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宝迪
[摘 要]P2P,是“互联网点对点金融借贷服务”的英文简称。在2012年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金融逐渐普及以后,P2P平台的发展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P2P平台的数量也一次又一次刷新纪录。无论是借贷人还是出借人都对这一新兴事物充满巨大的热情,这也直接导致P2P的参与人数屡创新高。但同时,P2P平台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问题平台数不断增加;二是各平台实际坏账率持续走高;三是政策法律不完善,东西部发展不平衡。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文章最后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坏账率;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1.022
随着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的出现,P2P行业正式出现在了我国投资者的视野中。2009年,P2P平台在中国逐渐发展,2012年之后,P2P平台更是出现了爆炸式增长,平台的种类也日趋多样,P2P平台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但同时其监管难、风险大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加强对P2P平台监管方式的探究以及对其风险的分析与弱化,势在必行。
1 P2P平台概况
P2P,即英文“Peer to Peer”的简称,意为“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
国外最具代表性的P2P平台为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Prosper。在Zopa这一网络平台上,出借人可以列举自己所借出金额的数目、利率以及时间。Zopa上的借贷人和出借人在独立于平台之外的账户进行交易活动,Zopa仅仅帮助双方提供有关的信息并根据各自的需求做好匹配,而且Zopa将出借人的资金分为50笔,分别借给不同的人,以减少出借人所面临的风险。与Zopa不同,Prosper是由借款人列出自己的需求金额及相应的借款利率,投资者在不同借款人之间进行选择。Prosper借助合作银行,使借款人从银行得到资金而Prosper平台受让合作银行的债权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相当于使出借人以投资的形式完成了这笔信贷交易。
英美的这两所P2P网贷平台虽然在商业模式上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仅仅作为一个中介平台而存在,即两家平台不会介入借款出借双方的经济利益之中。同时,两家平台的经营模式均为线上经营,信贷交易的有关信息在网络上完全公开。
与英美不同,我国的P2P平台在发展中衍生出了四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为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与Zopa和Prosper类似,平台只为用户提供中介服务,本身不参与交易。第二种模式为 “保证本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P2P平台兼具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双重身份。平台将以平台自身的资金保证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但由于平台作为担保机构本身就不符合有关法律,所以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三种P2P平台的模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这种模式的代表是陆金所和有利网。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把担保资产或小额贷款打包,做成理财产品销售,以此完成借贷活动。与以上模式有巨大差异的,是以宜信为代表的中国第四种P2P平台。这类平台是由专业放款人先放款,再转移债权,资金的借出方和借入方并不会签订合同。
2 P2P平台发展现状
2.1 平台数量不断增加,行业人气不断上升
从2007年拍拍贷诞生以来,我国P2P行业一直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时期。特别是自2013年后,P2P平台的发展更是十分迅猛。
从平台总数上来看,在2013年年末,我国仅有P2P平台692家,而在2014年年末,这个数字便增长到了1942家,到了2015年年末,P2P平台的数目更是达到了3859家,截至2016年7月,全国共有P2P平台4160家。由此可见,我国P2P行业平台数量增长十分迅猛,但从图1也不难看出,其涨势较之前有所放缓。
伴随着P2P平台的数量不断增长,P2P行业在成交量、贷款余额、参与人数方面也是节节攀升。在参与人数方面,据统计,2015年年底P2P平台的借款人数和投资人数分别为78.49万人和298.02万人。而截至2016年6月,这两项数字已攀升至115.39万人和348.19万人,半年增长率分别为47.01%和16.83%。在成交量和贷款余额方面,截至2016年6月,P2P平台的成交量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713.71亿元和6212.61亿元,半年增长率达到28.13%和52.99%。
2.2 综合利率不断下降,平均借款期限不断上升
随着P2P平台规模持续扩大,行业人气持续提升,投资者对其信任度也在不断增加,具体表现为综合利率的持续下降和平均借款期限的持续上升。
据统计,早在2014年1月,全国P2P平台的平均利率有19.75%之高,在同年2月,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史上最高的21.63%,而到了2016年7月这一数字已然下降到了10.25%。同时,平均借款期限也由2014年2月的4.23個月开始逐渐增加,2014年7月,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达到了6.23个月,正式突破了半年大关。截至2016年7月,平均借款期限已达8.18个月。
两组数据表明,随着P2P行业的日趋成熟,投资者对平台的认可度逐渐提升,借款人不必再像初期一样以过高的利率吸引投资者,同时,投资者意愿出借资金的期限也在不断增加。见图2和图3。
2.3 平台分布从东部沿海向全国各地蔓延
在地域分布方面,P2P平台也正由开始的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向全国各个省市发展。最初P2P平台的地区分布仅仅局限于东部沿海地区,直到2011年成都口贷网成立才打破了这一局面。即便如此,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P2P平台的东西部分布差异依旧十分明显。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在全国仅有的880家运营P2P平台中,东部沿海六省市的P2P平台数量就达到了628家,占比71.3%,其他地区的运营P2P平台合计占比仅为28.7%。而到了2016年7月,运营P2P平台数目已上升至2281家,其中东部沿海六省市有1546家,占比下降到了69.7%,其他地区的运营P2P平台数量为735家,年平均增长率为51.3%。由此可见,虽然东西分布的差距仍然存在,但中西部地区在平台数量上的增长速度已然十分可观。
非东部发达地区P2P平台数目的增长与我国例如西部大开发一类的经济战略有密切关系,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P2P平台的影响范围正逐渐扩大。
3 P2P平台现存问题
3.1 问题平台数量激增
P2P行业在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目也正在逐渐增多。据统计,近六个月内(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我国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数已达528家之多。截至2016年7月,我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879家,占总数的45.8%,已然逼近50%。而在2014年1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仅有104家,占当时总平台数目的10.5%。停业和问题平台增长率上升迅猛的同时,我国P2P平台总数的增长率却在不断减小,这使得从2015年11月至今,P2P行业的实际运营平台数目不断减少。据统计,2015年11月,我国实际运营平台数目为2612家,而到了2016年7月,这一数字下降到了2281家。
问题平台数目的增多、实际运营平台数目的减小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监管上的缺失。平台总数的激增使得政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再加上政府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难以有效落实,从而使得纰漏不断增多。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与漏洞也促进了问题平台的不断滋生。另一方面,P2P平台数目急剧增长,各平台鱼龙混杂,大量劣势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也是停业问题平台数目激增的重要原因。
3.2 各平台实际坏账率持续走高
作为反映一个P2P平台好坏的关键指标,各个平台都在极力减小本平台的坏账率。但由于各平台之间对坏账期限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设定较长的坏账期限,则可以人为地减少坏账总额的数量,从而达到降低坏账率的目的。除此之外,某些P2P平台为了做大贷款总额,不考虑同一账期的坏账率,将未到期而且也没有逾期的贷款额加入分母,通过这一手段使坏账率变小(见图4)。
融 360 大数据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联合出品的《2016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二期(总第六期)》中提出,我国某些P2P平台对外发布的低坏账率只是人工神话。在一年前的报告中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某些著名平台的坏账率已经超过20%,如此水平的坏账率已严重威胁到了行业信誉与未来的发展前景。
3.3 有关政策与法律的缺失
自2007年P2P平台出现至今,我国仍未有一部专门针对P2P行业的法律出台。最新的专门针对P2P网贷平台的有关政策,是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除此之外,其余绝大部分涉及P2P平台的国家级政策法律,均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颁布。而且,已有的地方政策法律几乎全部出现在东部沿海省市,内地方面相关的法律政策仍然几乎是空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地的P2P平台发展造成了影响。由此可见,我国仍需加强P2P法律政策的建立健全。
不过,各地方部门对这一现象已有所察觉,据融360统计,自2016年4月至7月,中央以及各地方部门已经至少出台了12部有关政策,以弥补在P2P行业上相关政策的缺失。
4 对未来P2P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加强监管。政府的有关机构应加强对P2P平台的准入审查,同时定期对各个平台的信誉状况进行评估,以减少问题平台的出现、加强对已有平台的监管,从而加快劣质平台的淘汰。为了更好地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政府还应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使个人信用记录透明、真实,确保资金出借人的资金更多地流向高信誉的人。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加大信息披露,防止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发生,以防资金流入高风险行业。
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坏账率计算的统一标准。有关部门确定统一的坏账期限,使各平台公布的坏账率有一个较为公平的标准。此外,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各平台的坏账率审查,防止人为做大坏账率计算分母,而导致实际坏账率远大于所公布的坏账率,确保P2P网贷所公布的坏账率真实有效。
立法部門、金融管理部门加快有关法律政策的出台。通过确立有关专项法律,填补已有法律空白,保证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加快相应的政策出台,增强对P2P平台发展的政策支持,确保各地区的P2P平台快速、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西部地区,相关政策更需要加紧出台,确保全国各地P2P平台的平衡、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32-35.
[2]刘绘,沈庆劼.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52-59.
[3]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4]樊云慧.P2P网络借贷的运营与法律监管[J].经济问题,2014(12):53-58.
[5]朱森林,于文静,陈梦.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13):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