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办案和处理的效率,但是在治安的管理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分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不当之处,并提出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策略,旨在促进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由裁量权 不当使用 控制
作者简介:赵戈,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4级,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93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是维护我国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它的构建与发展,对社会大众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治安相关制度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影响。在200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一步完善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适当的使用裁量权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效率,也有效的推动了我国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但是无法否认的是,在实际的治安管理过程中,仍然有滥用裁量权的情况出现,损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的公正与正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在已经规定的范围或者幅度之内,酌情选择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的行为方式以及做出相关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由于自由裁量权力本身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其内容也无法进行详细列举,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处罚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拘留、罚款等 。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使用,治安处罚的案件中,其案件执行的方式、采用的步骤以及处罚效果都是公安机关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一个范围。在实际的案件管理中常见的处罚有: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警告还是罚款、若是罚款则金额多少、是否进行行政拘留、拘留的时间限度为多少等等。
(二)处罚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具体选择哪一种处罚种类的时候,选择某种幅度之内进行相应处罚也属于公安自由裁量的范畴。法律在其第三章中明确的规定了具体案件罚款数额以及拘留时间限度的选择,在具体按照法律进行适度的罚款时,应当罚多少,则属于自由裁量权力的范围。
(三)处罚程序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在规定不同案件适用的处罚同时,也规定了处罚的具体程序,处罚程序中的设立主要是体现在调解还是处罚、立即执行还是缓刑等规定中 。在处罚的程序上,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相关解释。但是因为社会治安案件的模糊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语言方面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法律无法针对性的适宜每一个案件,因此,自由裁量权的确立对处罚的程序来说有积极的作用。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之处
自由裁量权力的设置初衷是积极的,是辅助法律的不明确之处的,为了保证社会治安的良好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统一,在实际的权力使用中却有着不合理的行为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部分执法人员在进行权力的行使中,由于外在因素和案件的复杂性影响,没有严格按照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行使裁量权力,违背了权力本身的公平性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力的体现主要有:
1.在行使权力时将不相关的因素考虑在内:
在案件的处罚中,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不能够掺杂其他的外在因素。在判定权力是否滥用时候,并不是针对性的以某一执法人员行为进行判定,而且执法者的行为目的很难进行准确的把握,因此有学者指出,判断权力是不是被滥用,应该从执法的整个过程,加上案件的情节和涉及因素以及处罚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有效判定。
2.在行使权力时目的不合法:
在进行治安管理的相关处罚过程中,执法者应当以维护社会总体治安为目的,充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部分执法者因为利益的引诱,滥用手中的裁量权力,导致权力在使用中与其立法目的不相符。
(二)显失公正
不公正也是执法机关使用裁量权不当之处,显失公正就是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相违背,执法者在形式处罚权力的时候,违背了法律中规定了公平原则,造成案件审查和判定中的不合理、不公正,这种不当之处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者在进行职责的履行过程中,不得故意的进行案件拖延。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情况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而是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裁量空间与时间,因此,导致部分执法者漠视裁量时间的控制,故意拖延,导致执法的效率原则无法体现,从而造成了执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 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策略
(一)完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的裁量基准
针对裁量权力较宽泛的处罚幅度,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容易产生不恰当的使用问题,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将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处罚幅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各类的案件处罚细则加以解释,从而减少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裁量权力范围,充分的保障案件处罚的公平性原则。在进行裁量权力完善的时候,应当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的基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决:
1.明确的确定裁量权力基准的主体:
我国国务院在立法实施的相关规定中指出,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单位限定在有具体裁量行使权的公安机关,包括市级与县级的公安执法机关,将权力基准的制定主体明确的确定出来,符合立法的目的。
2.科学的设置裁量基础处罚的梯度:
立法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将处罚幅度进行梯度量化 ,从而有效的增强相关法律的可实施性。在划分法律的处罚梯度时候,应当充分的将酌定因素与法律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并且在进行梯度设置的时候积极的采纳社会各界人士的相关建议,将公共协商的立法机制引入到真正的立法环节中去,从而强化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利益沟通。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1.加强针对执法人员专业方面的培训:
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现在的社会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复杂性,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事项也呈迅猛增长的态势,导致现在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这也对执法的法律专业素质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应当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定期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专业性,通过不断的思想教育来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充分的将滥用裁量权的危害进行广泛的告知,促使执法者合理合法的使用此项权力。
2.建立恰当的工作考核机制:
治安管理中的裁量权其制定的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民的合法利益,是为了保护公民而不是为了处罚而设置的,因此,在现阶段裁量权的使用过程中,执法机关的考核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作为执法机关,不应当以考核的成绩作为其追求的根本价值,而是要将人们群众的评价放入到实际工作的考核中去,促使执法人员注重案件的公正性评判,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整体权益。
(三)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1.强化国家监督:
自由裁量权力的外部监督体制主要是通过司法的审查来实现的。司法的审查能够对权利执行人员产生一种强大的信息压力,从而使他们能够谨慎的行使自身权力。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偏重与行政行为的審查,还忽视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因为我国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属于两个方面,裁量权力是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基础,司法机关缺少相应行政权力行使的经验。根据当前的实践来看,要想完善执法机关的裁量权,就必须对“显失公平”和“滥用职权”等情况通过司法的解释来加以规定 ,促使法律审查能够有法可循,使得自由裁量权得到强行规制。对各类的案件处罚细则加以解释,从而减少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裁量权力范围,充分的保障案件处罚的公平性原则。
2.加强媒体的监督:
虽然媒体对法律的实施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媒体的开放性和透明化特点,使得媒体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力成为执法制约的新型力量。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监督力量,妥善的处理好执法相应机关和媒体之间的联系,在保证新闻媒体的思想方向正确以及报道的真实性前提下,完善媒体监督的一些法规,使媒体在不妨碍执法权力正常行使的前提条件下,对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施的报道,充分发挥媒体方面的监督作用,同时,执法机关也必须摒弃自身的不足,配合媒体方面的监督,帮助媒体监督权力的形式,充分的将媒体方面监督优势发挥出来。
四、结语
《治安管理法》中对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其所蕴含的裁量权“控制”和“扩张”的竞争,在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制度都是从无到有、从不足到完善的一个过程,因此,通过完善立法工来建立科学的裁量基准,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的创新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同时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才能够保证自由裁量权力的合理行使,从而充分的保障案件处罚的公平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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