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明朝监察制度

2017-04-15 12:58雷学志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御史监察制度

雷学志

(聊城大学 山东 聊城 252000)



浅述明朝监察制度

雷学志

(聊城大学 山东 聊城 252000)

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代,统治者为了巩固皇权,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控制,在借鉴历朝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自己朝代的监察制度。同时伴随着整个朝代的兴衰不断调整、发展与完善。认真研究明代的监察制度,既有历史价值,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为我国现行的巡视制度寻根溯源,提供借鉴。

明代监察制度;特色;借鉴意义

一、形成的背景

明朝是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走向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皇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封建主义监察制度得到加强,封建官员受到了空前的皇权监督。在明朝初年,由于政权刚刚建立,此时,明朝统治者主要的任务就是政治上加强统治,经济上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社会上维持稳定秩序。直到明朝洪武十五年,明朝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掌管秩序、司法、纪检等职责;在地方设立了御史巡按和六科给事中,掌管地方考察职责以及对中央六部的监察。可以一言以蔽之,明朝的中央、地方监察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了。

二、主要内容

关于对明朝监察制度的研究,因为明朝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从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转向封建主义君主专制,所以在该文中,按照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来分析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从明朝的中央监察制度来看,都察院是明朝检查体系中最高的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的长官是左右都御史,掌管着最高检察权,官位拜正二品;在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使,官位拜正三品;在左右副都御使下,又设立佥都御使,官位拜正四品;佥都御使之下再设下属,分别是经历司,司务厅,照磨厅和司狱司四个部门,其官位分别是从九品到正六品不等。除了都察院自上而下的专门监察机构之外,在中央,明朝还在六部中分别设立了六科给事中,简而言之,就是在六个部中都设立掌管监察之职的给事中,其官位拜正七品。在中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之间,二者并不相互通关,它们都直接听命于皇帝,但是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人员短缺,皇帝在二者之间抽调人员互补职位空缺。这就大大加强了皇权对官员的监督控制。从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上来看,与中央稍有不同。在明朝初期,地方各省分别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官位拜正三品,是地方最高的监察长官,在其下,又设下属使和佥事,分别官拜正四品和正五品。到了洪武十四年,明朝又设立了道按察分司,进一步具体划分监察权到道一级行政机构。在洪武十五年,设立了府州县按察分司,监察权进一步划分至府州县地方行政机构。这就形成了从省至道,再至府州县的三级地方监察机构。除此之外,明朝地方上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地方监察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这十三道包括浙江、广东、广西、山东、福建和云南等地,他们属于国家重点监察之地区。上述的地方监察机构属于明朝常设的、固定的监察官位,此外,明朝还有不定期的地方监察制度,如巡抚、巡按、总督等,都是由皇帝亲自授命派出,监察地方。以上所阐述的明朝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是明朝比较统一的,也是主要的监察制度体系。明太祖朱元璋曾云:“ 国家立三大府, 中书总政事, 都督掌军旅, 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 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①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公元1682年), 又置都察院, 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职专纠劾百司, 辩明冤枉, 提督各道,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②地方下设13道监察御史, “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 或露章面劾, 或封章奏劾。”他们直接受命于皇帝, 代表皇帝巡按州县, 考察吏治。明朝谏官的职能由六科给事中取代, 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置给事中1人, 左右给事中各1人, “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③

三、比较与前朝的监察制度

1.先秦时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夏朝已设有监察之官,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西周时期则正式出现了御史官称,其职责已含有监察之意。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于此可见,夏、商、周三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及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史载,齐威王与赘婿淳于髡饮酒后宫,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④可见御史的纠察职责对于百官之震慑作用。不过,从整体上讲,此时的监察活动尚属简单,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亦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2.秦汉时期

秦灭六国而一统天下后,秦始皇即立百官之职,行郡县之制,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丞相副贰,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同时监督各级官吏。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组成御史府。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同时向上级推荐人才。御史府的建立和地方监察官员的设置,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所以秦开创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先河。西汉初年另设太中大夫,掌议论之制。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初置谏大夫,东汉时更名为谏议大夫。谏议为言官,有权驳议御诏中的失误,可面见君王并对许多失法大节提出面谏。此外,汉代还制定了我国最早的地方监察法规,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3.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伴随着社会动荡和王朝频繁更替,监察制度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御史台从少府中分裂出来,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隋朝,文帝将御史台自宫禁移于外廷,进一步明确了御史台作为国家监察机构的性质。同时因避父杨忠名讳不设御史中丞而恢复御史大夫之职位。入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监察制度亦臻于完备。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下置三院,形成一台三院体制,三院各有分工,互相交叉,互相配合,组成了一个严密的脱离了国家行政机构的独立的监察系统。

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而明朝的监察制度又是比较有特色的。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注释】

①[明]张廷玉:《明史.卷三》北京:中华书局 2000版.

②[明]张廷玉:《明史.卷二》北京:中华书局 2000版.

③[明]张廷玉《明史》卷 74《职官制三》北京:中华书局 2000版.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 126《滑稽列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版.

[1]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版.

[2]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版.

[3]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 2000版.

[4]张晋藩:《中国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版.

[5]周良霄:《皇帝与皇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版.

[6]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

[7]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

[8]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2版.

[9]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版.

雷学志(1991-),男,汉族,山东阳谷人,历史学硕士,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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