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梅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中美企业年金制度比较研究
何春梅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面临了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急需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位、模式选择和运行机制等还存在争议。如何规范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重要理论问题。本研究聚焦于中美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比较,并试图通过比较完善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尽快健全和完善起来,带动年金计划的普遍建立和良好运行。这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改革实践的要求。
企业年金制度;比较研究;税收优惠;借鉴
根据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76298个,参加职工达2000多万人,积累基金达10000多亿元。与2015年相比,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不断壮大,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积累的基金数日益庞大。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从2016年的数据我们也看到了企业年金发展的不足之处。首先,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在6%以下,其中一半的收益率在45%左右,暴露了企业年金基金庞大但收益率低下的现状。其次,从企业账户数、职工账户数、资产金额的绝对数来看,各地区企业年金覆盖不均匀,地区间的差距较大。尤其是西藏、新疆等相对落后地区,企业年金亟待发展。
企业年金制度是中国的一个新事物,中国缺乏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念和意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从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是加快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对中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企业年金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各国根据国情、环境、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不同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年金理论的解释也有很多种:雇主父爱主义和义务说、人力折旧理论、延期支付理论等。但企业年金的总体原则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体现的是企业的人文关怀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精神。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年金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它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我国企业年金研究现状: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及运用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国家鼓励到企业实施的过程,这是与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分不开的。郑秉文(2004)比较了欧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过程,认为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能够有效的解决制度压力问题。邓大松,刘昌平(2004)对企业年金计划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划分,认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胡云超(2005)结合《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中以保护计划受益人利益,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务安全的原则,对我国企业年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巴曙松(2005)介绍了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并分析了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及政策思路。巴曙松、陈华良、贾蓓(2005)认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存在信托管理和义务的冲突,市场失灵的可能以及对于监管效力的稀释的问题。章伟、何勇(2006)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并且初步构建了企业年金投资绩效和绩效评估的相关指标。林义(2007)认为在企业年金治理与风险过程中要高度关注文化因素以及若干潜在制度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蔡崎峰(2010)认为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信托属性与法律主体属性。
我国企业年金定位为补充养老保险。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从1991年到现在经历了探索、酝酿、建立三个阶段。在探索阶段,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个通知在制度层面上对企业年金作了详细描述。在酝酿阶段,2000年42号文件的四个新政策在总结了过去养老保障改革和发展经验上,纲领性地确定了企业年金发展模式和战略方向,并结束了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障时代,开启了企业年金制度的新时代。这具有阶段性的政策主要包含了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障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二是明确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市场化的运营管理。2001年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年金建立了正式的制度,但是缺乏专业制度,市场未被完全释放。2004年以来,陆陆续续地出台了企业年金的法规制度,企业年金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运作、多方博弈的序幕被拉开了。后来,逐渐涉及到如何认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基金投资、信息系统等,企业年金的法律框架已初步构架成形。2007年以来结合市场上企业年金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逐步完善。2013年出台了鼓励企业年金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企业年金既“退休计划”,是指私营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美国企业年金也经历了形成、成长、成熟的三个阶段。与我国相比,美国的企业年金早于一个世纪。在成长阶段,企业年金已逐渐成为制度安排。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和配套制度下,阻止了企业年金投资与管理的滥用,使其大规模都投资到美国资本市场。随着《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修正成熟,美国企业年金趋于成熟。
(一)制度定位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与公共养老金的资金规模基本接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属于主要支柱型。我国在企业年金的定位上停留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补充,是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第三支柱。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还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相联系,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管理模式。信托管理模式既将企业年金与企业资产相剥离,委托外部机构或基金会进行信托管理。信托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外部信托模式和基金会模式。最为普遍的是外部信托模式。一般以信托或者保险公司为外部机构。显然,信托模式更专业,适合规模较大的养老金,收益也更高更稳定。但是需要支付外部机构的费用。毋庸置疑,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带动了资本市场的成熟。基金会模式,既通过基金会进行养老金的运作与管理。该基金会既可以是企业内部成立,也可以委托外部的基金会机构。我国主要有三种模式: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保险公司经办。三种模式有争夺利益的趋势。社保机构具有监督和管理的双重身份,随着新制度的出台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年金自办业务存在企业资产与年金资产未分开,企业财务人员兼任年金管理人员,出现了年金不安全,质量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投资管理比较
该比较是建立在美国401(K)计划于中国新企业年金的基础上进行的。美国401(K)计划一方面规定三种以上风险与收益不同的投资方法必须设立账户,该账户需由员工指定,且该账户产生的投资收益不课税。而我国由企业统一选择投资产品。相关产品的投资比例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美国员工对自己的投资负责任,同时企业有义务向员工进行投资教育。我国年金的投资产品由企业统一选择,并且不需要对员工进行教育。
(四)监督体系比较
负责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劳工部下属的雇员福利保障局,该部门的职员人数超过1000人,监管力量强大且独立。而在我国对企业年金监管主要由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基金监管司负责,缺乏具体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监管机构的不健全、监管人员超负荷的工作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年金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年金规模数量日趋庞大,薄弱的监管体系下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五)参与率比较
美国引入“自动加入”,扩大了企业年金参与率,使得企业年金覆盖面更广泛。自动加入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低收入、刚参加工作、青年职工人群。它坚持非歧视原则,企业必须满足选择缴费或者匹配缴费。自动加入的成功主要在于美国在实施该机制之前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思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现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不明显。美国的自动加入机制为我国扩大年金参与率提供了借鉴意义。
(六)税收法律制度比较
美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完善统一而且还有效的刺激和引导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以美国代表性的401(K)计划为例,该计划实施双边减税。一方面企业可以从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另一方面个人的缴税可以从工资中税前扣除。这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均是皆大欢喜。从而,提供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年金的积极性。为了保证税收公平,不让企业年金沦为富人、高新管理者敛财的利器,美国还制定了税收反优惠的检验标准,真正的做到了无歧视。这一系列的政策使美国企业年金覆盖到了各行各业,各种规模的企业或者私营主。而在我国,实施企业年金的大部分是国企、事业性单位或大型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人员也仅仅涉及到部分职位较高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贫富差距,社会公平弱化,诱发社会的动荡。
(一)明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定位
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位与政府、企业、公民的重视度紧密联系。明确定位不仅能明确企业年金改革的方向,比如完善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等。还能促使年金覆盖面广泛。
(二)支持信托管理模式,规范企业自办年金业务
美国企业年金较大部分采取信托管理模式。该模式具有专业化、资金安全有保障、收益稳定。而我国信托管理模式很少采用,且主要是保险公司经办。我国应放宽外部机构进行信托管理,如银行,证券公司等,活跃资本市场。我国企业自办年金业务没有分开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不能真正的保证职工的利益和年金的安全。同时,企业自办年金时,财务会计人员与年金管理人员岗位未分离,财务人员不一定具备专业运作的知识技术,影响年金的效率与质量。所以,我国应支持信托管理模式,规范企业年金自办业务。
(三)完善政策,建立促进年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年金政策不到位,缺乏优惠政策,导致年金的整体发展缓慢。随着1997年建立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缺少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缺乏应遵循的安全政策法规,尤其是对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贡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打击企业积极性。此外,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企业年金整体发展缓慢,行业与地区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有些企业尚未开始企业年金,退休人员严重依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的进展主要集中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但遗憾的是,由于一些行业的结构调整和重组,甚至出现了停滞、资金流失等现象。
(四)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年金运作不规范,存在潜在风险,缺乏有效有效的监督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虽然一些企业名义上建立了企业年金,但没有把年金资产和企业资金分开,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劳动争议的隐患。有些经营者,甚至假借伪造职业养老金的幌子,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私利,造成资产流失,造成腐败。年金支付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健全的问题。总的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工作的制度保障迫在眉睫。
(五)提高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比例
从企业方面来看, 假定缴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变, 如果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机构越多,纳入计划的职工人数越多,那么计费的工资总额就越大,税前可以扣除数额也会越大。所以,在测算财政承受多高的缴费比例时,首先需要关注能有多少企业以及多少职工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六)增加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覆盖全体员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有四个短板。一是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相比严重失衡。第二支柱太小,无法与它的地位相匹配,与基本养老金制度不成比例。二是区域发展严重失衡。从地区分布来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被保险人的差距比例,表现出很强的区域性特征:不仅在东部、中部和西部的规模梯度分布特征,增长速度也呈现区域差异。第三,工业和企业严重失衡。主要能源,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电力、铁路、交通、烟草垄断和资源型企业,有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营利性好的金融部门,包括行业的龙头企业;从支付占总养老金积累的比例,约3 / 4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占比很小,基本排除。民营企业是解决中国就业问题的主要力量,但它已成为一个“痛点”在企业年金制度”。第四,小微企业基本被排除在外。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小型弱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避免歧视低薪员工。类似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做出的规定:高薪参与人员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低薪参与人员也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七)加强企业年金税收的监管
在提倡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时, 还应考虑堵住“税收漏洞”。恰当运用税收监管指标,正确行使行政和法律手段,提高对税收监管的强度,加强政府相关机构监督的独立性、公平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建立与所得税法相匹配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建立年金税收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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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为2017ZYXS66)。
何春梅(1992-),女,四川巴中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