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景龙 石井川 常 亮(黑龙江)
老年人投资理财需谨慎
文 王景龙 石井川 常 亮(黑龙江)
眼下, 投资理财的观念深入人心。很多老年人都有点积蓄,他们也因此成为他人眼中的“肥肉”, 一些理财公司做出种种承诺,引诱老年人投资。部分老年人也为了追求高回报、高利率,落入陷阱,最终懊恼不已。
前不久,某投资公司到方大爷居住的小区宣传,他被其 “入股分红,高收益”的宣传口号吸引住了。“20万元股金一年可得红利 6000元,而存在银行,利息比这少得多。”方大爷盘算着。于是,方大爷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书》,用自己的所有积蓄入股某股份公司,某担保公司出具了担保函。然而,投资期满,方大爷不但分红没有得到,本金也打了“水漂”。他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胜诉,可由于投资公司已经丧失赔偿能力,方大爷没有得到赔偿。
说法: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老年人投资入股,一定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并对实体企业的实力、经营前景做出判断,着迷分大钱,不但分不到钱,还会血本无归。
老李是一名小学教师,退休后经常去老年活动室活动。一天,老李去老年活动室,路上看到一个专家正在搞理财讲座,现场几个理财公司争相做理财宣传。某理财公司承诺 “年收益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且不收手续费、免除代理费”。这种理财方式让老李动心了,他和老伴商量好了,决定把10万元委托这家公司理财。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特别明确了保底条款。过了一年,老李的投资款不仅没有增值,反而缩水一半。老李以保底条款为由,要求理财公司赔偿,却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说法:委托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市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因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证券法》在第一百四十四条中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一法律规定反映了法律法规对投资保本条款是持否定态度的。
退休工人王某开了一家小店。近年来,受网购的影响,王某的经营由热变冷,他萌生了开一家网购店的想法,但是资金不足,于是,他通过“P2P”平台从网上借得肖某等老同志数十万元钱,并做出承诺,年利率50%。可是,王某的网店经营并不顺利,无力向肖某等人支付还款。无奈,肖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说法:“P2P”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指个人与
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的本质仍是民间借贷,与其他民间借贷一样,都存在借款人无法及时清偿贷款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和肖某等人约定年利率50%,如果王某无力支付利息,肖某等人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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