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遗忘权”

2017-04-15 07:1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圆形监狱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试论“被遗忘权”

胡书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在信息收集与存储技术极其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并不会像过去一样轻易消失不见,即使是那些我们不愿意让其继续传播的信息。“被遗忘权”给了我们在网络中隐匿与自身有关的信息数据的权利,可以帮助网络用户更大程度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互联网;网络;个人信息

遗忘是人类的天性。以往,人们总是不断借助于语言、绘画、文字等媒介对抗遗忘,服务于人类自己的生活。但是,随着网络技术与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遗忘变得越来越困难,信息采集技术与云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相当多的个人信息被长期保存在网络中,不同目的的用户都可以浏览、查阅、下载这些个人信息,而在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中也包含着大量过时的、没有价值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个人信息数据有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不利。于是对这些信息数据采取何种途径来解决已经十分紧迫。

一、“被遗忘权”的内涵解析

“被遗忘权”是针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而提出的新概念,“被遗忘权”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消除自己过去的在互联网中的信息数据的权利,即如果个人信息主体不希望某些个人信息数据数据再次被使用而这些数据又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予以继续存储,可以要求数据的控制者将其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数据(文件、照片或者合同等等)删除,使其在网络世界中达到“被遗忘”的效果。

“被遗忘权”这一权利底层的法理是如果一个人已经改过自新,那他就应该免于被他过去所犯的恶劣行为影响他现在的名声,即请求“被遗忘”的权利,让一个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这种“被遗忘”及“重新做人”的精神在很多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中已经得到展现,如各国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条文中往往都会有将青少年罪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删除或封存的规定,如此这样的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或地区普遍所施行的一项制度。

二、“被遗忘权”的具体内容

“被遗忘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一)权利主体,“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也就是个人信息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其身份已经被识别的自然人,或根据身份证号码、姓名、位置数据、或者其他独有的识别方式能被识别的自然人。

(二)义务主体,主要是个人信息的数据控制方,即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地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处理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公共组织机构。

(三)“被遗忘权”权的行使方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认为自己有行使“被遗忘权”的必要时,可以向义务主体提出申请,在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如自己是个人数据的所有者,自己遭受到来自过去的个人信息的不利影响或者有其他理由希望“被遗忘”,义务主体应设置相应的申请审核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被遗忘权”条件的申请,立即采取删除链接、断开链接、屏蔽网址等技术措施来限制相关个人信息数据继续在互联网上扩散。如果该申请没有被义务主体审核通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或诉讼途径来救济自己的“被遗忘权”。

三、“被遗忘权”存在的意义

(一)“被遗忘权”有利于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的实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即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处置具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无限制的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意味着,“被遗忘权”可以给人们提供重新考虑自己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方式的机会,有助于个人数据自决权真正掌握在信息主体手中。

(二)“被遗忘权”的实现,可以帮助我们从“超级圆形监狱”的监控中逃离。帮助个人逃离监控,这是隐藏在“被遗忘权”深处的重要功能。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存储,本身就是一种对个人行为的监控,不能排除有可能导致福柯所阐释的“圆形监狱”的出现①[2]。美国现代主义学者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曾提出“超级圆形监狱”一词用于形容无所不在的网络将人们陷于不可逃避的监控中[3]。在这种“超级圆形监狱”中,网络用户并非总是以被强迫者的姿态出现,甚至关于个人信息的基本资料填写都是出于自愿或者事前的同意,但实际上,这种基于网络的数据采集将人放置于无所不在的监视中。实已经证明,这决不是一种纯粹的幻想,2013年6月震惊世界的美国中情局(FBI)针对全球网络监控的“棱镜门”丑闻曝光,提示我们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对于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获取采集和监控。这促使人们呼吁“被遗忘权”,如果“被遗忘权”得以实现,意味着人们有逃离网络强权者设立的“超级圆形监狱”监控的可能。

[1]Jef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worth remembering?[J].Computer Law amp; Security Review,2012(28):143-152.

[2]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3]马克波斯特.互联网怎么了?[M].易容,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

胡书伟(1992.6-),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法律方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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