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司芮 刘亚娜
摘要:
随着青少年对网络媒介的广泛接触,网络游戏也纷纷进入其视野。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复杂性和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滞后性,导致了当前我国网络游戏行业乱象丛生的问题。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游戏产品,缺乏正确的思想引导和有效的社会规范,青少年容易为不良信息所误导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发挥传统文化的育人作用、注重学校和家庭的教育作用、加强政府监管的导向作用能够有效化解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文化;青少年;思想教育
DOI:10.15938/j.cnki.iper.2016.06.027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6-0129-04
作为现代文化产业的新生力量,网络游戏以其卓越的经济产能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了最具活力的前瞻行业。“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北京市范围内的十余家上市动漫网游企业的游戏产值就已达200亿元,相对2015年同期涨幅超过了50%。”“巨额的资金收益和强劲的产业链辐射功能使网络游戏业已成为数字出版产业的主力军。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网络游戏一度出现了乱象丛生的问题。”[1]由于缺少对网络游戏文化属性的正确认知、缺乏对网络游戏不良内容的防控能力,网络游戏往往更容易对青少年的个人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鉴于青少年特殊的身心状况,应当从预防和引导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从而增进青少年自我防控能力实现对不良网络游戏的主动隔绝和心理矫治。
一、网络游戏的文化属性
“所谓网络游戏文化是指一个网络游戏所包含的文化底蕴,主要包括外在文化和内在文化。外在文化是指,游戏开发商赋予某款游戏的文化,它可以很明显的在游戏的各个环节,细节中体现出来,如游戏的历史背景、游戏的主题、场景、音乐、游戏方式、行为规范等,它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游戏的文化定位起关键性作用。而内部文化是众多玩家通过角色扮演,在游戏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交流,自行深化和发展而来的文化。”[2]在此,相比外在文化,內在文化更具影响力与作用力,它是众多玩家在充分达成某种共识的基础上,自然发展起来的交往情感,久而久之成为一种文化。当网络游戏的外在文化与内在文化得以共同成长时,这种文化色彩就相当明显。网络游戏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是一种生活表达方式,它旨在阐述某些理念、某些思想、某些历史,甚至在传递一种传统。简单的说,将特定价值观念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传达出来,并得到一定群体的认同,这就是产品的文化内容。而当游戏玩家尤其是青少年们把当下的生活元素和个人偏好融入到网络游戏当中,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沉淀,就会逐渐生成一种符合时下特定价值的网络游戏文化。有学者指出,“网络游戏的虚拟活动,不是简单的电子应用工具,玩家透过显示器看到的不再是仅仅局限于个人思维的数字映射,而是整个世界和人类文化精神,是文化的创造、文化的选择、文化的认同,以及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现”[3]。
可以说,网络游戏文化具有其他文化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尤其在创新性上,更为明显。首先,它具有较大时空自由性,而且不受身份的约束,更不会过多顾忌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现实基础,由此它拥有了更大的构建力,使得其更具开放性与兼容性。由于这种特质,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也获得了某种自由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更加“畅快”地表达自己。不仅如此,网络游戏还拥有非常便利的通信系统,使得众多玩家能够在一个平台上相互交流,由此形成了一种超强的互动性,加强了群体之间的凝聚力。在虚拟的世界里,玩家能够更加充分的彰显自己的个性,每一个人都可以变为自己塑造的角色。尽管游戏角色身份也有等级之分,但是每个角色都拥有“升级”的机会,都能够被其他人所关注与羡慕,使得在现实中难以逾越的鸿沟都能在此跨越,所以,游戏玩家可以在这一虚拟世界里尽情释放自己的情感。游戏玩家基本上都是青少年,处于同一个年龄段,又有着相同的爱好,在心理上就会形成一种亲近感,他们之间的交往融合就会更加迅速。青少年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极为活跃、充满朝气的,但是他们同时又承受了过多的期望与压力,在没有得到及时疏导的情况下,很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另外,游戏文化是一种“草根文化”,大众娱乐性很强,不同现实身份的玩家能够在网络中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想法,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传统和权威的另类挑战。
对网络游戏文化属性的淡漠导致了当前我国网络游戏内容的趋同性,产品缺少竞争力和生命力。虽然我国网络游戏种类众多,但具有文化影响力的作品却寥寥无几,难以形成良好的产业文化氛围。网络游戏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游戏玩家在进行娱乐的同时,游戏产品的文化属性一直在发挥作用,影响玩家的内在人格,其与玩家的精神世界相契合。尽管网络有时被认为是虚拟的,游离于现实世界,但是它毕竟是由现实中的人创作而来,无法剥离其现实特征。无论网络游戏的指向主体,还是游戏设定的内容情境,都是现实生活的浓缩。同时,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角色都由现实玩家进行操作,尽管游戏角色都是虚拟的,但这些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却反映了玩家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网络游戏的世界虽然是虚拟的,其中的角色也是人为构造的,但无论是素材资源,还是行为主体,都来自于现实,并且受到现实法则的约束,无法超脱于现实世界的范畴。就此而言,“所谓纯粹、绝对的虚拟世界并不存在,它总是与现实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虚拟世界是现实生活的镜像。” [4]可以说,正是网络游戏本身具有的与现实世界既有载体相同的文化特征才使得网络游戏发展后劲十足,它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中蕴含元素必然要符合这个时代的文化基调。就文化类型来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信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的网络游戏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业经济,更是一种具有自身成长内核的文化现象。
二、网络游戏的文化错位
1.表现内容的异化
从网络游戏的内容设定来看,人物往往不受现实世界规则的制约,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实现在现实世界中无法或难以实现的目的,感受践踏道德伦理所带来的病态快感。还有一些游戏在设计上对文学著作进行恶意篡改,在文字和表现内容上更是低俗不堪,更有甚者则是借助网络游戏宣扬异端思想,煽动种族仇恨和性别歧视。尽管这些糟粕一直被主流文化所排斥,但是其依然受到一小部分人的追捧,而缺乏正面效应的网络游戏就成了宣扬不良文化的重要渠道。例如,在一些网络游戏中,“白人”通常是英雄的化身,而罪犯的形象则是“黑人”、亚裔人或拉丁裔。这些英雄常常以消灭罪犯作为实现正义的手段,行为之中充斥着暴力、血腥与混乱。而玩家们在这种种族主义的影响下,一方面,在游戏情境中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忘乎所以。性别歧视也是网络游戏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根据《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报告》可知,网络游戏的消费市场已经不再单纯将男性消费者作为营销对象,越来越多的女性消费者也成为了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可忽视的人群。尽管如此,女性文化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女性一直是被网络游戏作为性别消费的对象,无论是女性角色的形象设计还是女性角色的地位都被网络游戏企业当做游戏的卖点,即便是针对女性玩家开发的网络游戏也都是一些宣扬女性思想开放的产品理念。在网络游戏中,女性不再是应当尊重的对象,她们只是一些形体特征突出的角色。在充满了男性玩家的网络游戏中,女性的性别隐私也成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宣传商品的招牌。在为女性设计的网络游戏中,情感类、宫廷类、仙侠类的网络游戏产品中,充斥着大量宣扬性爱、拜金、享乐和玄幻妄想等不利影响。长此以往,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人格态度也会发生种种难以预知的畸变,价值观念必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扭曲,这将诱发未成年人心理上的负面倾向。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来看,很多未成年人都有接触网络游戏的经历,甚至有些犯罪手段更是对游戏场景的模拟再现。正是网络游戏所充斥的这些不良内容,才使得未成年人暴露于不良信息之下,更容易成为不良网络游戏的受害者。
2.参与主体的迷失
未成年人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过程之中,他们对网络中的一些不良现象辨别能力、抵抗能力不强。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当代的未成年人肩负的历史责任更重。然而在责任之下,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将压力转化为进步的动力,反而转化为心理上的压力。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使得他们希望能够吸引到别人的注意,得到他人的认可,但这种吸引并不全然是以自身的优秀成绩和品格为焦点,很多未成年人通过模仿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和任务语言来引起他人的关注。吸烟、斗殴、使用侮辱性词汇往往是他们的行为特点。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需要借助政府监管的力量来净化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设置参与限制、严格控制网络游戏企业的逐利行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其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时期,在这一阶段未成年的思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认识能力上存在不足,这就使得未成年人难以用“好与坏”的标准准确判断和衡量自己所接触复杂事务的性质。当它们感知到网络游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时其就会根据个人喜好从行为上作出判断——参与网络游戏。未成年人无法对道德和规则等抽象事务予以理解,使得他们难以据此判断网络游戏中所存在的色情内容是否“健康”。这就使他们不会据此主动隔绝对网络游戏不良信息的接触。网络游戏所带来的视觉享受和发泄快感都使得未成年人容易被轻易的俘获,甚至产生依赖心理形成网瘾症状。认识能力的不足还使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游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很多长期接触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都出现过视力下降,焦躁易怒和身心俱疲的情况,这与网络游戏内容紧张和升级利诱不无关系。未成年人没有太多的生活和消费经历,他们并不知道获得金钱的辛苦也不知道货币的购买力,在进行网络游戏时往往因为喜欢就花费大量的金钱去购买虚拟的道具,在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在自律能力上存在不足。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比较低这就使得未成年人难以抗拒某些具有吸引力的事务。天性使然让未成年人更愿意参与游戏这种娱乐性较强的活动,但时间观念的淡漠和缺失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沉浸于网络游戏之中难以自拔;三是保护能力上存在不足,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未成人很容易受到网络游戏内容的影响。网络游戏所传递的胜者为王、弱肉强食以及解决冲突简单粗暴的方式都容易让未成年人移植到现实生活中来,他们容易陷入幻想和假象之中,难以抗拒不良思想的侵蚀。“网络游戏中普遍存在着美化暴力功能的倾向。”[5]未成年人往往难以在网络游戏中认识到暴力的危害,使自己远离其危害。
三、网络游戏的文化塑造
1.文化的内驱力
从传统文化看,民族的文化是中国网络游戏得以传播的有效形式。游戏需要营造一种环境,让大家予以认同和理解,这是网络游戏得以有效传播的先决条件。与其他国家的网络游戏文化背景不同,我国作为一个文萃大国,有着几千年的深厚底蕴,无数文化作品和历史人物为网络游戏的内容设定提供了丰富的题材。“多元一体的中华传统文化创造了仁爱、公忠、孝慈、中和、持节、诚信、侠义、谦恭、好学、克制等人类文明的准则,成为人类文明的丰富资源。也给游戏提供了丰富的设计理念。”[6]文化作为游戏的灵魂,它能否与传统道德相承、与现实道德要求相符则最终成为其能否成功最为关键的因素。一款好的游戏就是要造就公正良知的人类文明秉性和鲜明的个性特点为玩家所喜爱,而这些正是需要彰显且能深受大众欢迎的。情色的诱惑、暴力的渲染和有悖人伦的肆意编造可以暂时满足一些人的心理需求,但最终会被公众抛弃,成为为人病诟的利欲熏心者。网络游戏不仅要与中国传统文化达到“形”的融合,更要达到“神”的贯通,就是要将这些文化表象背后的精神和价值通过网络游戏传递出来,从而对青少年起到一种启迪的作用。网络游戏不能仅仅在表面上形成一种国别的风格,而是要真正体现中国的文化底蕴,传达积极正面的能量,塑造健康文明的道德观,形成歉然平和的心态。丰富网络游戏的精神内涵才是网络游戏的传世之道,通过网络游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网络游戏的文化格调,才能发挥网络游戏传承文化和导人向善的正能量。
2.文化的培育力
积极挖掘和发挥网络游戏的德育价值,积极引导青年学生正确选择优秀网络游戏,积极发挥网络游戏在德育实践中的作用,十分必要,刻不容缓。”[7]我国各级教育机构要从教育的各个维度去认识了解,调查研究网络游戏,以便充分的认识网络游戏。利用网络游戏的教育价值更有效地减少网络游戏的负面作用。研究如何创造绿色网络校园,提高青少年的信息技术素养,使青少年能够科学、正确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教育技术和教学设计角度研究如何在网络游戏中渗透教育教学内容等。通过日常行为规范和思想品德教育来提高青少年的网德。要告诫青少年在网络社会中一样要遵守道德规范。积极挖掘和发挥网络游戏的德育价值,积极引导青年学生正确选择优秀网络游戏,积极发挥网络游戏在德育实践中的作用,十分必要,刻不容缓。
对于网络价值观念模糊的问题,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三观教育。青少年时期是形成世界觀、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阶段,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从小事着手,让他们明辨是非,倡导他们为人处世诚实守信,努力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时期正是探求自我同一性的阶段,大多数青少年在此期间无法确定自己的人生取向,所以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就会在网络中存在双重人格的倾向,希望通过网络放松自己,表现自己另一面。学校应该多组织有意义、有价值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青少年通过亲身体验形成更为牢固的、积极的、更富有创造性的同一感,培养青少年形成积极的人格,以抵御网络的诱惑。
3.文化的引导力
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混乱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尤其是在网络游戏进入市场之前没有设立针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分级制度、没有建立起网络游戏激励制度,这就使得很多低级趣味的游戏得以进入玩家的视野,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对即将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资格审查,对涉及色情、暴力、赌博、愚昧等不健康的内容进行删减或是整改,保证游戏质量。“通过各种具体的量化体系对网游产品的暴力性、危害性、成瘾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指标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为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提供外部的法律保证;同时对于那些文化价值高、内容健康、富于教育和启示意义、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原创网游予以激励并且为其提供绿色通道促进其传播。”[8]政府和国家应该肯定网络游戏的正面力量,引导其发挥正面价值,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易于操作的管理体系,可以设立专门管理网络的机构,对社会中网吧进行规范教育,鼓励游戏商进行行业自律教育,同时要联合学校、家长、社会机构对网络游戏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在强制执行的同时发挥引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文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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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东,袁春艳.论网络游戏的德性价值及其德育实践[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55-59.
[8]唐汇西.网络信息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15.
[责任编辑:刘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