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作为计算机发展带来的一项重要科技突破成果,给人们提供便捷生活的同时,也给人民提出了信息的使用和保护问题,这些问题向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本文参考了一些论文和期刊,对网络著作权的定义、特征、我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其中的特色之处和不足之处,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和建议。
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网站侵权 取证难题
作者简介:李俊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39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网络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网络权力。大致主要分为两类:已经转化成为数字化的形式的作品和从创作之初就是数字化了的作品,统称“网络作品”或“数字作品”。至于现有的传统作品数字化的形式,这主要涉及到上传作品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是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有着特别的意义,它是一种在社会发展、学术交流、版权业蓬勃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源于几百年前的欧洲,对知识的交流和发展、文化的进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涵养、文化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水平的进步推动和完善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产业也已经成为新兴的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而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个分支,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必须要在满足大众文化需求和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恰当地限制作者过多的权利。可以说,网络著作权它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大多数百姓和部分作者、甚至是一部分的法官和律师都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常识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意识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通过有形的物质来实现,它包含着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权利来说,著作权既是财产权又是人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是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了大众、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巨大的社会经济秩序,还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作為条约中的重要部分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及分析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特点:
第一,网络服务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其一,你需要有知情意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其行为构成侵犯。其二,如果有合适的人提前通知的基础上的证据表明,有违反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并没有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仍然可以找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以追究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在不经过著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这项制度在《著作权法》和《网络著作权解释》当中都有所确立。合理使用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中体现的,这两种方法建立填补之前的版权法律体系工作的空白完善了合理使用的网络环境。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1.网络上大部分作品作者身份难以确认:
网络上作品的作者多数不署真实姓名,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想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时,面临着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被侵权的作品属于这个人。从目前法律规定和实践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由网站平台提供的最原始注册资料、通过技术手段确定、通过法院公告确定。但是这三种方式确定出的结果准确与否值得商榷。此外,这种手段是否侵犯作者隐私等其他人格权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作者的著作权和网民的合理使用之间存在矛盾且难以解决: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12个合理使用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却不包括通过网络的合理使用,给现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困难。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便捷的传播方式,如果我们仍将其作为传统媒介对待,那么网络的便捷性将无法发挥,会阻碍文化的传播,甚至是形成新式文化垄断。但是开放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如何在著作权人和网民使用者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3.法定许可范围太过狭隘:
快速发展的趋势,无法适应网络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的现实极大地影响了各种媒体转载片段网络条件的作品。笔者认为,对于当前的事件类型的文章不是作品,未经所有者许可或者如果没有分布的声明。然而,相比之前的规定,这样的说法过于肤浅和概括,这在一定层面上导致对于纸媒转载网络作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循的后果。
4.管辖权确定目前仍有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法律没有明确,而是给予了被侵权人较广泛的选择,但以现有的技术水平,被侵权人往往很难确定侵权行为地。这样的规定使得管辖权混乱,由此产生争议在所难免。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制定完整的确定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方案
首先,在程序上,严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使网络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作品的时候,能够考虑到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可以保留一定的可以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这样的举措可以防患于未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做出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人是这个人的时候,网站或者服务器的运营商才可以提供原始的注册资料,尽可能地一边解决问题一边对作者的隐私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努力平衡著作权人与网民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
想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一个两个法律法规的修订就可以实现的。必须要加强有关于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使用即付费”的风气。有意识地拒绝使用盗版,为权利人取得合理的盈利。同时作为对网民的报答,著作权人可以选择性地对自己部分作品进行无偿的使用,使得权利人和网民实现双赢互利。
(三)明确有效的管辖权确立机制
在现有的管辖权规定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容易确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职权混乱的问题,该权利的建议应该由具体的规定确定,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不能明确,则有原告所在地管辖。
(四)升格法律层级,完善立法建设
以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分散,仅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而这只是国务院的一个条例,立法层级过低,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不利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升格立法的层级,将立法主体提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层级之中,用来管理日益突出的侵害網络著作权的问题。
(五)加强技术水平升级,打击非法侵权
对于日益严峻的黑客、钓鱼等不法入侵个人电脑的客观事实,破解与反破解的对峙越来越激烈,对此,应该加大对防护技术的投资,对于显著轻微和对被侵害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果侵害事实特别严重,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安全行为,可以对此施行刑罚。通过明确的处理方式,来威慑那些想通过不法手段进行牟利的犯罪分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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