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历史经验得出的必然结论。提高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关键。加强和改进党对治建设的领导方式,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伟大工程,应从多方面多途径进行。
关键词 党 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 领导方式
作者简介:张小景,中共汝州市委党校讲师(中文),研究方向:文化、党建。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67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及其各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根本保证。如何提高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关键。对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进行探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意义重大。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历史经验得出的必然结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证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几十年来,如何推进我国社会义法治建设,法学界进行了深入地探索,也出现了很多的争议,最突出的莫过于“政府推进型法治”与“自然演进型法治”的争论 ,最终,我们认同了“政府推进型法治”思想。但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来看,与政府的作用相比,政党对于中国法治的推动作用更大,因此学界认为“政党推进型法治”思想更符合我国的实情。而且从法治实践来看,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以至法治监督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导。党的领导在事实上充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而且是核心力量。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经验证明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回顾历史,20世纪30年代,早在白色恐怖的井冈山斗争时期,党就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开始建立。40年代,各抗日民主政权在党的领导下又制定、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据统计,仅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文献就有1000多件,60多种,延安时期,也因此而成为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辉煌时期,法治建设硕果累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当时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一个成功典范。建国后,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失误也是巨大的,尤其是文革期间。但正是在这种艰难曲折的历程中,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力、塑造力、推动力更加强大了。纵观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史,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次进步可都是党正确领导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的方式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都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只有失败。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方式通常是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政治领导。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党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也不例外。
(一)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这就要求,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首先,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为指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原则、观点和方法等,内容丰富、蕴含了许多普遍性的真理。比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的实践过程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恩格斯就曾说过,“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对于这一观点,他还专门作了澄清:“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法治实践既受制于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等等。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抽象的,而是一个彼此联系、相互贯通的宏大的思想体系。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就应该科学、全面、深入地阐明这个体系。
其次,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动态体系。这从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理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民主与法制相互促进的理论等都能得到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會文化等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法治思想不断涌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这些论述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最新成果。
(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指党的政治主张,包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等在法治实践中起主导作用,也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一,在立法环节,把党的政治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党对立法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指把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法律条文等。比如,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体现了我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明确地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和步骤。” 依据党的政策和建议,我国已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先后修改了四次,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党的政治主张与社会主义法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其表现形式却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晰以下两点:首先,不是所有党的政治主张都适合转化为国家法律,只有那些经得起实践检验,符合人民共同意愿和国家发展要求的政治主张,才可以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其次,立法是把党的政治要求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语言的过程,因此要遵循法律规范、法律逻辑的内在技术性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在法治实践环节,把党的政治主张贯彻到执法、司法、守法等全过程。其实质就是使党的阶段性或局部性的政治主张与法治的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对社会主义法治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比如,在某一阶段或某一特殊时期,当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等出现不良倾向或危险时,可以根据党的政策、决策对法治实践进行调整,象经济过热时对金融利率进行调整等。同样,党对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政治领导也是必不可少的,转型期社会发展的突变性和不平衡性导致法治在不同区域、层面的不平衡性以及法治本身的局限性等,都要求党对法治的实施环节进行政治领导。
(三)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智力和队伍等方面的保证。
第一,加强政法系统的组织建设。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政法系统的党组织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我们要深入分析当前政法部门党组织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对其规律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法治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坚持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在法治领域内,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最核心的就是加强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政法系统领导人选及主要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上发挥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党管政法干部的体制机制,使党组织推荐的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走上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从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正确有效地执行。
第三,加强党对法治实践的组织监督。各级纪检部门对法治的监督,是党的组织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对于保障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意义重大。当前最紧要的是深入探索纪检系统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
三、改进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方式的途径
隨着党的执政环境的变化,如何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使党的领导更加得力有效,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就成为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推进党的领导方式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
(一)加强党的领导方式的民主化
我们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这就要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提高党的领导方式的民主化水平。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在立法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立法的全过程,通过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其次,在法治实施和监督的过程中,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满足人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期待。因此,党在领导执法、司法、守法等的法治实践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民本、民享与民治、“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之间的辩证关系,彰显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
(二)加强党的领导方式的科学化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自身建设的一部分,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我们党要提高驾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力,就要有科学的精神、理性的态度。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要按照科学规律的要求想事情办事情;在领导法治的过程中,要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干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尊重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规律,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来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现等等。
(三)加强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这对加强党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就是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正如党的十八大强调的那样“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改进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是我党的使命所在,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这就需要我们立足实践,大胆发现、不懈追求、勇于探索,为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注释: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中外法学.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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