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家庭暴力是普遍而严肃的社会性问题,也是一种常被低估的犯罪。由于家庭暴力现象的本质原因在于性别不平等结构中的权力与控制,使得暴力行为存在重复性与循环性。家庭暴力令受害妇女长期遭受躯体的伤害与精神的虐待,对儿童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其整体心理健康的状况、性别角色的发展、以及犯罪行为的滋生等诸多方面。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父权文化 性别结构 女性主义
作者简介:薛芮,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80
家庭暴力是普遍而严肃的社会性问题,也是一种常被低估的犯罪,其行为通常可分为四种形式: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婚内强奸和性虐待)、财产暴力。针对妇女的暴力虐待行为,关乎父权社会下的权力与控制,也即不平等的性别结构。
华语背景下,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的定义通常理解为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伤害性行为,从社会性别研究角度来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并无性别与身份的界定,但本文将主要围绕施暴者为男性的情况进行讨论,思考关于暴露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与儿童的相关问题。
一、重思家庭暴力
美国一项已经证实的研究表明,接近三分之一的妇女在成年期经历过至少一次的由亲密伴侣施加的攻击,不过,收集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清晰数据对于各国研究来说始终是一个难题。目前,对家庭暴力数据的调查采集包括普遍性问卷调查、警局数据调查、离婚法庭数据调查、医院及急救中心数据调查、社会庇护所数据调查等方式。其调查数据难以完整确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普遍性问卷调查)男性施暴者有可能隐瞒自身的施虐行为或倾向、女性受害人也有可能因”自尊”而不肯透露所遭受的虐待;另一方面,警局或法庭、医院或庇护中心所接收的案件及受害人也并不能代表全部家暴案件的发生情况,即,家暴案件的隐秘性是不容小觑的。
而对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犯罪行为的低举报率,基本上存在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发生地点的私密性(多发生于家中,即私人场所),几乎缺少除当事人以外的目击者;二是发生对象的亲密性,即家庭暴力的施虐与受虐双方通常为亲密关系,在父权文化性别角色与权力位置的束缚之下,被害人存在一种惯性的隐忍/隐瞒。
近年华人社会有越来越多的家暴案件引起极大关注与轰动,如公众人物领域的“李阳家暴案件”,以及触目惊心的香港“天水围事件”等。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父权制文化、历史的产物。发生在家庭这本该被视为避风港湾的环境中的暴力及虐待,对受害妇女及(目击)儿童都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二、暴露于家庭暴力的妇女
已有中国本土的研究显示,在夫妻躯体暴力中,女性受虐者的心理健康状况与社区正常健康人群及全国常模比较均显示有较多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和敌对性等方面,并且这些心理问题与女性受虐者遭受到的躯体虐待频度及严重程度相关。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应对方式可归纳为三种,它们分别基于被动忍受、主动防御、角色逆转的立场。“被动忍受”指受害妇女全然接纳了所发生的暴力行为,接纳了此行為之下的权力与控制,以不反抗来渴望尽快结束这暴力行为。“主动防御”指受害妇女对暴力进行反抗,其行为有可能演变为当今社会越发多见的“受虐妇女杀害施虐丈夫”案件,即司法等研究领域所热议的妇女由被害人到加害人的“恶逆性转变”。而“角色逆转”在此指家暴案件中女性为施虐者、男性为受虐者的其中一个可能性起因,也就是女性有可能因潜意识中防御男性发生暴力虐待行为,而抢先对男性施加暴力虐待。这一行为同样可以从父权制权力文化来解读,即妇女在潜移默化下复制了掌握权力与控制的男性角色,于是施加暴力与虐待来进行控制的行为便出现在了女性身上。
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虽然不会固定的出现在每一天的日常生活中,但其虐待性与攻击性的行为倾向通常会循环、重复的出现。曾经受过虐待与伤害的妇女常常会发现,她们很难不期待相同的事情不再发生。一个经历过暴力虐待的个体会变得非常沮丧并产生较低的自尊水准,而较低的自尊水准又会影响她们转换自身处境的动机和能力。
在对于家暴案件中被害妇女的救助问题上,女性主义学者曾对“妇女为何没能逃离她们的施暴伴侣”问题进行过思考。
被害妇女在施暴伴侣的权力控制下,通常处于物质生活资源劣势的状态,长期的压迫与束缚使得其经济能力非独立、渐渐被社会生活疏远、缺少走入社会工作场域的能力及资源讯息、难以离开家庭独立生存;精神暴力的控制也会令被害妇女渐渐失去社会人际关系、缺少可以倾诉或求助的对象。除“无法逃离家庭” 之外,大多被害妇女似乎也有“不能逃离家庭”的理由,最常见的情况之一,便是被害妇女基于母亲的角色,在没有能力携子女离开家庭独立生存的情况下,也无法留子女在施暴伴侣身边而一个人离开;此外,也有被害妇女始终秉持着“好妻子”的角色,表示虽然伴侣对自己施暴,但自己也无法真的抛下他离开。
男性在解释家庭暴力行为时,常认为其自身是因为情感的失控,引起了对妇女(或/及儿童)的冲动行为。有研究称,施暴者的伴侣角色认知和家庭暴力认知与发生暴力密切相关,施暴者常常对各种施暴行为宽容看待甚至推卸责任,希望在家中处于支配地位、伴侣要服从自己。可以说,男性施暴者与女性被害者的角色认知与行为倾向均围绕着施控与失控。
三、暴露于家庭暴力的儿童
家庭是个体成长和发育的重要场所,是个体自出生以来首先赖以生存、获取关爱、规避危险的环境。暴露于家庭暴力的儿童,即使没有受到直接的虐待,其精神上的创伤也始终无可避免。并且,人类行为是透过观察、模仿、示范、演练等过程而获得,家庭暴力对儿童造成的影响,涉及其整体心理健康的状况、性别角色的发展、以及犯罪行为的滋生等诸多方面。
由于暴力虐待的发生,夫妻间对子女的照顾与监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关注减少等),教养方式也有可能发生无意识的改变。儿童的人格类型可分为三种:弹性型(resilients)、过度控制型(overcontrollers)和低控制型(undercontrollers),有研究发现消极的父母监控会导致低控制型儿童出现更多的外化问题行为,如攻击、偷窃等,并会增加过度控制型儿童的内化问题行为,如焦虑和抑郁等。
经历长期对家庭暴力的耳濡目染,儿童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并且,这影响会在其成长发展中纵向延伸。如,由于家庭暴力的发生本质在于两性关系的不平等,儿童成长过程中性别角色的形成与发展较易被错误引导。又如,由于家庭也是儿童学习如何面对挫折、处理矛盾的地方,暴露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儿童处理冲突与分歧的行为模式也会有被误导的风险。更甚是,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尤为密切。
Bandura 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结果,观察学习可谓是犯罪心理产生的最重要来源。社会学习理论强调家庭成员的示范、父母的攻击行为和言语表情,都会对儿童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为父母是青少年最亲密、最主要的示范者,因此青少年很容易从父母那里学到运用惩罚和攻击来解决冲突的行为方式。
通过社会控制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对儿童的监控的偏失有可能会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出现;通过社会学习理论,我们可以知道父母间的暴力攻击行为有可能会误导儿童处理冲突矛盾的应对方式;通过依恋理论,我们可以得知当子女对父母的依恋与认同较密切时,负面行为模式的出现会较少,也就是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或倾向能得到较好的控制。整体来说,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仅涉及家庭的结构变量,也涉及家庭的功能变量。
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儿童/青少年,一方面有可能会直接遭受暴力虐待的伤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目击暴力虐待而形成不健全的人格,长期暴露于家庭成员间暴力虐待行为的“示范”和“鼓励”,会使其缺乏社会情感、情感冷漠、情绪不稳定,形成攻击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逃避型人格障碍,继而产生犯罪行为或倾向。
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与犯罪倾向具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受害妇女同时又遭受到另一种非常突出的压力。在父权文化下,女性最主要的社会性别角色是妻子和母亲,这两种角色将女性牢牢套在家庭中并屈从于男性,男性通常扮演享乐者和支配者的角色,女性则被贬抑为性对象和保姆,子女的行为是否被谴责,似乎很大程度上被认为妇女要负起主要的责任。这无疑是一种对母职的夸大,忽视父职的参与、将男性救离于被责备的处境,使得妇女承担起全部的舆论指责与教养压力。
四、结语
由于家庭暴力现象的本质原因在于性别不平等结构中的权力与控制,使得暴力行为存在重复性与循环性,受害妇女将长期遭受躯体的伤害与精神的虐待,目击儿童则会在早期发展阶段被动接收多重暴力虐待的符号资讯。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家庭暴力的虐待行为与伤害,存在一个代际间的传递。当家庭功能受到伴侣间权力与控制的影响、在家庭系统中会产生暴力虐待,其伤害,在被一种代际的延续不停再生产。面对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司法与社会机构的支援、重视婚姻辅导与亲子教养方式培训、强化暴力伤害的救助与暴力行为的干预。
参考文献:
[1]Jan E. Stets, Domestic Violence and Control, (New York: Spring-Verlag, 1988).
[2]Paula Nicolson, Domestic Violence and Psychology-a critical perspective. (New York: Routledge, 2010).
[3]黃群明、张作泉,等.夫妻暴力女性受虐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研究.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9 (12).
[4]黄国平、张亚林,等.家庭暴力施暴行为、生活事件、社会支援和施暴态度的关系.中 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21 (12).
[5]虞浔.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行政与法.2004.
[6]Van Leeuwen K G, Mervielde I, Braet Caroline, et al. Child personality and parental behavior as moderators of problem behavior: Variable- and person-centered approache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2004, 40 (6).
[7]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心理科学进展.2006, 14 (3).
[8]Regoli R M, Hewitt J D. Delinquency in society. (Boston:McGram-Hill, 2003).
[9]贺羡、林美卿.我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对策分析——以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为视角.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