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山东 青岛 266000)
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风险及原因浅析
韦孟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山东青岛266000)
引导基金的本质是政府的政策性资金,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与市场化的基金有本质性的区别,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而是以实现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为主要动机,主要包括带动当地社会资金进入到创业投资领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增加当地创业氛围,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加税收等等,而盈利目标主要是为了吸引社会投资人的进入进而对基金形成要的要求。
从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与目的的角度看,引导基金在市场化运营后,由于市场化目标与政策性目标差异较大,受制于管理机构的能力、现行体制下难以实施有效地激励措施、多重代理等以上分析的多重原因下,容易使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过分追求市场化经济效益,而导致偏离政策目标,使引导基金的设立初衷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导致风险及产生的原因如下:
引导基金的管理涉及到法律、财务、投资、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多以现存的事业单位及国有投资公司等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因为没有从从市场上招聘的专业人员,他们对引导基金理解不够深刻,而且在对参股子基金的选择上,专业人士也很难实施自己的意见。
这是目前引导基金存在的普遍情况。大部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没有强大的引导基金的管理能力,没有透彻的了解引导基金管理的流程与风险,不清楚如何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回避。而且,目前国有背景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多数受到强有力的制约,普遍采取保守的策略,管理机构与政府委托部门之间很那形成真正的契约型委托代理关系,难以实现对本地早期企业和行业的扶持与引导作用。这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需要的灵活性是非常相违背的。
对于引导基金这一类对人才要求非常高的行业而言,需要的人才层次相对较高。市场化的行业人才一般可以取得较高的市场报酬,但引导基金由于多以事业单位以及国企为主,受各项规章制度约束,难以对其管理人员支付与市场相适应的高水平管理人才应有的报酬。就政府对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方式来讲,国内引导基金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来自于政府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或国企性质的单位,对于引导基金的运作好坏,工作人员并不领取额外的奖励。但如果工作中出现错误,还将导致对工作人员的处罚,这样的设计必然会导致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上避免投入太多精力,从而影响基金的效率。
因此,本属于市场化的事情并未按照市场化的规则运作。真正有较强市场能力的人才,很难到政府引导基金中进行实际的工作。另外,引导基金除正常的引导基金业务管理之外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政府各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其业务人员除了具备专业化的业务水平之外,还需要具备与政府进行沟通,可以按照政府规则进行办事的思维习惯。因此,引导基金的管理人,一方面需要了解市场,另一方面也许要了解政府需求及政府工作习惯,既可以用市场的风格与市场化的基金进行谈判沟通,也需要懂得政府的工作风格与习惯,该类人才只能培养很难从市场上直接获得。
引导基金与一般基金不同,引导基金多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一般的创投机构是出资人到投资人再到创业企业,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集中在出资人到投资基金之间,投资后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属于企业行为。但在政府引导基金操作方面,还多了一个政府委托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比一般的创投机构多了一层。一方面这种多重代理关系加剧了信息传递的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对信息披露的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将可能造成任务实施的结果偏差。另一方面也使过长的管理链条浪费了过多的管理费用,对可投资资本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折损,导致代理成本过高。
具体来说,政府不直接投资,而使用引导基金这种母基金的方式进入到创投领域,第一个目的是提高行业资金的保有量,并借助政府信用与政策引导作用,带动和引领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从而实现远远大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追求的目标首先是政策性的,而非利益回报。以前的财政拨款方式可以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引导基金操作模式下,政府不能作为出资人进行投资,需要设立引导基金平台,因此就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同样也不能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因此,引导基金也只能投资到创业投资企业当中,这也就要求引导基金对参股子基金进行选择,择优去劣,并签订合伙协议,也就是委托代理协议。参股子基金在募集完成后,将以自有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样信息是不对称的,选择即风险。在这样一个链条中产生了三次委托代理,直接结果就是加重了管理费用负担,使信息的传递更加没有效率,但这又是难以避免的。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之间存在天然的目标不一致性。政策性引导基金不是以盈利为目标的,而是出于对政策性目标的追求,政府希望通过引导基金实施将社会资本引导到本地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当中去,壮大区域创投基金行业的同时,发展和扶持创业企业。但社会出资人则对政策性目标明显不感兴趣,对是否投资到本地或者投资到早中期项目无任何诉求,而对盈利性的目标则是最求较高。所以他们更愿意去投资那些处于发展期、成熟期,已经被证明的企业,这些企业安全性相对较高。在这一点上政府和企业之间是有一个明显的诉求区别的。
另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到创投行业后,并没有对社会资本在利益分配上进行充分的激励。但引导基金参与的参股子基金当中,由于政府目标与社会出资人之间目标的冲突,资金更多的投向了早期项目,社会出资人面临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引导基金应该对社会出资人进行补偿。而各地引导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实施让利措施,从而导致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
引导基金的监管有两个方面,根据前述的委托代理关系,一个方面是政府出资部门需要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参股子基金也需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而言,由于目前尚无可以执行的完善的考核制度,很难对其工作好坏进行科学的考评。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无法按照国企保值增值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只能按照实施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数量,扶持中小企业的数量与金额等来进行考量。
对于参股子基金而言,由于引导基金要管理大量的参股子基金,很难实现与基金所有事物的实时沟通,对于参股资金经营情况、其投资项目的情况引导基金无法获得及时的信息,而处于各方面原因的考虑,参股子基金也容易对引导基金报喜不报忧,所以引导基金也很难在及时准确的获得参股子基金信息,只能在参股子基金的季报与年报当中了解其上报的信息,或者只有在项目危机时才能了解到一手信息。对于参股子基金往往是没有考核的,最终的评判将完全由基金到期之后的业绩来评价,但到那个时候,再了解到的危机信息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能是被动的去接受。
韦孟(1982-),男,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部长,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引导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