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我国跨境电商交易增长迅速,发展跨境电商对促进外贸发展模式转型、加快行业改革、带动就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跨境电商需要国家有效的监管才能健康发展,我国跨境电商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跨境电商;现状;监管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在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但增速快,已日益成为我国企业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从规模上看,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张,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 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2014年达到4.2万亿元,2015年提升至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按照运营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B2B贸易和跨境B2C贸易,而且跨境B2C业务近年来也发展迅速。从市场格局来看,跨境B2B贸易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中国制造网等直接搭建起国内生产商与国外大批量采购者进行交易的平台,为双方提供增值服务。
二、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跨境电商监管立法现状及不足
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近年来跨境电商虽然发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其所衍生的许多问题,如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通关商检、税收、消费者权益、支付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新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我国相继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比较典型的如: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等六大支持政策。2014 年7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跨境电商发展的法规政策,但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經不能满足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已有的政策支持、监管制度大多体现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效力层次低,由于政出多门,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逃税收、避商检、缺乏诚信,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跨境电商行政监管现状及不足
1、监管模式落后。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显著不同,对监管模式和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贸易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现有的以口岸检疫为主的、分块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不能满足跨境电商的监管工作需求。2、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立。跨境电商涵盖涵盖了营销、交易、支付、服务等各项商务活动,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共同监管,目前,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监测系统、监管体系间缺乏沟通,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效率低下。
三、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政策体系
1、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立法层次。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应当提高跨境电商的立法层次,制定《电子商务法》,负责统—指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有立法层次低、法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等缺陷。在《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及监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2、强化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规范制度。加强对跨境电商主体的管理,是避免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偷逃税收、实施跨境电商有效监管的基础。关于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制度设计,既要营造宽松平等的跨境电商准入环境,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可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采取登记制度,特别是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相关小企业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制度,突出对经营主体的责任要求。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行政监管
1、创新监管模式。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开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为公共平台,根据“追溯源头、监控过程、追踪流向”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根据“前端放开、中间控制、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性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效率。2、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合力。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鼓励电商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活动。
参考资料:
[1].麦文伟.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亟待创新[J].中国纺织报,2015(2):001.
课题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重点课题“辽宁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策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lslktzd-009。
作者简介:王玲(1971-),辽宁建昌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