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问题研究
景 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不完善,处于发展阶段,亟需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理解其内涵,更需要全民共同参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生产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加强政府监管,用严密的法律体系约束产品生产者,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
(一) 缺陷产品召回概念
对于缺陷产品的定义,各国的表述各不相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也对缺陷产品做了规定,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指当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有危害消费者健康、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召回流通中的产品,予以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以防止危害再次发生的制度,是一种事先救济措施,目的是清楚缺陷产品存在的隐患,保护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国际商品进入中国市场,为保护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我国有必要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能促进其发展。召回制度的实施能使那些技术落后,不用良心生产的企业,管理松懈的企业面临倒闭的困境,企业为了生存就会革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率,生产合格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此往复循环,生产好的商品,满足顾客需求,提高信誉度,以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促使企业不断发展,越做越强。
2.有益于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提高全民物质生活水平。当前,国内市场充斥着大批量的劣质产品,巨大的隐患威胁着人们的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劣质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生命财产的威胁,阻止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实行召回制度,将会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从而降低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性,有助于拉动消费,让消费者购买到自己放心的产品,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状
随着我国产品安全事故频发,我国在产品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凸显,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成为国内众多学者和立法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后来也不断产生了新的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但一直未形成完整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有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操作上具有局限性。而且从上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只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领域等有限的产品领域建立了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覆盖面狭窄,与我国产品召回范围日益扩大的状况不相适应。
2.政府监管力度不大。我国存在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施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就缺陷食品的监管来说,我国的食品以是否能进入市场为界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监管。质监部门监管食品生产领域,即检查食品是否合格,能否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后,就由工商部门行使食品的监管权,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是否是假冒伪劣商品。
3.缺乏严格的标准及科学的产品召回程序。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新性产品不断涌现,其标准体系也应该得到及时的更新,但是我国在该领域表现的还不是很积极。即使在有规定的汽车、食品等方面,也很难找到一个权威性的科学标准。
4.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认识不足。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买到缺陷产品, 但真正找厂家或经营者,销售者退换商品或获得其他补偿的少之又少。商品生产者不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人们来说比较陌生。消费者难以用此制度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国际监管产品市场的法律制度之一,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状况,建议如下:
(一)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现状,仅靠市场不能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市场中之所以大量存在缺陷产品,最重要的原因是缺陷产品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太轻,甚至在法律中没有处罚的依据,使他们“合法”的生产不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我国应建立专门法律进行规定,不同产品的具体实施细则为补充的立法体例,建立产品召回法时要吸取现有产品召回经验,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定产品召回的程序。
(二)建立有效的配套实施制度
1.建立风险评估检测系统。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政府应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准确评估风险,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从风险评估到风险管理的策略,采取安全对策;国家质量安全部门应制定风险评估检测系统,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完善安全预警机制。加快建立缺陷产品安全预警机制,对市场上易引发伤害的产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产品现存和潜在的问题,根据风险发出预警信号,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发现存在缺陷产品时,应通过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告知相关主体,避免消费者引起恐慌。
3.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缺陷产品召回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靠高效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时将问题反映着给主管部门,或生产者和经营者发现问题后发布召回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确定问题产品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些的有效实施都依赖于完整的信息系统的建立。
(三)确定召回主体并明确监管机构
按产品的类型进行监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在确定监管机构时,要做到不同产品由不同的机构监管,对产品实现纵深管理,对产品生产销售的各环节负责,明确各环节的监管机构,严格规定召回主体,能够避免多头管理。
(四)落实惩罚性赔偿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罚款制裁措施,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受害者造成损失,而且进行数倍或数十倍甚至更高的惩罚性赔偿。尽管《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惩罚性条款,但对于丰厚利润的行业,最高额三万元的赔偿数额对于制造商来说并没有多大的损失,因此进行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数额,比如参考缺陷产品的盈利状况、经营者对缺陷产品的态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大小及经营者的经济状况等。
此外,各省市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际可行的实施细则,把惩罚性赔偿具体化、明确化,这样既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协调双方利益。
[1]陈亭君.浅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4,(4):32-33.
[2]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2008,(2):19.
[3]卢修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J].行政与法,2010,(1):74.
景影(1991-),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