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技术初创企业双重“新进入缺陷”及其交互作用机理
——基于合法性的概念模型①

2017-04-20 03:26刘运青
创新与创业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合法化初创合法性

王 敏,刘运青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1)

1 问题提出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是新兴技术商业化的重要载体,是“不连续创新”的发起者,是实现经济“创新驱动”的重要新生力量,但却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以电子显示行业为例:当业界都寄希望于三星、夏普、京东方等成熟在位企业发展新兴柔性显示技术的时候,初创企业柔宇科技(Royole)携柔性显示“黑科技”创业,短短4年内成为估值超过30亿美元的“独角兽”,与华大基因、大疆等企业一起被评为深圳2015年十大创新公司。而这样的“明星式”新兴技术创业活动也引起业界的质疑。与此相应的是理论界却陷入“熟悉性陷阱”[1],忽视了对这一新兴现象的关注和研究:在新兴技术管理、颠覆式创新等创新研究领域,重点关注“不连续创新”对在位企业带来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2],忽视了作为“颠覆者”(disruptor)的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着不一样但更为巨大的困境(dilemma)[3-4]。另一方面,技术创业活动是将新兴技术转化为价值创造系统的关键性商业活动,却没有得到创业领域学者的充分研究,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微观的创业过程和创业者,忽视了新兴技术创造的“不连续性”所带来的系统性(结构性)不确定性对初创企业机会空间的双面影响。例如,特斯拉创业之初,不仅面临由于新生性(newness)导致的成长劣势(liability)或弱性(weakness),还面临着将不同于传统燃料电池的铿电池技术路线合法化的挑战[5]。为了更好地研究新兴技术创业这类特殊创业活动的规律,本文提出双重“新进入缺陷”这一概念来描述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的真实挑战,在对技术创业、新进入缺陷和新兴技术演化等领域已有研究系统整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概念模型,对双重“新进入缺陷”的形成机理和交互作用机制进行了理论探讨,对“创业合法性悖论”[6]提出了新的理论解释。

2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概念界定

通过系统梳理1970—2017年国际技术创新和创业领域的文献可以发现,早期的技术创业与技术创新、技术商业化、大学(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大学(研究机构)衍生企业等领域的研究有很高相关性。直到Shane和Venkataraman将创业研究的主题之一(机会)与科技创新联系起来,提出要如何系统性地开发和利用科技创新形成的创业机会[7],技术创业才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但由于技术创业是涉及创业和技术创新两大领域的交叉地带[8],不同领域研究范式的不同,造成了技术创业研究的“空白”:技术创新研究忽视了创新活动的“创业情境性”,而创业研究忽视了技术创业活动中的技术创新的生态系统特征。造成这种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对技术创业概念和内涵的界定还未统一,见表1。

表1 技术创业的概念

一年一度的“美国西海岸技术创业论坛”主要探讨创业和技术之间的关系。以此论坛的研讨为基础,《战略创业期刊》(StrategicEntrepreneurshipJournal)出版了技术创业专辑,Beckman等在此专辑中明确提出:技术创业区分于一般创业的关键是创业机会由科技创新产生和驱动;技术创业主要涉及技术创新以及与其相关的新市场开发和突破性产品的开发[9]。Bailetti在对1970年以来发表在60多种期刊上与技术创业相关的论文进行综述的文献中,提出技术创业区别于一般性创业的三个显著特征:①技术创业活动是基于共享的未来技术变革愿景的合作性开发或经营活动;②技术创业活动涉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依赖于通过专业化技能和能力来探索、开发科学技术变化的过程,并最终使企业获利;③技术创业对地区和国家的可持续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10]。

新兴技术指“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创新,它们有可能创造一个新行业或改变某个已经存在的行业”[2]。通过比较技术创业概念、特征和新兴技术概念,不难发现:新兴技术创业是最能体现技术创业典型特征的一类高知识密集、高价值创造潜力和高不确定性的创业活动。新兴技术创业不是关于个人或个人发明的活动,而是关于如何管理技术探索和利用的互动协同过程,并使此过程中每个承担不同责任的个体联合地或合作性地完成共同的目标,实现技术变革[11]。根据百度百科对初创企业的定义,本文提出:新兴技术初创企业是指处于创立初期,旨在探索和开发新兴技术商业价值的创新开拓型企业,如开发利用混合现实技术的美国创业企业MagicLeap,利用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自动驾驶汽车的中国创业企业驭势科技等。

3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双重“新进入缺陷”的定义、成因及演化

3.1 新进入缺陷及其相关研究

新进入缺陷(liabilityofnewness)是指在初创阶段,由于新生性(newness)导致的成长劣势(liability)或弱性(weakness),使新企业面临高度的技术和市场不确定性,资源所有者通常不愿意为缺乏合法性(legitimacy)的新企业提供资源或与之合作[12]。概括来说,新进入缺陷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4个方面:新企业的组织角色定位缺失;新企业对其内部结构、流程、关系方面定位不足与低效;与外部联系不确定;与客户关系不稳定。其中前两个缺陷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后两个缺陷主要与外部资源不足有关[13]。因为大多数潜在资源拥有者并不会认为新创企业具备交易资质资源和能力[14],同时,新创企业缺乏资源的事实也进一步降低了其搜寻资源提供者的能力[15]。进一步,“客户关系不稳定”的缺陷可以解构为三类:对客户的认知缺陷;交换任务上的缺陷;小生境嵌入缺陷[16]。还有学者认为提出新进入缺陷主要源自创业者缺乏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经验,随着企业发展,创业者的经验会帮助企业找到最适合组织的探索与利用型惯例;二是信任,因为创业之初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尤其是客户关系不稳定[17]。

相比一般创业,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更为特殊的“新进入缺陷”。一是新兴技术创业可能会采用新型的组织形态[18],面临更大的“合法化挑战”。这一挑战主要取决于新型组织形态与现有主流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特征的不一致程度[19-21]。二是新兴技术创初创企业面临“合法性悖论”:新兴技术为创业活动创造了更大的机会空间,但由于新兴技术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创造性毁灭”特征,让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更大的“合法化”挑战,这一现象被称为“创业的合法性悖论”[6]。但是,“合法性悖论”将创业者与创业机会看成两个完全独立的分析对象,忽视了创业者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共生演化[22],忽略了创业机会既是外部条件、又是主观感知的“二元性”[23],不足以解释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行动如何推动新兴技术演化并建立创新系统、嵌入已有产业生态系统、进而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过程[24]。

3.2 双重“新进入缺陷”的定义

基于上一节的分析,论文提出双重“新进入缺陷”描述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的特殊合法化挑战。本文将第一重“新进入缺陷”定义为I型进入缺陷,指初创企业因创业者经验和信任的缺乏导致资源不足而形成的生存挑战[12,17],将第二重“新进入缺陷”定义为II型进入缺陷,指作为颠覆者的新兴技术初创业面临着将新兴技术“合法化”(legitimation)为产业标准(主导设计)的发展挑战。本文以自动驾驶技术(autonomously driving)领域的新兴技术创业活动为例,对双重“新进入缺陷”加以说明。自动驾驶的核心挑战是“多传感器融合”,目前这一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毫米波雷达+光学摄像头;另一种是激光雷达。特斯拉采用的是前一种方案,而谷歌旗下的Waymo公司采用的是后一种。自动驾驶初创企业Otto开发出一种激光雷达系统,将原本10万美元的成本降至1万美元以内。因为自动驾驶产业远未成熟,Otto公司不仅面临企业因资源不足而形成的I型进入缺陷,也面临II型进入缺陷:其他企业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并成为产业主导设计,从而导致企业失去发展的机会空间。

3.3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双重“新进入缺陷”的成因及演化

Gartner运用技术成熟度曲线,以曝光度为指标将新兴技术演化过程划分为技术萌芽期、技术过热期、幻觉破灭谷底期、复苏期和生产力成熟期。以主导设计为关键变量,新兴技术向新兴产业转化的早期阶段可以划分为5个关键阶段——研发竞赛、技术测试、市场创造、决定性战役和主导后阶段,进入每个阶段都分别有不同的里程碑事件[25]。新兴技术产业形成的早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孕育期、孵化期和成长期[26](见图1),孵化期向成长期转变的关键事件就是主导设计的出现。

因为孵化期和成长期是新兴技术创业的机会窗口期,所以本文主要关注这两个阶段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的新进入缺陷影响因素及其形成机理。以主导设计为分水岭的孵化期和成长期,无论是从作为创业外部条件的机会空间、还是从创业者的主观感知来看,新兴技术初创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表2是对孵化期和成长期两类新进入缺陷成因的归纳。

图1 新兴技术产业形成阶段

表2 不同阶段新兴技术初创企业双重“新进入缺陷”类型及成因

4 基于双重“新进入缺陷”的新兴技术初创企业合法性划分及其相互作用

解决新进入缺陷等同于建立组织的合法性(legitimacy)[27-28]。制度理论将合法性分为管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类,但目前创业研究主要关注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与Ⅰ型进入缺陷[29]。Ⅱ型进入缺陷主要与规范合法性和管制合法性相关[6],却没有得到充分研究;受新兴技术“三要素、跨层次”共生演化特征的影响[30],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合法化过程具有“社会嵌入性”(social embeddedness)[31]的典型特征,涉及更多的交互、反馈等复杂作用机制,需要引入新的理论视角加以研究。基于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1:新兴技术初创企业Ⅰ型进入缺陷主要影响的是企业的生存,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建立企业的“产品-市场”合法性,我们称之为企业合法性。

命题2:Ⅱ型进入缺陷主要影响的是企业发展,即新兴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构建和扩张面临的障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建立“技术-产业”的合法性,我们称之为产业合法性。

命题3:企业合法性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初创企业产品开发能力与市场开发能力;产业合法性的获取则更多依赖于企业构建新兴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能力[32-35]。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企业合法化行动必然推动新兴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及其“社会化嵌入”过程,从而提高新兴技术的产业合法性;反之,新兴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扩张和嵌入,会提升潜在利益相关者对新兴技术创业的接受程度,从而降低初创企业的企业合法化障碍。这一观点的理论逻辑在于:在建立企业合法性过程中采取的创业行动会改变新兴技术创业的机会空间,进而缩小(或放大)Ⅱ型新进入缺陷。例如,IBM在进入PC产业的时候,采用体系结构的开放战略,在提高产品合法性的同时,大量克隆机的出现也放大了产业的机会空间;反之,建立产业合法性的行动也会改变利益相关者对创业机会的感知,进而缩小(或放大)Ⅰ型新进入缺陷。例如,特斯拉为了扩大其电动汽车技术路线的影响力,通过开放电池专利的行动提升其产业合法性,吸引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加入其主导的电动汽车创新生态系统,进而提升其产品价值,获取市场合法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图2所示的概念模型,对新兴技术演化过程中初创企业两类合法性的相互作用机理加以描述。

图2 新兴技术初创企业两类合法性的相互作用机理

5 研究结论及未来研究问题

本文从新兴技术共生演化的“社会嵌入”视角,提出了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双重“新进入缺陷”及其合法化过程中不同层次合法性的相互作用机理。为进一步研究新兴技术创业活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未来进一步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如何识别、评价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双重“新进入缺陷”?第二,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合法化策略主要有哪些?第三,不同合法化策略组合对企业合法性影响的作用机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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