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莉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探究
郭 莉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C2C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伴随互联网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当今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C2C在市场经济中的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法律问题
C2C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形式,不仅有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促使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提升,而个人网店作为C2C模式下的主要组成部分,在C2C模式中的税收份额也相对较大。为了使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得到有效管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当前社会中C2C模式下征税难题主要有四:一是对纳税主体很难进行明确。税务登记制度是传统贸易行为中纳税主要依据之一,在税务登记明确下进行纳税义务人的确定[1]。然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个人网由于依托网站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对交易地点等因素很难确定,致使出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的结果,严重影响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发展;二是对税收管辖权很难进行明确。在传统贸易模式中,国家依据营业地点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点等对税收管辖权进行明确。然而,当今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对相关经营者的纳税行为发生地很难进行明确,并造成个人网店税收管辖权无法明确的消极结果;三是对税目税率很难进行明确。在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一般规模较小,若采用“一刀切”形式对税率进行设置,则会增加一大部分个人网店的经营成本,造成打击人们创业积极性的消极结果。此外,对个人网店成交额、商品数量以及商品种类等客观情况很难掌控且存在较大变数,也一定程度上为税目制定带来了难题;四是不健全的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使得相关税收征力度较弱且存在较大困难。当前我国施行力度较大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对包括个人网店在内的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管控时,应进行实名制管理,而实名制后信息并不能随意更改。然而,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存在较大变数,总称实名卖家想法很难落实,并造成税收征管难的消极结果[2]。
(一)在税务登记时有效应用纳税人识别号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任何行为均应受到法治监管,税收行为亦是如此。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应用“纳税识别号制度”,覆盖所有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人,从而在社会全员均拥有纳税识别号基础上,解决C2C个人网站纳税难问题。所谓纳税人识别号,同身份证号码有异曲同工之效,均是国家统一标准后赋予人们的有且只有一个的代码。此外,纳税人识别号还可应用在不动产登记、缴纳社保以及签订合同等其他人们在实践社会行为时设计纳税适宜的方面,从而可实现对纳税的有效管控[3]。
(二)完善网络交易技术平台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而言,应通过附加税以及征收新税形式,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奠定基础。依照我国税收法律相关规定,新税种的征收对象为新的征收对象。虽然,C2C是新型贸易形式,但是经营本质仍是服务与商品的交易,在这种贸易形式下并为产生新的交易对象,因此无法衍生新税种,并有利于控制国家税收成本以及稳定税收制度。由此可见,对C2C模式下的税收管理,应依托线下税收交易对线上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由于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主要以物流形式来实现交易的支付,因此与传统交易模式本质相同,应遵照有形商品形式来征收相关的增值税[4]。
(三)对税收申报主体范围进行明确
为了规范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应首先明确纳税主体。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是法律制定存在滞后性,致使社会上仍有很多人认为C2C模式下交易主体不需要纳税,这种认识误区造成人们对税收申报主体范围、并不明确。根据当前税收情况,可从两方面来分析税收申报主体:一是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针对已经进行工商业登记的个人网店,征税主体线上、线下应保持一致,并不跟随交易形式发生转变;二是为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对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网店经营情况不同,存在网店未达到征税标准情况,也存在B2C模式冒充C2C模式进行网店经营的现象,无论个人网店处于何种状态,只要发生交易个人网店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申报主体并进行缴税。为了确保申报主体明确并符合法律规范,应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撒很的个人网店进行实名制管理,为征税管理监管提供依据[5]。
(四)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当今社会开设网店的门槛较低,促使个人在网上开店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网站平台对个人开店限制较小,使得大多数个人网店经营者并不进行税务登记,且缴税意识较低。造成个人网店纳税意识较低的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大多数个人网店并不存在实体店面,有些只经营闲置物品以及服务类项目,使得大多数个人网店经营者并不知道网店也需要工商注册、缴税登记,致使个人网店纳税意识较差;二是C2C模式下消费者大部分为个人采购行为,并不需要报销,因此不重视对消费发票的索取,致使大多数个人网店并不具备开发票的能力并影响缴税;三是相关部门对个人网店纳税的宣传。虽然,在一些大型网站上对纳税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个人网店约束性较差,加之有关部门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纳税方面的教育与宣传力度不强,致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无法提高。基于此,为了提高个人网店经营者纳税意识得以强化,应从消费者、有关税务监管部门以及网站三方面共同着手。国家有关部门应联合相关C2C模式网站平台,通过网络、电台、电视以及报纸等平台对纳税重要性以及纳税形式等进行高效宣传,促使个人网店经营者可树立纳税意识,并制定相关政策对逃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使个人网络平台经营者行为得到有效监管。此外,在有效的税收教育宣传下,消费者也应养成索要发票的行为,为消灭逃税、漏税等税收征管问题献出作为公民的一份责任[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C2C模式的个人网店交易模式将会得到不断发展,而税收征管作为国家经济收益主要形式,面对所有自然人均具有责任约束力,因此C2C模式下个人网店也应通过提升自身纳税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不断调整法律规定、加强税收宣传以及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方法来对个人网店税收征管进行有效管理,法律法规作为监管税收的有效形式,应加强对个人网店逃税、漏水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使人们意识到税收重要性。此外,作为消费者应加强索要发票的意识,从而对个人网店纳税行为进行约束监管,达到完善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目的。
[1]魏楚月.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4):82-83.
[2]杜宇.个体电商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6.
[3]黄浦林,许秀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征管难题及解决路径探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5(17):52-55.
[4]张文梦.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5]王凤飞.网络经济交易下的税收征管——基于C2C模式的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4(4):60-63.
[6]程昊.我国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