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倩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6)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胡新倩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业务类型的日趋复杂,或有事项作为一种潜在因素,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存在越来越普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越来越大,或有事项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我们不容忽视。我国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各个方面的处理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但是规范的制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的企业利用现行准则的漏洞,有的企业甚至公然违反准则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现阶段我国在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中还面临着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或有事项确认标准不明晰
1.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不明确:首先,或有事项相关的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够明确。或有事项一般涉及两方或多方,相关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称的,不能只限于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确认而忽视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权利的确认。其次,负债的确认标准不明确。准则虽对预计负债的确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条件中的相关术语给出规范的定义。同时,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在最终发生之前,不可能取得像确定性负债那样的原始凭证,因而是不可能可靠地计量的,只能合理地估计。2.可能性划分不明晰:我国对或有事项可能性的划分,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估计的概率进行判断,概率的定义划分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很难让人信服,再加上对于临界值概率的处理问题容易在临界值左右被规避。
第二,或有事项的计量不够准确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考虑的就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或有事项的计量,但由于途径不明确,方法过于简单,所以最佳估计数的金额还是难以客观准确的做出估计,缺乏最佳估计数的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尤其在涉及产品质量保证和环境污染整治等灵活性较强的事项时,准则缺乏对其计提基数和比例的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来确定。
第三,或有事项的披露不规范
目前,我国在或有事项会计信息的披露上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问题(1)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有事项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债务担保、承诺、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担保等,而信息的充分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忽略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信息,这是投资者做出良好理性判断的基础。但是由于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充分披露或有事项。(2)信息披露不及时: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会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还不知情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消息,出于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这些事件。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上市公司倾向于提前披露利好消息而延迟甚至不披露不利信息。(3)信息披露的数据错误较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是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多次检查,所以应该基本杜绝数据的差错。但我国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的态度不严肃,披露的数据错误较多,导致信息披露后重新发布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
通过上章对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
第一,明晰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
1.明确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首先,对或有事项相关的资产确认的改进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或有事项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列为应计收入,因为这样处理会把可能永不实现的收益入账。但是,当收益的实现已经是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列作应计收益是应当的”。因此,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权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权利是企业能够行使的现时权利;行使该权利基本确定或肯定能使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本企业;该权利的金额能可靠地估计。其次,对或有事项相关的负债确认的改进建议将我国规定的或有事项确认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改为“该义务是企业很可能承担的现时义务”(其中“很可能”的概率区间应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改为“该义务的金额能合理地估计”。2.明晰可能性的划分和操作。现在或有事项中可能性的判断大多依据会计人员的经验,太过主观。而通过量化或有事项中可能性的研究,不仅可以减少会计人员估计的范围,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规范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提高对会计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减少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有意为之”而发生的错误;另一方面规范健全会计准则对可能性的规定,细化量化对可能性的判断。
第二,准确计量或有事项
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需要企业因时制宜,同时辅之以专家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判断,考虑的范围还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是:以该范围内的最小估计金额入帐,除非有证据表明另一个估计金额更为合理;如果实际损失很有可能超过估计的金额,则对额外的风险予以披露。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更为谨慎,有效规避了对或有事项金额判断不公允的风险。同时,准则应对最佳估计数的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涉及产品质量保证和环境污染整治等的一些灵活性较强的事项。
第三,规范或有事项的披露
1.充分披露或有事项:解决或有事项信息充分披露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或有事项例外原则可以应用的具体情形,要求企业对于例外原则的应用应当有一个“度”,不可完全不顾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二是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从内部提高其信息披露的意愿和会计处理能力的同时,应从外部加强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计。企业内部应该严格执行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内部审计制度,外部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独立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2.及时披露或有事项:一方面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应对或有事项披露的时间范围作出规定,从而规范企业对或有事项的操作,不让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损害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同时,拓展信息披露的途径,使外部信息使用者也能及时获取重要信息,可以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处理机构,专门处理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这样能使会计信息更公平、更及时的披露出来;此外,还应完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加大对延时披露的惩罚力度。
3.正确披露或有事项:正确的披露或有事项要求我国相关会计从业人员端正自己的态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职业判断水平。一方面应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会计人员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并正确理解处理或有事项,为投资人和决策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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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倩(1994-),女,汉族,陕西省渭南市,硕士在读,辽宁大学,会计。