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产权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

2017-04-20 13:34朱巧玲
江汉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民为中心产权制度

摘要: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不是相斥的,相反从中国近30年的高速稳步增长历程来看,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不在于是否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也不在于是私有还是公有,而在于发展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内核,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形成良好稳定的社会福利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以人民为中心;重建个人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4-0017-06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不是相斥的,相反,从中国近30年的高速稳步增长历程来看,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不在于是否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也不在于是私有还是公有,而在于发展市场经济的目的何在?

一、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财产是人类文化的一种普遍特征。人类赖以为生的土地及地上地下的各类动植物资源、矿藏、人类建造的房屋及创造的各种劳动产品、甚至所唱的歌、所跳的舞以及所吟祝的祷词,所有这些以及许多其他的事物都是财产权的客体。无论人类依赖什么来维持生活或者其价值,他们都意欲将之纳入财产的范畴。因此,凡人迹到处皆有财产,财产是所有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①。产权与经济选择之间存在着系统关系。它对于经济行为和绩效,对于决定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及财富分配,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②。正如柯武刚(Wolfgang Kasper)、史漫飞(Manfred E. Streit)所言“产权并不是一个只影响大企业或无个性金融市场的抽象概念。它们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们直接影响着就业机会、消费者选择和每个人的学习动力。产权对普通公民的生活机会至关重要,尤其是对那些出生时嘴里不含银调羹的人(比喻不出生于富贵人家的人)。”③ 产权是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任何社会都无法离开和无法回避的,它决定了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而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安排。其作用在于界定利益格局和利益边界,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我们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不仅是人们对财产使用的一束权利,而且确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社会制度。由于产权总是作为复数出现的,于是就形成了产权结构。考察产权结构问题,其首要前提是权利的可分解性或可分割性。与此相对应,产权主体也就不是只有所有者或所有权主体—个,而是多个。不仅如此,由于这些权利的分解或分割有多个层次,因而形成的产权结构也是复杂的。产权结构的第一个层次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产权结构的第二个层次是由上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进一步分解构成。由于一种财产具有多种性质和多种用途,当使用权不是由所有者本人行使,而是由非所有者执行的,就形成了权利的转让,可以是永久性的出卖,也可以是期限长短不等的租约,不同的转让方式又形成了转让权的分解。当使用权全部由所有者本人行使时,收益由其独占,当使用权非永久性地让渡时,收益就由所有者和使用权购买者分享,于是就形成了收益权的分解。

根据财产关系的变化,每一种权利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解,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产权的分解产生了多个权利主体。因为产权只有在多个权利主体之间进行权利界定时,才有存在意义。权利界定归哪一方,则该方相对于其他方来说就拥有产权,反之,其他方就不拥有产权。离开了其他方权利主体,面对一个单独存在的权利主体,就无从谈及产权的归属问题,这就是产权的相对意义。与某一资源相联系的权利束一般被分配给了许多人,一些权利可能公共持有,所有人都可享用(即是非排他和不可转让的);一些权利可能只是用益权(即排他的和不可转让的);还有一些权利可能是私人拥有的(既排他又可自由转让)。 例如,某人可能拥有一块土地的某些排他性的使用权,如可以耕种农作物,但不能种大麻,同时,享有对这块地的收益权及以双方达成的价格把这些权利自由转让的权利。然而,资源的用途具有多样性,对这块地而言,另一个人可能拥有穿过这块地进行灌溉的用益权,其他社会成员还可能享有向这块地排放烟雾和噪音的权利。

产权的可分割性可以增加财产的有用性,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将某项独特的资产投入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例如,一些人,他们自己可能没有什么财产,但他们拥有经营好财产的良好创意和能力——即企业家才能;而另一些人,他们拥有财产,但可能不太善于经营(财产在他们手里无法实现效用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是可分割的,就可以使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较容易地获得他人的资产。更重要的是产权可分割性扩大了现代股份公司的基础,因为一个大型股份公司的产权可以分割为较小投资者能够购买的股份,这样,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所需的巨额资本就可以聚集起来。所有者权利束的分割是随着人们的需求和创造性的不断增进而细化的,“财产包含着一个无期限的权利束。”④ 因此,产权是一个复数的概念,产权往往只有在能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利用大规模集中的财产,通过分立的个人和群体,财产的各种要素常常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逾越不出该阶段的一般规定性,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是这样的模式,也可以是那样的模式。人们总是选择有利于减少经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模式,如果模式选择失误,人们就会通过财产所有权及其各项权利的自觉设置,在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和重新界定,使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得到完善和创新。伴随着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的这种调整,产权结构不断地得到改进,即产权分解归类的结果与产权总体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总是趋向优化方向发展的。由于经济活动具有高度复杂的相互关联性,因此对他人行为的预测就成为个人选择的必要前提。但信息的不完全、理性的有限性及道德判断的分歧使人的行为往往难以确定,唯有在一定的产权制度框架下,人的行为才具有可预知性。因为一定的产权制度框架作为行为主体责、权、利的明确划分和强制规范,就使每个行為主体的目的、手段及与之伴随的后果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因此每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不仅具有最大程度的可预知性、可计算性,而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给主体间的合作创造了条件。

通常情况下私有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要高于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但我们不能误解成私有产权绝对优于共有产权,因为并不是所有资源都能由私有产权得到满意的控制,空气、水、电磁发射、噪音和风景就是一些例子。因而,人们需要设计其他一些产权形式。产权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们的种种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人们总是会赞同别人的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反对和抵抗别人的不利于自己的行动,在长期的互动和多次重复博弈之后,就会形成对大家都有利或至少不损害任何人的产权制度安排。所以,产权制度又可以被理解为是所有人之间的集体最佳稳定对策。

评价产权制度有效性的正确方法应该是充分认识到产权、效率、公平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以交易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对产权制度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比较;另一方面,要以公平为尺度,对权利及财富的分配格局进行衡量⑤。换句话说,就是要“关注公平、提高效率”。产权制度的效率性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而产权制度的公平性是减少利益冲突,避免社会动荡,实现和谐发展的前提。所以,“关注公平、提高效率”才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最佳选择标准。不同性质的资源要有不同的产权形式与之匹配,只有合适的产权安排,才是生产资源得以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才是有效的产权制度。

二、有效产权的构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

“市场是一个买卖双方见面的场所。”⑥ 在这里人们表面上交换的是商品货币,实质上交换的是商品货币掩盖下的各项权利——产权。具有有限信息的买卖双方在市场中搜寻关于产权使用的信息,以使双方都能获利。产权可以在一个组织中加以结合,比如企业;或者通过市场结合。在此过程中,买方(需求方)和卖方(供给方)持续进行开放式的只是探寻与交换互动,新的需求被不断发现,新的资源和使用方式被不断开发,而不需要的资源则通过亏损的方式退出使用。这样一来,市场是一个动态现象,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具有三种效用:(1)便利企业家的探索与发现行为;(2)传播有用知识;(3)错误的及时纠正。这三种效用对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至关重要⑦。而市场效用的发挥取决于引导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具体规则,一个好的市场交易规则,可以使交易从熟人圈向陌生人扩散⑧。 制度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只有当有意愿的买卖双方承担了足够的交易费用后,他们才能在市场达成交易。他们在各种替代品之间作出选择,自愿订立合同⑨,就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这种交易反过来又通过价格向其他市场参与者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在这里,价格把各种复杂的知识以压缩量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价格的变化以及伴随着影响人们财产的利润和亏损就是对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进行协调的信号。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有寻找和利用知识的动机,而且还有放弃错误选择的动机。那些卖家不愿出足够价钱购买的产品就会被放弃并消失,而那些亏损机制也都是人们意志的反应——许多买家谨慎选择的结果。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交换经济和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制度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果。交换的本质其实就是物掩盖下的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因此,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只有产权得到清晰界定与严格保护,市场交换主体间的经济行为才能有序合规,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或不同的产权形式和权利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将其与某种社会制度划等号。正如私有制或私有产权与资本主义没有必然的逻辑,人类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私有制,但资本主义制度到17世纪中叶才形成;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也没有必然的逻辑,原始公社公有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公有制(共有制或国有制),但社会主义制度到20世纪才形成⑩。

我们不能把产权清晰界定理解为私有化,因为即使在完全私有的情况下,都会产生产权的残缺或模糊11。这种残缺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产权的主体因界定、保护和实现其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部分权利;(2)外来的干预或侵犯,比如国家的一些管制。产权清晰与产权模糊皆指产权“权利束”的边界确定而言,产权清晰是为了建立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为什么需要产权?仅用占有财富的欲望是无法解释的。

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繁荣和发展的核心条件。因为,产权是一种界定和限制每个人对特定资源(如一块土地)所拥有的特权的社会制度12。在这里,真正重要的是财产权利的社会认可。当人们对某种资源的分配、使用或转让等决定能达成社会共识的时候,产权就会产生和发展。这些权利可能是正式的法律、法规等,也可能是非正式的习俗习惯等行为准则,产权只要得到人们尊重,就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产权鼓励人们接受对如何使用某种资源的特定行为规范的一致遵从。同时,它也将涉及违反这些行为规范的成本明确化。如果人们违反了正式的产权制度将面临支付罚款(有可能罚得倾家荡产),甚至蹲监狱的违规成本;如果违反了非正式的產权制度则可能要付出被排斥或者名誉受损的成本。所以,产权的主要作用就是让人们在资源使用和分配上能做出理性的取舍,有效的产权制度 13 能缔造积极的动机,鼓励人们对他们所拥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节省、保护和保值;没有这样的动机,经济行为就会消失,经济增长就会停滞,繁荣就不可能出现。模糊、复杂的产权规则系统将导致竞争力差,以及财政、物质产权与知识产权的退出。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提出的“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只有从人文关怀的视角认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注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化解理论与实践中的误区与偏差。一方面,使整个社会更加务实、理性和高效,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营造诚实守信并且愿意通过妥协解决纠纷、法律普遍施行、法院运行便利的制度环境,推动社会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唯物史观告诉我们,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目的(或者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马克思把人的劳动异化和人的片面发展的根源归结于资本主义旧的社会分工、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因此,他在《共产党宣言》中发出了“消灭私有制”14 的呐喊,认为要使人的本质“复归”,使人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旧的分工和私有制,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这里的自由包含着这样的深意:第一,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再对他人具有人身强制即社会上不存在任何的人身依附;第二,人不再受资本的奴役,不再跪倒在金钱和商品的脚下,劳动者得到解放成为拥有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马克思通过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的分析,阐述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路径。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决不是要返回到非自然的、不发达的简单状态的贫困。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即剥削他人的权力)15,是要在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大力发展中,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消灭私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16 因此,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构建正是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满足“每个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方面的关键作用,在于消灭并剥夺任何人利用财产的占有权力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在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自由人联合体,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要“以人民为中心”

2015年10月12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其核心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重大命题,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它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这与马克思阐述的人类发展最终目标相一致,是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具体表现。在这里,经济发展是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

马克思曾经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7 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力的总和才可能为社会所占有,社会财富才可能从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变为被每个人所支配的力量,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与此同时,要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该理论一经提出,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国内外学术界在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研究取得丰富成果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客体、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以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18。我们必须承认,马克思在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时,只是描述了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个框架,并未对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劳动者结合方式、占有形式以及权利配置作出清晰的阐述,也未对未来社会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实现途径提出明确的规律和系统性的讨论,国内外学者对这方面的讨论也比较少。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思想形成的脉络,按出现的时间来看,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文中,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就已经慢慢萌生;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书中,开始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进行初探;而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一文中则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个人所有制思想;在《1861—1863 年经济学手稿》之后,该理论基本成熟;特别是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进行了经典阐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9 我认为,这种否定并不是要再重新建立剥削性的私有制,而是在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所有制,确保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人们可能会有疑问,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就陷入杜林所说的“混沌世界”吗?20 其实不然,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恰好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变革(革命)“剥夺剥夺者”,从而实现劳动者对社会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分配或者制度变革,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从形式或者字面上看,这一逻辑用公式来表示:资本主义私有制(通过革命剥夺剥夺者)——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非剥削的私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私有制,这看似是一个矛盾,一个悖论,其实是不矛盾的21。因为,在这里马克思首先指出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要有“两个基础”,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22 我们从两个基础中可以引申出三个实现条件:第一,要有高度发达的生產力和社会分工;第二,要有一个足以与资产阶级相抗衡的无产阶级;第三,要有让劳动者拥有足够财产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

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虽然性质上都属于私有制,但是本质上确是截然不同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重建的逻辑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劳动者通过市场将自己拥有的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相交换,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不同的要素组合形式(生产组织)进行物质资料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然后通过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贡献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设计,让每一个劳动者获得他应得的劳动报酬、要素报酬和公共产品,建立各种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让劳动者拥有足够多的财富,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通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税体制让纳税人缴纳相应的税收,将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转化为社会化的公有财产,形成社会资本。在充分满足劳动者个人需求的同时,满足公共需求,最终实现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的统一。只有当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要素,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资本要素进行投入并获得相应的资产报酬时,自由人联合体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才有可能建立和实施23。

我认为,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虽然也是属于私有制的范畴,但是它是在资本主义成就基础上,既获得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拥有了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又有了一个足以与资产阶级相抗衡的无产阶级的阶级基础,为“剥夺剥夺者”创立了条件。一旦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尖锐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无产阶级革命就会爆发,通过革命,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将原属资产阶级的社会财产和属于资本家的个人财产收归全民所有,从而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依此可以积累更多的“公共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劳动者根据社会分工,通过市场机制将自己的劳动要素与公有制条件下的资本要素相结合生产出满足社会再生产需要的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生产出来后再通过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进行公平效率兼顾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从而使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不仅获得劳动报酬,同时还可以获得其他要素(资本、土地、技术专利等)报酬。与此同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和分配,有效消除贫富差距,保证每一个劳动者(人民)擁有足够的财富和生产要素,并且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将一部分财富和要素转化为资本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如此循环往复,劳动者可以各尽所能,为个人和社会创造和积累更多的私人财富(或私人资本)和公共财富(或公共资本)。

这种制度安排的逻辑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共存并可以相互混合和转换的逻辑:全体劳动者利用共同占有的生产力总和,生产出社会总产品,通过总产品的初次分配形成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财富。然后,劳动者个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中,通过资本市场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进行投资形成资产性收益。最后,劳动者个人通过纳税将部分个人财产转化为社会化财产或公共资本,国家则通过财政的再分配将一部分公共资本又转化为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收入,以满足其公共需求。这正是我们开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所在——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实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这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区别。

总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内核,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注释:

① E. Adamson Hoebel, Book Reriews: Man Introduction to Anthropology, Science, 1981, 128(4), pp.254-258.

② 科斯早在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中阐述了“使用价格机制是要付出代价”的思想,并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进一步论证了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里权利的初始配置如何将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

③④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0、229页。

⑤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只有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而东方学者则普遍认为公有制才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两种观点都过于偏颇。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产权制度安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权利配置过程,不能简单地说私有产权效率高于公有,或者反过来。

⑥⑦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等著:《产权、市场与竞争的基本理念》,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178页。

⑧ 通过交换可以将陌生人变成朋友。

⑨ 买卖双方都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达成交易合同的。

⑩ 在社会分工极其发达的现代社会,财产的所有者是谁(是私有还是公有)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产权权利束的合理分割和配置,在于产权结构的合理安排。

11 “所有制残缺”最早是由A.阿尔钦与卡塞尔提出,他们分析了产权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关关系。在他们看来,产权的残缺是指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现实中没有绝对完全的私有产权、完全的共有产权以及完全的国有产权,只有相对产权或不完备的产权。

12 Gay D. Libecap, Contracting for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Economic lf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51(2), pp.517-518.

13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今后我国要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我国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的概念,与在此之前使用的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无疑前进了一大步。这是改革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层次。

14 马克思在此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准确的理解是指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

15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7、75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8页。

18 有关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由于篇幅的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文章只是对相关研究作一简要评述。

19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832页。此外,在马克思为《资本论》撰写的手稿中,把个人所有制解释为“社会所有制”,即是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共同支配自己的劳动,也就是生产者自治。

20 杜林认为马克思“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杜林将其称为“混沌世界”,是从黑格尔辩证法中得出的谬论。

21 就如同马克思的资本总公式一样,G—W—G,从形式上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这个公式是有矛盾的,虽然G和G是不一样的,发生了价值增值,但增值的秘密不在流通中,而在生产领域,在于劳动力的使用。

23 试图在坚持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内核的基础上,探寻建立一种与传统公有制理论不同的所有制或产权逻辑。

作者简介:朱巧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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