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索中前进
——浅谈刑法发展中的错案反思

2017-04-15 07:1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错案公平正义办案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摸索中前进
——浅谈刑法发展中的错案反思

刘佳欣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公平正义,是雕刻在我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坐标,它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矢志不渝的崇高追求,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积淀传承的精神基因,是今天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

公平正义;群众;保障

人们常说,正义只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从沉冤18年的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来看,中国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迈出了坚定勇敢的一步,然而与之而来的是被媒体先后披露的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奸杀案、张氏叔侄奸杀案及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错案,这些错案的产生正一次次挑战者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也考验着人们承受能力的极限,司法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也是民心所向,在崇尚法治及人权保障的现代文明社会,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形式错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冤假错案?如何界定一个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呢?对于错案的界定与评判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通过查阅与总结,个人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诉讼阶段,所作出的终结性法律裁决,或与证明标准不符,或与法律规定不符,或因违反诉讼程序并导致与证明标准或法律规定不符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由于每个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同,后一阶段的否定性终结性法律裁决并不必然是对前一环节错误的认定,非办案人员的故意“漏罪、漏人”的情况,量刑偏重偏轻、存疑撤案、不起诉或被宣告无罪裁决的案件以及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于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的情形,都不应当认为错案。而“冤案”是最严重的一种错案。其容易发生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导致无辜者被处以重刑,是错误立案、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最典型和最完整的形式。

冤假错案是如何形成的呢?一件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死刑复核等环节,之所以设置这么多环节,如同船上设置的一个个密闭的舱门,每一个阀门都独立起着阻断渗入海水的作用。理论上,刑事司法制度是公安侦查、检查公诉、法院审判,三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着独立的阻止错案产生的权力与职责,所以冤假错案的产生并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环节的问题。当一个案件有了问题,那么它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就相应的都出了问题,是整个系统的失灵崩溃。

其产生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就检察环节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错案产生的根源在于错误的司法理念,以致错案的发生难以避免,已经发生的错案又难以发现和纠正。佘祥林“杀妻”错案使我们看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错误理念,渗透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检察人员也并未能坚守法律底线,坚持证据客观性的底线,因此成为了了错案的根源,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错误的理念必定会产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一案在一审举证质证时,检察办案人员非但没有主动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DNA鉴定意见,反而有隐匿之嫌,该份证据竟然是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才得以在法庭上展示。由此可见,在实践活动中,如果检察机关丧失客观性原则,不能认真听取和分析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仔细复核每一个证据,那么错案的产生将成为必然。

3、执法行为不规范必然导致办案流程的不合理。

虽然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的诉讼性与行政性之冲突明显,“独立”二字难以真正落实。同时受地方权力部门影响,案件的法律属性和客观性进一步虚化、弱化,行政性反而增强。所以检察机关所推行的办案流程,即以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检委会)的三级审批,未能使检察机关形成检察性强的工作流程,反而助长了其以上命下从的行政性关系为特点的办案责任机制,严重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和直接性要求,催化了刑事错案的产生。

4、办案流程不合理,体现出的是工作机制的不完善。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改革,但是通过分析错案我们也可以看到,其工作机制依旧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现象。其不完善的办案流程机制使刑事错案失去制度监管,不健全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使办案人员在面对案件诸多矛盾和一点的时候随心所欲,不合理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才使检察人员片面的追求效率,环环相扣下来,反而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刺激了错案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蹄疾步稳。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新一轮司法改革按下了启动键,其统筹部署被提高到了中央层级。在司法改革中,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我们能做什么呢?抓住错案产生原因逐一解决,各个击破。

1.转变检察人员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应注重实际,结合相关法律,从思想上彻底改变过去陈旧的执法观念,从保障人权出发,坚决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疑罪从挂”以及“留有余地判决”的错误观念,坚持执法规范化,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格证据标准,树立起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与客观证据优先的办案理念,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力争不枉不纵。

2、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强化自身执法管理,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充分保障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质量。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新途径新方式,实现“检务公开”从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从执法程序公开向执法依据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转变,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以看得见、可感知的方式提升执法公信力,进而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

3、检察机关应回归法律属性。检察机关的行政化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因社会的变革与其自身的缺陷性,对错案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现实的发展中,检察机关应对原有机制与流程进行创新与完善,加强其法律属性,充分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防止有悖司法认识规律的“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等现象的产生,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

4、完善工作机制。应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办案流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完善考评机制,以提高意识、明确职责、科学考评为出发点辅之以透明化的检查监督,形成一套完善科学地工作机制,更好地捍卫司法的公正公平。

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变化的,其本质的暴露和展现也有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正确认识往往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因此错案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尽最大努力去杜绝。因为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及时反思才能使司法之树常青,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使法律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

刘佳欣(1992.02-),女,汉族,四川自贡人,在读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海上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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