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7-04-18 11:18梁波李佳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梁波 李佳丽

摘 要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的人,其专业性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广泛用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诉讼案件中,如用于医疗损害诉讼,作用有两个,查阅医疗文书以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医疗规范和对医疗鉴定意见进行质询。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诉讼,目的是为了充分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专家辅助人 医疗纠纷 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梁波,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医事法律的诉讼与研究以及法学理论和法史研究;李佳丽,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53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诉讼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确立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是科技进步与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该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专家辅助人概述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为了充分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出庭辅助当事人对案件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做出自己的陈述和论断的人。在我国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诉讼中,为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更加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立法上规定了专门的鉴定人制度,从法律层面确认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司法鉴定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2.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监督。3.对法官确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进行帮助。专家辅助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提出的意见,能够最大程度从已经形成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发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从多角度看待案件实质问题,有利于审判人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之心证。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什么样的人可以充当专家辅助人,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全面理解专家辅助人的定义不能局限于“专家”二字的表面意义,如前对“辅助人”作用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是在诉讼中具有陈述专业技术问题,并能够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独立个体,任何能够掌握专业技术问题的人,都应当包括在专家辅助人的定义范围中。在尚未建立健全专门的专家辅助人备选人才库之前,只有对专家辅助人的选择条件从宽掌握,才能使专家輔助人这一司法制度在审判中得到有效运用。

二、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二)专家辅助人权利

专家辅助人有如下权利:1.获取出庭费用的权利,申请人在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辅助人出庭支持诉讼的,应当向其缴纳相关费用,但由于没有相关收费标准的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鉴证人出庭费用的收费标准执行;2.对案件技术材料的知情权,专家辅助人为了完成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辅助任务,有权查看或者复制所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的案件材料;3.参与法庭质证及提出意见的权利,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与质证。并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三)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专家辅助人有如下义务:1.保密义务,专家鉴定人应当保守在在诉讼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3.接受法庭询问以及对方当事人询问的义务。专家辅助人有义务就案件事实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回答法庭询问,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

(四)明确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的意义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并不十分明确,以上最基本权利义务尚不足以保障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能够得到完全体现。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其在参与诉讼时的权利义务,才能使其能更好的运用于审判实践中。

三、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专家资质

诉讼当事人应当关注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资质与专业水平,针对不同的专业性问题,需要对应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进行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注重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学术地位方面的考察。

(二) 应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

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诉讼,或者使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参与庭审质证,需要注意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好证据开示工作,并提前归纳出可能出现的专业问题的争议焦点。提交支持相关专业性结论的论理材料,以此来保证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有效进行质证。

(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做出的专业性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也表明,由诉讼当事人所启动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程序,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就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和司法审判人员进行的说明陈述。既然专家辅助人意见被作为当事人陈述,那么它就不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不能被当作判案的直接证据使用。因此,一个有效的专家辅助人意见,除了就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陈述和说明外,应当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对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写明支持的理由,以确保真正能够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查清起到辅助的效果。

四、专家辅助人的地位

(一)专家辅助人独立地位

专家辅助人应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专家辅助人以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参与诉讼,是今后大量科学证据进入诉讼领域以及诉讼模式转型的大趋势。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其与民诉法中的鉴定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存在明显不同。

(二)专家辅助人不是鉴定人

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1条可见:第一,专家辅助人可以是不隶属于任何单位的个人,只要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即能成为专家辅助人;第二,专家辅助人系由当事人单方决定聘请;第三,专家辅助人意见不能直接当作定案的依据。

(三)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法律所规定的证人作证的基本条件。证人证言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可以被当作判定案件的直接依据;专家辅助人只是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陈述,是一种知识性、结论性的说明,其所做的陈述不涉及案件其他情况,其意见作为法官心证的参考。

(四)专家辅助人也不同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并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人;专家辅助人是以个人名义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人,其目的是说明专业疑难问题,起所做的陈述,应当具有中立客观的性质。

五、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运用

(一)医疗纠纷的特殊性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目前对专业技术性鉴定的使用越来越多,其中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表现最突出。因此,在该类案件中聘用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可以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对医学专业问题及鉴定结论的无所适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

(二)醫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医疗纠纷诉讼涉及患者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维护,因医疗技术所涉及知识的专业化程度,导致医疗纠纷当事人在维权时的被动与无奈。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医疗专家的及时介入与协助就显得尤为重要。请求医疗专家参与诉讼,是诉讼当事人可采取的、有效的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专业性核查的方法和手段。医疗诉讼案件的圆满解决,依赖于专业人员对医疗资料客观真实性的审查,同时亦对诊疗方法是否正确的信息加以审查和判断,对鉴定意见以专业的态度进行询问和质证。其所承担任务的实质是对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的审查。

(三)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主要工作内容

医疗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它的证据种类同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全部证据形式。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需要协助当事人审查、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文书和医疗鉴定意见两种证据类型。1.医疗文书。医疗文书在法律事务处理中称为“病历资料”,它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所形成的包括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检查资料,以及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客观病历、主观病历等全部医疗文书资料。医疗单位掌握的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的记录,是诊疗行为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唯一的医疗信息资源,其既是医学的科学记录,又是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的书证材料。2.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一般的证据相比,因其具有的专业性特征,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法官对其结论有高度的依赖性,因此甚至被当作裁判的直接依据使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赵杰.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中国司法鉴定.2011, 59(6).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若干问题的纪要.杭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

[4]左宁.专家辅助人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人民检察日报.2012-10-26,第三版.

[5]童映雪.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的思考.法制博览.2015(20).

[6]张雪、张萌、王萍、姜鑫、刘文彬.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中国卫生法制.2013, 21(2).

[7]陈斌、王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构建.湖北社会科学.2011, 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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