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东
摘 要:现代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顺着互联网思维的方向,衍生出了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为现代企业节省了一大笔交易资金,同时也让每个客户充分体会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便捷[1]。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并提出了几点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的推进作用下,金融领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当前金融抑制、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不全等的现实环境中,金融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是驱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前进动力,通过与互联网的充分结合,金融行业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2]。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时至今日,第三方支付得到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务总额已十分庞大。
(二)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三)P2P网贷。P2P网络贷款指的是通过网络实现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获取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先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正因如此,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四)众筹。众筹,指通过互联网个人或小企业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商业泄密隐藏的法律风险。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优质的借款人就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而P2P网贷平台为了使信息得到平衡,通常会在网上会发布一些优质借款人的具体营业信息,以获得更多投资人和出借人的信任,这样以来,网贷平台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信息,同时也给其他的竞争者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二)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1、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突破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但从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银行”业务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范围,会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以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1)在途资金的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但是没有人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若不能进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此外,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这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无法纳入正规银行体系,不能得到监管的资金流是潜在的危险。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管。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权益保护办法,要求互联网机构加强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显现,所以更应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协调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利用社交网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扩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结束语
總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已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其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已被人们所接收甚至习惯。但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还存在着各种风险,对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从法律角度思考对策,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中用户的消费权益,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03.
[2]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0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