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设骗局,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诱惑“好色者”上钩,男性犯罪嫌疑人带人“捉奸”并向被害人劫取或勒索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作案方式通常被人们称为“仙人跳”。然而,“仙人跳”却屡屡惨遭滑铁卢,虽没赔掉夫人,却实实在在地折了兵。致使不法之徒身陷囹圄,法庭受审,随之而来的“仙人跳”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成为了此类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其中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的争论久未平息。
关键词 “仙人跳” 抢劫 敲诈勒索
作者简介: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5
日前,笔者在办案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件,2017年1月初,小丽找到其朋友吴某某并对吴某某说她妈妈生病了需要钱,想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找个人弄点钱,吴某某本是游手好闲的人员,想到有机会发个小财于是爽快的答应了,2017年1月13日上午,刚从睡梦中醒来的吴某某看见手机微信上有小丽发来的信息,主要内容是一些小丽和一名正在追求小丽的男子李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记载了二人颇为暧昧的聊天信息,小丽当时就跟吴某某说有个男的叫李某某的一直在追求她,还给她发了许多暧昧的信息,吴某某立即拨通了小丽的电话并问小丽什么意思,小丽明确的向吴某某表达了准备把李某某作为作案目标,并称李某某家中颇为殷实平时出手大方比较“好下手”,吴某某当即爽快的答应了,并和小丽密谋了如何通过小丽把李某某“钓”出来。然后吴某某就立刻给其朋友王某某发信息,把“仙人跳”的作案方案跟王某某和盘托出,并提出让王某某充当打手跟吴某某一起去找李某某要钱,王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当天上午10点左右,吴某某开车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小区门口接上了王某某,这时候小丽就给吴某某通过微信发过来一条信息,说她已经“钓”到了李某某,现在在广场肯德基餐厅门口,正准备去吃饭了。吴某某闻讯就赶紧开车拉着王某某到了广场附近,并在肯德基餐厅里见到了小丽和李某某,吳某某当场装作非常生气并质问李某某为什么占其女朋友的便宜,被蒙在鼓里的李某某当场就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蒙了,糊里糊涂的就上了吴某某的车,并在吴某某和王某某的控制下跟随二人来到了西青区大寺镇某小区后面的一片空地处,李某某看到气势汹汹的吴某某非常害怕,于是跟吴某某说:“哥,我不知道她是你女朋友,我再也不敢了。”吴某某又找李某某要手机,李某某于是乖乖的把手机给了吴某某,吴某某打开李某某的手机查看,发现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某跟小丽聊了很多暧昧的话,于是吴某某和王某某同时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在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吴某某一直问李某某为什么勾引吴某某女朋友,李某某不断向吴某某求饶说他再也不敢了,吴某某和王某某仍然没有停手,被打怕了的李某某边求饶边对吴某某说:“哥,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放过我吧。”吴某某当时一听他要给钱,正说到其心里去,于是就问李某某有多少钱,李某某当场表示其微信钱包中有钱,可以把这些钱都给吴某某,听到对方答应给钱后王某某就把李某某手机抢过来,然后操作其手机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并查看了一下余额,发现李某某的微信钱包里面有2800元左右余额,然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李某某微信钱包中的2800元余额都转账到吴某某的微信钱包里,钱到手后吴某某就放过了惊魂未定的李某某,吴某某开车带着王某某也离开了现场,随后吴某某就把刚刚从李某某处得到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某1000元并分给小丽800元。
本案为近年来多发的“仙人跳”案件,此类案件具有许多共同点,如通过色诱等方式将被害人骗出,在约会之时“埋伏”在一旁的“男友”或“丈夫”突然出现,然后通过暴力或语言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正是由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采取的方式、时间等细节的不同,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了认定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的不同结果。下面笔者通过分析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本案的定性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威胁的方式内容和时间均不相同。威胁既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手段,又是抢劫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即便同为威胁在不同罪名中其内涵也不完全相同。抢劫罪的威胁通常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短信、打电话或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转达。抢劫罪的威胁内容通常是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等侵害被害人身体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相对比较多样,除侵害被害人身体之外还包括败坏被害人名誉、损坏特定财物、举报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等。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抢劫罪的威胁在时间方面还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通常在被害人表示不交出财物时当场就会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表现为在被害人表示不交出财物时将在今后的某个时间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其次,通过违法手段取得财物的特征和时间也不相同。抢劫罪取得的财物通常只会是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体积相对较小的钱财、金银首饰、手机等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的财物既可以是体积相对较小的动产,也可以是体积相对较大的机器设备、车辆等物品,甚至可以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取得财物的时间方面抢劫罪通常在实施威胁的当场就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可以在当场取得财物,但通常会在事后约定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
纵观本案,笔者认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双方纠纷引发,但吴某某并没有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其要求赔偿显然是借口,提出的数额也明显超出惩罚的性质,目的是为了索取钱财。其次,从暴力程度和内容上看,吴某某等人驾车强行将被害人带至人迹稀少地区,给被害人造成孤助无援的心理恐慌状态,并不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直至被害人答应支付钱财了事,可见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在本案中具有延续性且没有节制,同时,被害人在得不到援助的偏僻环境下遭受两名男子的威胁和殴打,完全可以推断出其答应交出钱财是在不能也不敢反抗的极度恐慌的状态下的行为,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实际已达到抢劫罪的严重程度。再次,从索取钱财的时间和方式上看,整个过程中,被害人一直被吴某某等人控制,无法逃跑或者报警,直至被害人向吴某某等人交出钱财,甚至交出钱财的方式也并非其主动操作,而且由吴某某的同案犯王某某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的操作,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人身始终处于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被害人交出财物与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的特征,故吴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论处。那么何种情形下吴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此时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景,被害人和小丽约会是背着其妻子进行的婚外情,吴某某等人并非使用暴力对吴某某相威胁,而是扬言如果吴某某不交出财物便将此时向其妻子告发,被害人如果是基于担心此事被妻子发现会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而答应交出财物的,则可以考虑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因二罪主观恶性和客观暴力程度的不同,无论在犯罪数额的认定还是量刑区间的设定上都存在着巨大差距,而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往往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这使得正确区分两罪无论在刑法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区分两罪无论对于准确的打击犯罪还是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陈洪兵.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江苏社会科学.2013(3).
[3]赵秉志、肖中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却别.法制日报.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