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04-15 11:49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胡克数额较大胡某

雷 艳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雷 艳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在我国,用工方拖欠雇佣工人工资的行为,已不单单是劳资纠纷问题,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尤其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刑法将部分拖欠工资的行为列入规制范围,是出于加强保护民生的目的,通过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劳动者能够拿到自己应得的血汗钱,杜绝用人单位及包工头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劳动报酬;拖欠;拒不支付

一、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包工头胡克金承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他雇佣了多名民工进入自己的承包场地施工,施工期间胡某收到共计51万元的工程款,此款项金额已超过实际结算时所需要的工程款。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的工资,共计拖欠金额为12万余元,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胡某支付其所欠民工的工资,胡某不但没有支付,却在次日购买机票逃匿。随后,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察,并在浙江省慈溪市将胡某抓获。

二、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本罪,有两方面的实质行为,一方面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钱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恶意”的欠薪行为,则不以该罪处罚,比如:因经营部善而导致破产或是无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的,但并未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不构成此罪。再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的并不是一般的欠薪行为,而是特定情形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三、整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中出现的问题

1.行为提前预警难度较大。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一般同时都存在拖欠水电费等的情况,由于各方信息联通不畅,无法凭单方面的信息去判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可能存在,所以做不到提前的有效预警。同时一些拒不支付报酬的人员出逃他国,使跨国追逃难度加大,成本极高,难以有效的追回。

2.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导致的结果是拖欠劳动者工资,但该罪的犯罪主体较难认定。一般情况下欠薪主体比较复杂,紧急情况下要快速的认定犯罪主体是比较困难的,如建筑工程中的层层转包现象。

3.在该罪中,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有故意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是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在现实中,很难把握用人单位是否是有意欠薪,致使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也很复杂,同时有能力支付与否的情况也很难把握。

4.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言,按照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支付行为、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令通知如何有效送达、多长时间内追究拒不支付行为等问题较难认定,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准确认定,增加了该罪论处的难度,增加了有效执法的难度。

四、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策

1.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提前预警,完善各部门的沟通,并且改善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作战和对时机的把握十分关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连接,强化与各部门的横向沟通,依托治安部门日常工作提前获悉各地地厂企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制度,互通情况、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加强证据收集,并且把握法律的界限。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要加强各类证据的搜集,尤其是送交责令支付文书等关键环节,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第一时间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做到早程序上合法,避免引起实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在案件的侦破中造成不可补救的缺陷。

3.利用法律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教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的是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要予以严惩。但是,有时候虽然破获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劳动者有可能依然没有获得劳动报酬,所以案件办理不能以责任人被处理为终点,还应关心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否被追回,在案件办理完后,还应安抚受害劳动者的情绪,并对欠薪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说服其主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建设社会法制国家。要加强法律宣传,以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利用多种公众平台,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劳动者尽快掌握法律精神和合法的维权手段,同时向广大企业主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其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欠薪问题,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偿工作,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在厂企业主、工人群体中宣传法律,教育厂企业主规范经营,工人群体理性维权。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宣传,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雷艳(1990-),女,藏族,甘肃省甘南州,本科,甘肃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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