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家乐环境污染法律治理
——以蒙山景区为例

2017-04-15 12: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蒙山临沂市农家乐

刘 鑫 李 龙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我国农家乐环境污染法律治理
——以蒙山景区为例

刘 鑫 李 龙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蒙山景区位于山东临沂,自然风光秀丽,空气质量极佳,有“天然氧吧”之称,被誉为“养生长寿山”。近年来,由于“农家乐”的兴起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蒙山景区“农家乐”环境污染的调查研究,分析“农家乐”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探讨我国“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发现不足,扩展到对我国整体“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探索。

农家乐;环境污染;法律对策

一、蒙山景区“农家乐”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现状

“农家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形式,生态“农家乐”更是“农家乐”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打造生态“农家乐”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近年来,蒙山凭借丰厚的旅游资源迅速崛起,而“农家乐”这一朝阳产业的起步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临沂市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于临沂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着极其重大的作用。2014年-2016年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如下:

(1)2014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3569.8亿元,增长10.1%。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1580亿元,增长10.8%。三次产业增加值占比为9.5:46.2:44.3,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

(2)2015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3763.2亿元,增长7.1%。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1729.6亿元,增长8.4%。三次产业增加值占比为9.2:44.8:46,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

(3)2016年上半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2015.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944.9亿元,增长8.7%。三次产业占比为8.6:44.5:46.9,第三产业占比按可比口径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

以上三组数据表明,临沂市经济社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服务业占比持续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然而,蒙山旅游在过多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协调。加之缺乏经验指导,其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二、“农家乐”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分析

(一)我国“农家乐”产业起步晚,缺乏相应管理条例

我国“农家乐”产业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家乐”这一照样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健全,在对景区“农家乐”进行管理时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条文规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其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脱节,从而使得在“农家乐”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制中存在法律空缺。

(二)政府权责不明,造成规划混乱

由于我国旅游业起步晚,且在景区的规划方面还未形成统一、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所以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是蒙山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其下共设置15个内设机构。同时,为了加强管理,蒙山管委会在辖区内设置了5个景区管理处。由于各部门管理权的交叉和重叠,出现了多头管理、选择管理,致使蒙山景区“农家乐“管理体制混乱,各工作部门推权诿责,“农家乐”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根治。

(三)旅游客流增多, 旅游景区环境承载力减弱

2015年7月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了《国家5A级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统计表》,该数据显示,沂蒙山旅游区日承载总量为13.42万人次,瞬时承载总量为7.42万人次。而根据有关数据不完全统计显示,2016年夏季,蒙山旅游区游客量即同比增长120%以上。“农家乐”这一产业的发展,使游客大量进驻, 增加了景区的生态负担。加之,临沂市属鲁中南低山丘陵区,沟壑交错,地形陡峻,汛期暴雨易诱发山区崩塌、滑坡、地裂缝、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加速了植被的退化和水土的流失。目前,景区旅游的环境问题已经凸现,亟待加强环境管理。

(四)农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人们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破坏,在这种冲突产生时,习惯于考虑自身的利益,在利益的趋势下牺牲后者来满足前者。这在旅游景区表现得更为明显,景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粗放式开发旅游资源。蒙山景区的很多“农家乐”经营者刻意雕刻新的旅游设施,随意倾倒垃圾,随意排放废水,使原来的淳朴和自然生态遭到恶劣的破坏,更有利益熏心的农户为了吸引游客的食宿,而肆意捕杀各种野生动物, 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物种的灭绝,致使环境承载力下降。

三、防止治“农家乐”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针对法律在防治“农家乐”环境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做好《环境保护法》和《旅游法》的衔接,从而加强对旅游景区“农家乐”的管理,对严重违法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农家乐”环境污染法律的救济方式,例如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充分保障景区农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

(二)完善监察制约机制,建立责任型政府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还应严格把关“农家乐”的许可经营,通过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的体制机制,控制环境污染。

(三)充分利用环境承载力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自然环境资源是当今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环境承载力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有限制地接待游客。增大景区的环境承载力,实现良性循环,这就有赖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增加等环保措施。

(四)多措并举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农户环保意识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刻不容缓,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旅游景区亦应多措并举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环境知识竞赛等活动,发动景区农户组建属于农户自己的环境权益协会组织对“农家乐”的经营和发展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农家乐”产业和旅游景区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长远的“双赢”发展。

[1]任超超,尹日.“农家乐”环境污染及法律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21)

[2]肖楠.“农家乐”环境污染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4

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项目(Yxm201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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