸多制约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问题。

(一)对基层治理法治化不够重视

受我国传统政绩观的影响,广西区内长期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评定政绩的标准,忽视民主法制建设,没有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同样是政绩”的正确政绩观,导致部分县、乡镇对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不够重视,尚未真正确立依法保障基层和谐稳定、促进改革、转型发展的思想,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不力等问题根深蒂固,基层治理法治化呈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出了问题不得不要,平时没必要”的发展局面。

(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起步晚,缺少經验

受制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的影响,广西基层治理法治化也颇为艰辛和曲折,存在着基层治理法治化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的根本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而且基层治理法治化缺乏可供借鉴的指导性经验,在落实上级的统一指示时未能结合本地区的发展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细化和贯彻落实,实施“一刀切”,模糊了城市治理法治化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特性与界限,一些制度、规范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于“纸面”上,法律法规在具体落实时出现了基层行政部门不遵法、普通民众不服法的现象,基层治理法治化遭遇“闭门羹”或虚假落实。

(三)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薄弱

基层学法、守法、用法整体氛围不浓,干部群众整体的法治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个人问题的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存在严重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习惯于“卖关系”、“讲人情”的工作方法,凭经验和个人想法做决策,居高临下发号施令,不懂法、不用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基层群众则缺乏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一方面对与自身利益关联不大的基层工作不关心、不过问,使基层治理法治化缺乏社会监督,客观上助长了基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基层群众在处理问题时倾向于遇到难题冤事主要靠上访、靠找关系、托关系,有时甚至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尤其是在解决与政府部门纠纷时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定式,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信访不信法”、“越法违法维权”等现象普遍存在。

(四)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力量不足

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是制约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因素。就广西而言,一些县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尚未建立完整的基层人民法院、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法制机构设置不完善。同时法制机构队伍不稳定、人员配备不足问题也普遍存在,基层法官、检察官配置严重不足,一名法官一年平均要办近200起案件,难以确保办案质量。而政府法制机构力量更为薄弱,一些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只有2-3人,有的还是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水平有限,难以适应履职要求。尤其是一些乡镇处于大山深处,地理位置偏僻,难以吸引人才,而且人才流失严重,制约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

二、推进广西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建议

广西作为我国推动西南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区域,尤其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法治建设的典型区域,要实现法治广西的重要目标,就必须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针对广西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推进广西基层治理法治化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发展。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中国战略中的定位,作为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也是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只有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才能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真正把治理法治化落在基层、落在实处。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出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把握总方向、奠定总基调。

(二)加强基层干部管理,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拥有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队伍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把是否学法、用法作为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实绩评定的重要标准,并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提拔任命的重要依据。

同时针对基层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学法、不懂法、搞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甚至贪赃枉法等现象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和纠正,并对基层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培训,围绕基层工作实际来谋划和开展普法工作,特别是开展与基层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以及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难点热点问题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增加基层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架构。

(三)建立健全基层治理法治机构

一方面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的普及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大法治网络,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要广泛设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并配齐2名以上的法律服务人员,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办案,最大限度服务群众。另一方面要广泛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是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注入新的力量。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资金倾斜力度,每年拿出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加大基层法治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的改善。

(四)大力开展法治服务,形成良好的基层法治环境

引导基层民众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和基层法治环境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一方面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使法治宣传成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建立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广泛开展“法律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学校”等专项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法制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要大力完善法律服务机制,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主题活动,建设完备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基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广泛培育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

在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将基层民众作为法治宣传和教育的重点对象,使其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的权威、坚守公平正义,进而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并使其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增强基层民众学法、遵法、用法、守法意识,以减少基层治理中的不稳定事件和因素。要充分考虑到基层民众的知识水平,尤其是少數民族聚居区民众的生活习俗等使法律宣传教育以基层民众乐于接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普遍化、常规化的宣传。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刘佳义.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N].光明日报,2014-12-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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