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实质化目标,必然涉及审前程序的改革与优化,解决刑事公诉案件办理中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三种职能的关系及其定位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是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审前程序改革涉及重塑侦、检关系和协调侦、检与审判关系两个维度。侦检关系实际上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問题,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强化检察对侦查的指导是必然趋势。侦、检与审判关系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检察监督与公安侦查、法院审判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法院司法审查职能的延伸。审前程序改革需要突出法院对审前程序参与主体的特定影响和保护,建立司法批准制度、司法救济制度。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破解卷宗中心主义至关重要。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不仅仅局限在法院审判之中,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应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移送证据材料,摆脱侦查期间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实现侦查办案方式的科学化转变。另外,还应注重综合保障审前阶段律师参与的充分性。
侦查程序改革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侦查模式的变革,二是侦查工作的规范化。突出"由供到证"模式,建立取证指引制度以实现侦查行为规范化,革除"侦查中心主义"积弊。审查起诉程序改革则应着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规范化,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条件,杜绝退补环节的随意性。建构繁简分流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机制,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趋势,保障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健全驻所检察工作中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核查机制,转变更新理念,健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信息互享机制等。
(摘自《法学》,2016年第12期,第120-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