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刚++孙睿张德刚++孙睿晗
摘要: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重复征税现象,阻碍了经济结构调整各产业升级。时下,对增值税进行扩围非常重要,“营改增”势在必行。本文通过梳理营改增发展历程及税改内容,分析改革效果,总结出改革至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解决措施、完善路径。
关键词:“营改增” 实施效果 问题 对策
自2012年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营改增”已走过五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我国实行“营改增”,能有效避免纳税中重复征税的现象,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以抵扣进项税,降低纳税人税负,促进各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概述
所谓“营改增”,就是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而是把服务作为增值税的征收对象。“营改增”可以有效规避重复征收税款的现象,目的是通过对税制的改革来为我国各行各业创造更多的获益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交税的压力,从而改善目前市场现状,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营改增”规定基于增值税的17%基本税率以及13%低税率,增设11%以及 6%两个税率;原本符合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项目或者行业,在“营改增”后仍享有免收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可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的进项税额抵扣;原本隶属地方财政的营业税收入,相应的“营改增”税仍由地方财政负责;国家税务局负责“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的款项。
二、“营改增”改革历程
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2012年1月1日起,出台并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改革试点,至此“营改增”已覆盖整个交通运输行业。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营改增”政策。
三、“营改增”实施的效果分析
(一)“营改增”正面效果分析
1、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从“营改增”推广至今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试行的企业税负得到了减少。2015年国税局第一季度发布数据显示,小微企业“营改增”后累计减税240亿元,其中超过九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50%。实行“营改增”规避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增值税的优势,达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降低企业税务支出。
2、促进企业经营创新,加快市场发展
实施“营改增”之前,很多企业面临大量外购技术税务问题,但税务改革试点时外购的税务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进而推动了很多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将研发部门成立为专业的独立部门,促进了企业内部分工的不断细化,使企业向高附加值、科技创新等现代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价值,使企业实现持续增长的竞争优势,加快市场发展速度,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3、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比例失调
企业在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和不能抵扣進项税的弊端后,发展更趋于专业化,促进了产业调整。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个百分点,其中二、三产业分别增长3.1个百分点和10.6个百分点,高出全市GDP增速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百分之六十,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营改增”改革的实施有利于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一条较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可以退税,促进劳务输出活动健步发展。
(二)“营改增”反面效果分析
1、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减轻,但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则有上升。一方面原因是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票,导致没有足够的进项额可抵扣,使得税负增加。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较为显著。“营改增”前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是3%,“营改增”后税率为11%,因而受到税率提高及可抵扣项目的限制,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大幅增加的局面。另一方面原因是增值税税率普遍偏高。如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营改增”前分别按3%和5%计税,而“营改增”后分别按11%和6%计税,“营改增”后对税率的调整整体趋势为上调,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减少政府财政收入
税收在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政府财政收入。“营改增”前上缴地方财政的营业税收入为1.4亿元,“营改增”后上缴地方财政的增值税收入为1.3亿元。同时,下游企业购进服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减税1.14亿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0.28亿元。综合测算,“营改增”对增值税的影响,使地方财政收入增收0.38亿元。
四、“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率档次过多
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分为0、13%和17%三档,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的设定由原来的三档增至为五档,分别为0、6%、11%、13%、17%。多档次税率有利于缓解以消费额为纳税基础的增值税的累退性,但这一举措却使增值税的计算变得复杂,不利于税收操作,且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影响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从整体的角度出发,税制改革的趋势是要简化增值税税率,因而增值税税率的定位尤为重要。
(二)进项税额抵扣难以落实
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虽可以抵扣,但却无法够有效地、合理地抵扣,导致增值税改革的目标在增税实施过程中难以实现。从“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情况看,并非所有的行业与企业税负都有所减轻。如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所提供的劳务对象往往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和条件。“营改增”后,税率的大幅提升给诸如此类的行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五、完善路径
(一)对税率进行简化
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原则上对市场资源配置并无波动影响。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档次从小到大依次为0、6%、11%、13%、17%,增加了6%和11%两档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活动更加灵活,但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工作难度,且新增加的两档税率并不具有较广的适用范围。因此,在下一步的税制改革中可以将税率进一步简化。
(二)进项税额有效抵扣
从整体上看,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从两点入手:一是细化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范围。对服务业来讲,人力资本这一成本往往无法抵扣,因而应将原本归属于无形服务的人力资本和脑力劳动纳入到进项税可抵扣范围之内。二是完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营改增”前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的纳税人。税制改革后将这一标准提至500万,有很大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很难达标,为使“营改增”切实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税收负担,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具有很高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