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41004)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与启示
程梦圆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
通过对亚洲发达国家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运用详细的叙述性介绍和理论性分析,介绍日本在社会保障的制度与现状,分享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就与经验,同时指出日本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来提出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步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启示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市场经济的出现而出现的,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从社会保障的发展经验上看,社会保障一直是国家的核心功能之一,它是一国维持社会凝聚力和获得持续、自由发展所需国内支持的重要工具,但是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给一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制造了不可避免的难题。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社会改革和社会管理的任务被党和国家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②2013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障进入到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全面发展阶段,即从“有”如何到“优”的新发展阶段。③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基本建立,但仍需充实;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亟需整合;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尚需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仍需建设。④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不断完善变革的时期,了解他国社会保障成功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具有重要意义。
之所以选择这日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它们都属于亚洲地区,有着较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有着更大的可比较性。无论是从日本社会保障发展的几十年经验,还是其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都值得作为其最大的邻国学习⑤;二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研究,在国内学术界相对较多,而对亚太地区社会保障的研究则较少。
日本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祉、公共扶助和医疗公共卫生等四个部分。社会保险就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分散生活风险,主要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雇佣(失业)保险、劳灾保险。社会福祉是对儿童、障碍者、高龄者、母子家庭等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自立能力。公共扶助主要是保障健康的、文化的、最低的生活,与生活保护制度相关。医疗公共卫生则是指提供预防疾病和保健指导等服务的制度。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雇佣(失业)保险、劳灾保险。其中,年金保险和医疗保险最为重要。
1.年金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日本年金包括国家实施的公共年金和企业自主设立或个人自主加入的私人年金两种。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是包括自营业者和无工作者在内所有国民都加入国民年金制度,享受基础年金的框架,这类年金主要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类。国民年金是指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也被成为基础年金。企业年金种类繁多,主要有本社年金、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特定退职金共济制度、税制适格退职年金、厚生年金基金、确定抛出年金、确定给付企业年金等。
2.医疗保障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国民加入公共医疗保险体系,从而接受基本的、必要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以被雇佣者为对象的职场保险和以普通民众为对象的居民保险两种。
(二)生活救济与福利
1.社会津贴。日本的社会津贴主要包括儿童津贴、儿童扶养津贴、特别儿童扶养津贴。儿童津贴的对象是0—12岁的儿童,通常为小学毕业前的儿童,儿童津贴发放到儿童扶养者账户,以保障扶养儿童的家庭生活安定以及儿童的健康成长。儿童扶养津贴是对因离婚而形成的母子家庭,或者因父亲遗弃以及父亲是障碍者而形成的实质母子家庭给予的经济津贴。儿童扶养津贴作为一项社会救助,也是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地方共承担三分之二。特别儿童扶养津贴是为精神或身体出现障碍、未满20岁的儿童谋福祉。
2.国家扶助。国家扶助制度是日本政府、自治体对经济困难的国民支付生活保护费等,从而保证国民最低生活制度。国家扶助主要有一下几种:1、生活扶助,这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者衣食等日常生活而进行的扶助;2、教育扶助,为了帮助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接受必要的义务教育而进行的扶助;3、住宅扶助,这是对生活困难者在支付必要的房租、地租等以及修补、维持住宅时进行扶助;4、医疗扶助,对生活困难者在医疗治疗过程中进行的扶助;5、护理扶助,对需要护理或者需要支援、并经过认定的生活困难者进行给付。
3.社会福祉。社会福祉制度就是对需要保护的儿童、障碍者、需要护理的高龄者经济困难者、无家可归者进行援助,提供维持、提高这些人群的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制度。在日本,主要是指“福祉六法”及其派生的福祉法案,包括《生活保护法》、《儿童福祉法》、《母子及寡妇福祉法》、《障碍者福祉法》、《智力障碍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等等。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
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启示我们,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而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的根本保证。因此,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应该先行一步。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很不成熟,立法工作滞后、立法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立法层次偏低。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社会保障天然具有追求公平的特质。从日本社会保障发展趋势来看,公平、正义、共享将成为它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是它们努力追寻的目标。在我国,城乡差距显著,社会保障也存在着显著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别: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险的项目、覆盖率以及保障水平等方面均大大高于农村,城市已经建立了相对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国家、企业、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平衡机制
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就是社会保障责任在各方责任主体之间的划分。应当承认,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政府在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同时日本企业和个人也承担了各自的责任。以日本社会保险为例,它既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又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如日本政府负担每年三分之一的年金支付额,免除生活困难者的保险费缴付等,而劳资双方共同负担保险费用。
【注释】
①贾玉娇.挣脱贫困陷阱:建构一致的亚洲社会保障最低标准[J].社会保障研究,2014(1)
②俞可平.国家治理体系的内涵本质[J].理论导报,2014.4
③林闽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优化路径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4.7
④郭林,丁建定.试论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四维体系”为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⑤郭伟伟.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6
程梦圆(1993-),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社会保障硕士,广西师范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国际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