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艳
(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00)
低碳经济法制建设的路径探索
许红艳
(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00)
低碳经济作为“哈勃特顶点”警示下的经济模式选择,最早见诸于2003年《我们能源是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政府文件中,随之引起了国际关注。就目前而言,国内理论界对低碳经济概念的界定仍处于探索阶段,虽未达成统一,但普遍认同的是,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
根据上述概念界定,分析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三低”性。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它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碳经济,该经济模式要求提能减污,尽量使经济体系中 “碳足迹”趋近或等于零。“三低”作为低碳经济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国家生产、居民消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建设低碳社会的重要支撑。
2.技术性。低碳经济关注的焦点在能源领域,重点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控制。低碳经济对技术手段的需求较高,从一定程度上讲,低碳技术上的创新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包括碳捕获和埋存技术等。
3.市场性。低碳经济与市场相关联。当前的低碳经济指的是在不影响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通过提能减污等各种高新技术手段为人类提供一种更高品质的生活。这与过去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碳经济不可同日而语。
4.政治性。从1997年签署、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发表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以及2016年签订的《巴黎协定》都说明国家的政治意愿对低碳经济的实现幅度和推广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低碳经济的发展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权利分配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①
综上所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综合性经济。尽管有人将低碳经济作为西方国家抑制发展中国家发展所提出的技术陷阱,但不可否认是低碳经济已然成为世界经济潮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大国家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因此如何尽快的从自身国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找到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对于后京都时代的中国而言无论是在国际减排责任的担当上还是自身长久的生存发展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现状
自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压力,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其法律制度方面的探索与创新就在不断的进行。
1987年我国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分别于1995年、2000年及201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这是低碳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该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明确要求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强调从源头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同时,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②这些规定无疑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与大气质量的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该法因此成为我国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12月通过并于1996年4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则是我国又一部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该法于2015年4月二次修订施行。该法明确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③这些规定都反映了低碳经济的特点,即:在生产和利用电力中提倡节约能源,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注重能源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为我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电力立法具有低碳经济立法的特色。
1996年8月通过并于2016年11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我国低碳经济领域中重要的能源立法,法律规定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④这些内容反映了低碳经济在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理念,无疑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也成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获得通过,于2016年7月对其作出修改。法律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能源使用单位等节能领域作了特别规定。法律还特别强调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沼气的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的使用。⑤从法律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典型的低碳经济安全立法,对低碳经济领域中的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2月通过于2006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则是我国重要的低碳经济立法,它于2009年进行二次修订。在可再生能源推广与应用方面,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法律鼓励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⑥低碳经济关注焦点在于提能减碳,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低碳能源,其开发力度和利用强度将推动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发展。通过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立法建立,反映了中国以法制形式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通过2009年1月施行,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式,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⑦虽然低碳经济立法以提能减碳为目标,与循环经济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目的性不同,但在许多方面,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致的,其最终目的都是都是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因此,从低碳经济法制化的角度来看,循环经济相关立法同样也隶属于低碳经济法制体系中。
除了以上重要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以外,各国务院及各部委还根据上述立法出台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长久来看,这无疑为我国低碳经济的普及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也为我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低碳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低碳经济起步较晚,虽然已经有循环经济相关立法铺垫,但由于其关注重点及其作用方式等方面存异,因此立法方面的制度措施也不太健全,尤其是在当前在我国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的关键时刻,如何从生存发展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发展低碳经济进而迈向生态社会,对于我国而言,至关重要。
在当前,我国低碳经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现行的低碳经济立法条例复杂,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一部系统全面的基本法。迄今为止,中国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于低碳经济而设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基本法缺位,再加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时间、地点、背景有所不同,使得这些涉及到低碳经济的单行法很难协调统一的发挥作用,甚至有可能还会出现相互抵触的现象。其新修订的《煤炭法》、《电力法》、以及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而将要进行新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都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实施细则。第二,低碳经济法律有效性不足,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其立法初衷都是善意的,但是在其法律规范实施的过程中却大多都停留在规章细则层面,很难以法制的强制性使其得到贯彻,由此便达不到人们初期进行环境立法的目的,以至于法律不断出台,污染治理仍得不到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处理。此外,低碳经济是一种新兴经济,其中蕴藏着无限的市场潜力,涉及到碳税制定、碳交易市场管理、碳汇建设等方面仍存在着法律空白,而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在这些方面已然捷足先登。第三,低碳经济立法中权责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由于受长期历史传统思想影响,我国的官僚思想较重,法治思想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单薄。在相关低碳经济立法中,法律对于政府、企业、公民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等方面模糊不清,权责被淡化,致使政府意识不到自身的所应担负的责任,企业与公民也对其行政过多干涉法治从而使自身权益受损的行为不诉求、不监督。最终使得低碳经济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变差。
(一)以政府为导向,确立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政策目标
回顾历史,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致力于解决发展与保护的矛盾,而今,我国政府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相即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督查方案》等一系列改革方案,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防治法。在政府大力推进的基础上,低碳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低碳环保意识这成为自上而下的共识,我们的节能、减排以及低碳技术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要加快推进我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必须坚持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作为基准,以此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
(二)修正和修订己有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建构完整有序低碳经济立法体系
制定低碳经济基本法,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要加快低碳经济的立法工作,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证。要抓紧制定《低碳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办法和标准,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做进一步修改,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等。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我国低碳经济的执法和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应积极培育全民低碳意识,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以及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完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从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把低碳文化变为全社会的主流意识,把低碳法规的实施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让其深入人心,唯有如此,低碳制度才能顺利推进,低碳经济法制建设才能创新发展。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在低碳经济的理念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是构建低碳经济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框架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可持续性和竞争力,从而实现低碳繁荣的必由之路。
【注解】
①韩宝华,李光.“论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异同与整合”,《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李响.《低碳消费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
[2]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2年.
[3]陈小姣.《低碳经济的法律思考》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4]苗丹,张宇.《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构建》中国环境管理第四辑
[5]王永胜《低碳经济立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
许红艳(1993-),女,山东青岛人,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